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
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電梯安全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學校、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
第七條 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電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電梯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電梯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變更后,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負責,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書面告知。
電梯的開箱驗貨、現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可以在告知前進行。
第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應當對其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針對維護保養的各類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維修人員應當及時實施救援,市區內不超過 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 l小時;
(四)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檔案,并且長期保存;
(五)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15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七)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八)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收費應當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保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三章 電梯使用
第十四 條電梯使用單位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電梯,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電梯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不得購置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電梯,不得購置或者移裝未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符合技術規范的在用電梯。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設區的市級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且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標志;
(三)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完好,保證聯絡暢通;
(四)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維保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及時組織救援;
(十)電梯發生事故,依法開展事故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用電梯、額定速度大于2.5m/s的觀光電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十九條 車站、機場、地下通道、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對需要幫助的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等行動不便的特殊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乘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維保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 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反饋。
第二十四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并設置警示標志,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保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火災或者設備事故,可能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二)1年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前款所列情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保持電梯安全使用標志清晰齊全;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立即趕赴現場,并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保單位或者消防部門實施救援;
(七)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并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收費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二)未與維保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保單位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未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繼續使用的;
(五)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施檢驗檢測。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責令暫時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地下通道、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受理對電梯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中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對電梯安全運行實行網絡監控管理。
第三十八條 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 新裝乘客電梯應當具有設置遠程監控系統要求的端口及其設備。在用乘客電梯應當加裝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終端設備。
第四十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監控中發現的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補辦,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維護保養職責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電梯使用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進行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旅游景點的纜車、索道及建筑行業使用的升降機等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年6月24日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采購、招標、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使用、檢驗檢測、報廢、更新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監、公安、住建、發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指揮、協調處理全市電梯故障、困人、事故等應急處置工作,定期統計公布電梯故障、困人、事故情況,發布電梯定期檢驗到期預警,曝光定期檢驗超期、隱患整改超期、檢驗不合格及無維保合同的電梯使用單位和設備位置,每年發布電梯運行安全狀況白皮書。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統一領導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調解處理因電梯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和不穩定因素,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納入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電梯生產單位、新聞媒體、學校等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電梯的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首負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
第八條 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制造電梯,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直接開展電梯的日常維保,并對其委托的維保單位進行質量監督和專業技術培訓;
(二)提供同質均價的易損零配件,并公開維保價格;
(三)定期開展電梯管理、使用、應急救援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者應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不得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
(二)國家已經明令淘汰、報廢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需進行維修、更換、退貨及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使用單位可以向制造單位或者銷售者要求免費維修、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電梯的建筑結構和遠程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二)開發建設單位不是使用單位的,應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時,一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第十四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質監部門,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后經監督檢驗合格,且在建筑項目統一竣工驗收后,方可將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移交給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改造應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應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后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出具改造合格證及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承擔原電梯制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利用網絡等公開平臺公布電梯產品、配件、服務內容和價格信息,促進電梯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
第三章 采購和招標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充分評估預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將電梯制造單位的資質條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務能力、市場反響情況、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公布情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電梯使用質量安全狀況跟蹤處理機制,對經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產品及零部件質量安全狀況達不到合同或標書承諾的投標單位進行追責,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由電梯監管、檢驗、科研、生產等領域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信譽記錄,實施責任倒查機制。
第二十一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相關品牌電梯產品及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價格信息比對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裝驗收后,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將合同或標書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四章 維保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電梯維保合同應為第三十條規定的格式化合同,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轉包或者分包維保工作,其維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兼職。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城區應在30分鐘內,其他地區6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電梯維保單位維保有遠程監控系統的電梯時,應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并與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聯網。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指導和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逐臺建立電梯維保文件資料檔案,該檔案至少應保存4年。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保的外地單位,應在本市設立電梯維保分支機構或維保點,并于首次從事維保業務前書面告知市級質監部門,以后每年3月底前書面告知一次。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定電梯維保計劃,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檢查,并做好記錄。該記錄一式三份,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使用、維保單位各執一份存檔,另一份由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作用,制作由工商部門備案的格式化維保合同,在維保單位間推廣使用格式化的合同,規范維保行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向當地縣級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并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后方可將電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配置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一)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
(二)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三)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四)人民大會堂、體育場館、展覽館、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活動所;
(五)市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住宅、商務樓新安裝電梯應安裝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鼓勵其他在用電梯安裝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維保,并簽訂1年以上的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使用單位應在《電梯使用標志》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擬停用期跨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停用期間使用單位應切斷電梯電源,關閉電梯門,在電梯口顯著位置懸掛或設置“停用”字樣標識。停用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向原注冊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屬以下幾種情況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的;
(二)發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單位進行。裝修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保證符合安全使用條件。
第三十八條 電梯的拆卸施工應由電梯的產權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單位進行。
第三十九條 電梯產權轉讓,原產權單位應在轉讓前到當地質監部門辦理二手設備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使用年限超過15年且需移裝的電梯,原產權單位應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安全技術評估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方可轉讓。
第四十條 下列電梯投入使用前應配備持有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
(一)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
(二)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
(三)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及遠程監控系統可靠有效;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并保證其信息完整、正確;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現或被監察、檢驗單位告知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暫停使用隱患電梯,并會同維保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及時做好隱患消除記錄;
(七)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并向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和電梯維保單位報告;
(八)主動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
(九)監督維保單位的維保工作,并做好監督記錄。
第四十二條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建部門應根據業主的評議情況、故障及困人處置情況、維保單位的評價情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區的管理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標志》等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在電梯《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變更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或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的,新使用單位應在移交手續完成后或維保合同、應急電話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持原《電梯使用標志》、維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六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要求;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便利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四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在完成檢驗檢測后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核發《電梯使用標志》。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答復之日,或者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質監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監部門,應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保單位和當地質監部門。
第四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等情況,每半年統計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一次檢驗合格率;每年匯總電梯生產、維保質量總體情況,出具檢驗隱患分析報告,并報送市級質監部門。
第七章 報廢和更新
第四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并在3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提出電梯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意見。安全評估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應提出下次評估時間建議。
第五十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電梯本身設計、制造、安裝、維保質量問題的,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承擔;
(二)屬違規使用且責任人員明確的,由違規使用者承擔,責任人員不能明確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投入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四)由多方責任造成的,根據責任大小,由當地政府協調各責任單位確定出資比例。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等需申請維修資金的,使用單位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評估報告作出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開辟綠色通道,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相關部門不得因維修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等問題造成電梯停運或帶隱患運行。
第五十一條 電梯報廢時,電梯產權單位應將報廢電梯交售給電梯回收企業,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憑回收企業開具的《報廢電梯回收證明》等材料到當地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二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如實記錄報廢電梯處理情況,建立電梯回收處理檔案,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電梯回收處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三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經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備案機構定期將已備案的電梯回收企業信息通報給同級質監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質監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查處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每年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一次維保質量綜合評定,并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電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運行問題,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一)安監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住建部門負責監督電梯安裝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的電梯選型和配置,監督新建住宅的電梯安裝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切實履行保修期內質量安全管理職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溫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保證電梯更新、改造、維修資金落實;當發生電梯停運的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時,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戶中列支。
(三)城管與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含電梯的非法建筑行為。
(四)發改部門對涉及電梯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五)宣傳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新聞媒體加大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社會制止不安全乘梯、不文明乘梯和電梯維保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加強電梯職業技能培訓、資格鑒定和職稱評定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相關經費的保障工作,落實電梯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安全監察的保障經費。
(八)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查處電梯及其部件銷售、回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吊銷被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九)經信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商做好電梯井道內無線通訊基礎設施,保障電梯轎廂內手機信號的暢通。
(十)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于每年3月份前向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報送上一年全市電梯困人、事故應急救援出警情況。
(十一)科技部門負責落實電梯科技項目的相關鼓勵政策,推進電梯產業技術進步。
(十二)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電梯采購和招標活動制定規則、實施監督。
旅游、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商務、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提高本行業、本領域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應制定含電梯在內的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開展電梯安全檢查,發現轄區內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督促隱患整改或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當地質監部門通報。
第五十八條 發生電梯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和程序按國務院《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及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電梯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所有者(非多業主共有產權)自行管理電梯的,其即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通過授權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被授權或委托單位即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產權所有者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可以約定實際使用權者為使用單位;
(四)多業主共有電梯產權,未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情況的,應協商推選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由其承擔電梯日常使用管理職責,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產權所有者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六)產權關系不清或出現本條第四項情況,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調確定或直接指定電梯使用單位。
第六十二條 電梯的主要零部件包括曳引機、導向輪、反繩輪、控制柜、門機、門鎖、轎廂、轎層門、廳外呼梯顯示面板、轎內選層顯示面板、鋼絲繩、導軌、液壓泵站、梯級或踏板、梯級鏈、驅動主機、滾輪(主輪、副輪)、金屬結構、扶手帶、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屏等。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婁底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20**〕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婁底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婁底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電梯安全監督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安監、公安、消防、住建、工商、物價、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乘客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前款所稱電梯使用單位,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孕泄芾淼?,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ǘ┪形飿I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ㄈ┬掳惭b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ㄋ模┕灿挟a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ㄎ澹╇娞菟袡嗳顺鲎?、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第七條 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推廣節能產品,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鼓勵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購買相關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為加強行業自律而成立電梯安全管理協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資質,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并在作業時攜帶有效許可證件。
第十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出廠的電梯符合質量要求,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及相應隨機文件。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ㄒ唬┲笇е贫娞菖烹U救援應急預案;
?。ǘ┨峁钡碾娞輦淦穫浼捌浼夹g支持;
?。ㄈ┍WC正常的電梯配件供應;
?。ㄋ模┨峁I排險救援等技能培訓;
?。ㄎ澹┨峁┌踩褂玫木菊f明或者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帳,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無型式試驗合格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監督檢驗證明的電梯,禁止銷售淘汰報廢的電梯。
電梯銷售者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內容。
第十三條 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維護電梯日常維保市場的正常秩序,電梯維保單位不得降低維保質量,不得將電梯維保業務以委托、掛靠等方式轉包或分包給無相關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法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施工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單位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自檢和監檢合格、辦理交接簽字手續后,方可將電梯三角鑰匙交給用戶。電梯三角鑰匙交接前,電梯安全仍由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凑针娞菔褂镁S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包括下列內容:
1.至少每隔15日對電梯及安全設施進行一次預防性維護保養,并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2.每月不少于1次對安全裝置、鋼絲繩、制動器、接觸器和其他運轉部件的外觀和運轉情況進行檢查;
3.每半年對安全裝置、限速器、緩沖器進行1次安全試驗;
4.每年進行1次機械制動器的制動能力試驗;
5.每年不少于1次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ǘ收想y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對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ㄈ┺I廂內公示全天候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予以排除。
?。ㄋ模﹄娞葸M行日常維護保養時,應做好記錄,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將記錄存檔,保存期不少于4年。
?。ㄎ澹┲笇Ш蛥f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笇Ш蛥f助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ㄆ撸┡浜想娞輽z驗檢測機構對其維護的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ò耍┓苍谖沂幸婪ㄔO立分支機構的電梯維保單位應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提前終止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合同終止后3日內書面報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當及時向使用單位下達監察指令書,要求使用單位及時確定新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第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應當告知使用單位,并書面報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為嚴把電梯產品質量關,杜絕劣質、廢舊翻新電梯進入我市,建設單位在電梯配置、選購和招標時應告知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在電梯選購、安裝、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C電梯的選購、配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ǘ┵徶糜兄圃熨Y質的單位生產的電梯并附有產品合格證
明;?。ㄈ┪薪涬娞葜圃靻挝煌獾挠匈Y質的單位進行安裝,并保證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監檢合格;
?。ㄋ模┫蚴褂脝挝灰平煌暾碾娞莅踩夹g資料、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及有關證書。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ㄒ唬┰O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電梯操作人員經培訓考核,持有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ǘ┙⒉栏駡绦须娞莅踩\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ㄈ┍WC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
?。ㄋ模┰陔娞蒉I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ㄎ澹┲贫娞菔鹿蕬贝胧┡c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娞莅l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對被困人員進行救援。
第二十一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下列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取得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作為電梯專職司機:
?。ㄒ唬┽t院供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使用的乘客電梯或者病床電梯;
?。ǘ┲苯佑糜诼糜斡^光、速度快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活動;電梯使用單位應與電梯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保合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后30日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在用電梯擬停用超過6個月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停用期間需切斷電源,并懸掛“停用”標志字樣;重新啟用前,應當再次書面告知。
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ㄒ唬┰谟秒娞菀蜃匀粸暮υ斐山ㄖ锝Y構改變,主要零部件彎曲變形,存在事故隱患的;
?。ǘ┰谟秒娞輰儆趪曳煞ㄒ幟髁钐蕴?;
?。ㄈ┰谟秒娞莩霈F故障需要進行重大維修的。
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規定的使用期限要求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電梯拆除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委托依法取得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定安全拆除方案。電梯拆除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龊秒娞葸\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
?。ǘ┩咨票9茈娞輰娱T三角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
?。ㄈ┍O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ㄋ模┌l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停止使用時,應及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停用時須關閉電源;
?。ㄎ澹┯鲇谢馂?、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告知電梯乘客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妹魇咎幱诜钦顟B下的電梯;
?。ǘ娦邪乔穗娞輰娱T、轎門;
?。ㄈ┰陔娞輧缺奶?、打鬧;
?。ㄋ模y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ㄎ澹┎鸪?、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ㄆ撸┢渌<半娞莅踩\行的行為。
未成年人須在監護人的監護下乘坐電梯。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與維護人員取得聯系,服從電梯管理、維護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條 電梯轎廂張貼的廣告不得覆蓋電梯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電梯轎廂內的警示標志應當采用熒光顯示材料,電梯橋廂內警示標志由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負責統一免費張貼。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用電梯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與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并予以明示。電梯使用單位對移動、電信等部門在電梯內免費安裝手機信號覆蓋裝置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條 電梯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的,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并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違約責任等。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公正、誠信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檢驗檢測申請后及時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合格的,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3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在逾期未收到答復或者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報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四十一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會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予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或者需要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四十三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因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依法查處。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發現轄區內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發生電梯一般安全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電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