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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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年6月24日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采購、招標、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使用、檢驗檢測、報廢、更新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監、公安、住建、發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指揮、協調處理全市電梯故障、困人、事故等應急處置工作,定期統計公布電梯故障、困人、事故情況,發布電梯定期檢驗到期預警,曝光定期檢驗超期、隱患整改超期、檢驗不合格及無維保合同的電梯使用單位和設備位置,每年發布電梯運行安全狀況白皮書。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統一領導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調解處理因電梯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和不穩定因素,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納入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電梯生產單位、新聞媒體、學校等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電梯的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首負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

  第八條 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制造電梯,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直接開展電梯的日常維保,并對其委托的維保單位進行質量監督和專業技術培訓;

  (二)提供同質均價的易損零配件,并公開維保價格;

  (三)定期開展電梯管理、使用、應急救援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者應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不得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

  (二)國家已經明令淘汰、報廢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需進行維修、更換、退貨及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使用單位可以向制造單位或者銷售者要求免費維修、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電梯的建筑結構和遠程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二)開發建設單位不是使用單位的,應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時,一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第十四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質監部門,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后經監督檢驗合格,且在建筑項目統一竣工驗收后,方可將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移交給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改造應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應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后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出具改造合格證及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承擔原電梯制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利用網絡等公開平臺公布電梯產品、配件、服務內容和價格信息,促進電梯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

  第三章 采購和招標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充分評估預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將電梯制造單位的資質條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務能力、市場反響情況、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公布情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電梯使用質量安全狀況跟蹤處理機制,對經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產品及零部件質量安全狀況達不到合同或標書承諾的投標單位進行追責,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由電梯監管、檢驗、科研、生產等領域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信譽記錄,實施責任倒查機制。

  第二十一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相關品牌電梯產品及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價格信息比對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裝驗收后,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將合同或標書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四章 維保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電梯維保合同應為第三十條規定的格式化合同,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轉包或者分包維保工作,其維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兼職。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城區應在30分鐘內,其他地區6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電梯維保單位維保有遠程監控系統的電梯時,應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并與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聯網。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指導和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逐臺建立電梯維保文件資料檔案,該檔案至少應保存4年。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保的外地單位,應在本市設立電梯維保分支機構或維保點,并于首次從事維保業務前書面告知市級質監部門,以后每年3月底前書面告知一次。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定電梯維保計劃,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檢查,并做好記錄。該記錄一式三份,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使用、維保單位各執一份存檔,另一份由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作用,制作由工商部門備案的格式化維保合同,在維保單位間推廣使用格式化的合同,規范維保行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向當地縣級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并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后方可將電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配置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一)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

  (二)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三)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四)人民大會堂、體育場館、展覽館、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活動所;

  (五)市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住宅、商務樓新安裝電梯應安裝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鼓勵其他在用電梯安裝具有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維保,并簽訂1年以上的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使用單位應在《電梯使用標志》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擬停用期跨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停用期間使用單位應切斷電梯電源,關閉電梯門,在電梯口顯著位置懸掛或設置“停用”字樣標識。停用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向原注冊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屬以下幾種情況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的;

  (二)發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單位進行。裝修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保證符合安全使用條件。

  第三十八條 電梯的拆卸施工應由電梯的產權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單位進行。

  第三十九條 電梯產權轉讓,原產權單位應在轉讓前到當地質監部門辦理二手設備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使用年限超過15年且需移裝的電梯,原產權單位應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安全技術評估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方可轉讓。

  第四十條 下列電梯投入使用前應配備持有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

  (一)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

  (二)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

  (三)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及遠程監控系統可靠有效;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并保證其信息完整、正確;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現或被監察、檢驗單位告知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暫停使用隱患電梯,并會同維保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及時做好隱患消除記錄;

  (七)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并向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和電梯維保單位報告;

  (八)主動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

  (九)監督維保單位的維保工作,并做好監督記錄。

  第四十二條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建部門應根據業主的評議情況、故障及困人處置情況、維保單位的評價情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區的管理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標志》等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在電梯《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變更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或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的,新使用單位應在移交手續完成后或維保合同、應急電話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持原《電梯使用標志》、維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六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要求;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便利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四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在完成檢驗檢測后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核發《電梯使用標志》。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答復之日,或者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質監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監部門,應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保單位和當地質監部門。

  第四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等情況,每半年統計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一次檢驗合格率;每年匯總電梯生產、維保質量總體情況,出具檢驗隱患分析報告,并報送市級質監部門。

  第七章 報廢和更新

  第四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并在3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提出電梯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意見。安全評估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應提出下次評估時間建議。

  第五十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電梯本身設計、制造、安裝、維保質量問題的,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單位承擔;

  (二)屬違規使用且責任人員明確的,由違規使用者承擔,責任人員不能明確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投入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由電梯產權單位承擔(屬共有產權的,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四)由多方責任造成的,根據責任大小,由當地政府協調各責任單位確定出資比例。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等需申請維修資金的,使用單位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評估報告作出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開辟綠色通道,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相關部門不得因維修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等問題造成電梯停運或帶隱患運行。

  第五十一條 電梯報廢時,電梯產權單位應將報廢電梯交售給電梯回收企業,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憑回收企業開具的《報廢電梯回收證明》等材料到當地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二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如實記錄報廢電梯處理情況,建立電梯回收處理檔案,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電梯回收處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三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經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備案機構定期將已備案的電梯回收企業信息通報給同級質監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質監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查處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每年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一次維保質量綜合評定,并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電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分析解決區域性電梯安全運行問題,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一)安監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住建部門負責監督電梯安裝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的電梯選型和配置,監督新建住宅的電梯安裝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切實履行保修期內質量安全管理職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溫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保證電梯更新、改造、維修資金落實;當發生電梯停運的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時,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戶中列支。

  (三)城管與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含電梯的非法建筑行為。

  (四)發改部門對涉及電梯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五)宣傳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新聞媒體加大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社會制止不安全乘梯、不文明乘梯和電梯維保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加強電梯職業技能培訓、資格鑒定和職稱評定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相關經費的保障工作,落實電梯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安全監察的保障經費。

  (八)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查處電梯及其部件銷售、回收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吊銷被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九)經信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商做好電梯井道內無線通訊基礎設施,保障電梯轎廂內手機信號的暢通。

  (十)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于每年3月份前向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報送上一年全市電梯困人、事故應急救援出警情況。

  (十一)科技部門負責落實電梯科技項目的相關鼓勵政策,推進電梯產業技術進步。

  (十二)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電梯采購和招標活動制定規則、實施監督。

  旅游、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商務、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提高本行業、本領域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應制定含電梯在內的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開展電梯安全檢查,發現轄區內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督促隱患整改或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當地質監部門通報。

  第五十八條 發生電梯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和程序按國務院《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及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電梯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所有者(非多業主共有產權)自行管理電梯的,其即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通過授權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被授權或委托單位即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產權所有者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可以約定實際使用權者為使用單位;

  (四)多業主共有電梯產權,未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情況的,應協商推選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由其承擔電梯日常使用管理職責,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產權所有者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六)產權關系不清或出現本條第四項情況,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調確定或直接指定電梯使用單位。

  第六十二條 電梯的主要零部件包括曳引機、導向輪、反繩輪、控制柜、門機、門鎖、轎廂、轎層門、廳外呼梯顯示面板、轎內選層顯示面板、鋼絲繩、導軌、液壓泵站、梯級或踏板、梯級鏈、驅動主機、滾輪(主輪、副輪)、金屬結構、扶手帶、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屏等。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學校)電梯意外事件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學院(校)電梯意外事件或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一、電梯困人應急預案

  1、接到報警或發現有乘客被困在電梯里,一方面了解電梯困人地點、人員情況,以及電梯所在樓層,另一方面聯系維保單位前往解救。

  2、電梯管理員立即趕赴現場與被困人員取得聯系,并安慰乘客,要求乘客保持冷靜,耐心等待救援,尤其當被困乘客驚恐不安后非常急躁,試圖采用撬門等非常措施逃生時,要耐心告誡乘客不要驚慌和急躁,不要盲目采取無謂的行動,以免使故障擴大,發生危險。注意在這一過程中,現場始終不能離人,要不斷與被困人員對話,及時了解被困人員的情緒和健康狀況,同時向領導匯報。

  3、維保單位人員接報后,應立即前往現場解救,在解救過程中,若發現被困乘客中有暈厥、神志昏迷(尤其是老人或小孩),應立即通知醫護人員到場,以便被困人員救出后即可進行搶救。

  4、被困者救出后,立即請電梯維保單位人員查明故障原因,修復后方可恢復正常運行。

  5、管理員應記錄事情經過,包括接報時間、維修人員到達現場時間、被困人員的解救時間、電梯恢復正常運行時間。若有公安、消防、醫護人員到場,還應記錄到場和離開的時間、車輛號碼,被困人員有傷者,應記錄傷者情況和被送往的醫院。

  6、維修單位人員應詳細記錄故障發生時間、原因、解救辦法和修復時間。

  二、突發停電應急預案

  1、在接到停電通知的情況下,管理部門應事先通知各部門,并在主要出入口發布停電通告,同時,維保單位應做好停電前的應變工作。

  2、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突然發生停電的情況下,維修單位應立即確認是內部故障停電還是外部停電,若系內部故障停電,應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擴大。若系外部停電,一方面要防止突然來電引發事故,一方面致電電力公司查詢停電情況,了解何時恢復供電,以便隨時應變。

  3、管理部門立即會同維修單位人員分頭前往各樓檢查電梯運行情況,發現電梯關人立即按照電梯困人應急預案施救。

  4、管理部門安排員工到主要出入口、電梯廳維持秩序,保安加強保安措施,嚴防有人制造混亂,渾水摸魚,必要時關閉大門。

  5、突發停電的預防措施

  (1)各部門應配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應急照明和緊急廣播系統,確保正常。

  (2)管理部門應提醒各系部備置一些應急照明燈,以防停電。

  (3)保安部、維修單位除配置巡邏、檢修用的電筒外,還應配置手提式應急照明燈,并及時充電保養,保持完好。

  三、發生火災時的應急處理

  1、及時與消防部門聯系并報告有關領導。

  2、按動有消防功能電梯的按鈕,使消防電梯進入消防狀態,以供消防人員使用,對于無消防功能的電梯,應立即將電梯直駛至首層并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于火災尚未蔓延的樓層。告誡轎廂內乘客保持鎮靜,按救援程序實施后,組織、疏導乘客離開轎廂,沿安全通道撤走,將電梯至于“停止運行”狀態,用手關閉廳門、轎門、切斷電梯總電源。

  3、井道內或轎廂發生火災時,應即刻停梯疏導乘客撤離,切斷電源,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4、對于有共用井道的電梯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將其余尚未發生火災的電梯停于遠離火災蔓延區,或者交給消防人員用以滅火使用。

  5、相鄰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也應停梯,以避免因火災而停電造成困人故障。

  四、發生地震時

  1、根據地方人們政府向預報區發布的緊急處理措施,決定電梯是否停止,何時停止。

  2、對于震級和強度較大,震前有沒有發出臨震預報而突然發生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就近停梯,乘客離開轎廂就近躲避,如乘客被困轎廂內則不可自行逃出,保持冷靜等待救援。

  3、地震過后應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正常后方可恢復使用,當震級為四級以下,強度為6度以下時,應對電梯檢查,供電系統有無異常,井道、導軌、轎廂有無異常,已檢修速度上下全程運行,發現異常即刻停梯,并使電梯反向運行至最高站停梯,由專業人員檢查修理,待上下合程運行無異常并多次往返試運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發生濕水時

  1、在遇到臺風、雷暴、洪水等惡劣天氣時,應實施預防性措施,加強電梯巡視檢查,關好機房窗戶和門。電梯機房主屋頂或門窗漏雨而進水,底坑因建筑防水層處理不好而滲水,暖氣及上下水管道、消防栓、用水等泄露造成電梯濕水事故時,除對建筑設施采用堵漏措施外,還應采取應急措施。當底坑內發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終止運行,切斷總電源。

  2、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轎廂進水。

  3、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很多,應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生短路、觸電事故。

  4、發生濕水時,應迅速切斷漏水源,設法使電氣設備不進水或少進水。

  5、對濕水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如采取擦拭、熱風吹干、自然通風、更換管線等方法。確認濕水消除,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并經試梯無異常后,方可投入運行,對微機控制電梯,更需仔細檢查以免燒毀電路板。

  6、電梯恢復運行后,詳細填寫濕水檢查報告,對濕水原因、處理方法、防范措施記錄清楚并存檔。

篇3:麗灣酒店員工電梯使用規定

  麗灣酒店員工電梯的使用規定

  1、正常情況下除經理級以上人員外員工都要乘座員工電梯;

  2、除運送貨物或攜帶不方便的工具、設備外四層以內(含四層)不允許乘坐員工電梯。但由于1樓到4樓樓層較高,從1樓上4樓或從4樓下1樓除外。同時為了防止部分員工貪圖省力上3樓,先乘坐電梯到4樓再下到3樓,或從4樓下2樓時先乘坐電梯到1樓,然后再爬到2樓,一旦發現此種情況,均按違規乘梯輕微過失處理。

  3、如遇以下情況酒店將允許員工乘坐客梯:(1)陪同酒店客人;(2)行李員和客人一起上樓送行李;(3)上午9:00—11:00,下午3:00—5:15之間到16樓庫房領用大宗物品或酒水員從3樓到2樓之間運送酒水。(4)員工電梯出現故障維修時上下樓五層以上(不含五層)。(5)經部門經理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4、禁止員工以任何理由防礙電梯的正常運行,否則按嚴重過失處理。

  5、酒店監控中心可以對員工電梯進行錄像,一經查出違規人員,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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