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CD小區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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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小區管理規約

  為了維護CD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定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本規約對本物業公司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物業項目名稱:CD

  坐落位置:武漢市** 區 卓刀泉 街(鄉、鎮) **號

  物業類型: 住宅、商業 (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建筑面積: 107451

  物業管理區域至:

  東 尚文小區 南 雄楚大道

  西 永利國際 北 卓刀泉街

  第二條 (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及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物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避雷設施、消防設施、水箱、綠地、道路、院墻、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約定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業主應當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條 (業主大會)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履職。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并服從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相鄰關系)

  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則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物業的使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使用說明書》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特性,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加工、賓館、倉儲等經營性場所;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施工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間 18:00 時至次日上午 8:00 時和周六周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臺封閉,嚴格按照小區外立面管理規定;

  (十)太陽能熱水器安裝, 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十一)曬衣架安裝, 按照物業管理規定執行 ;

  (十二)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

  (八)飼養國家禁止的大型犬類等寵物,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養犬規范要求: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2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等;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十)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一)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2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業主委托物業向建設單位主張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繳存、使用、管理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一)已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續籌和補交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

  第3 項方式籌集:

  1、按房屋建筑面積 /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按首次交存標準一次性交存 。

  原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規約通過生效之日起 90日內一次性補交到位。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每 12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轉讓。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五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采取 (一)、(二)相結合的方式

  (一)招投標方式;

  (二)協議選聘方式。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議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有業主委員會1/2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因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房屋主管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采取 包干制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共同負擔,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 (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 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對違反本規約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進行勸阻,如遇不聽勸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下達整改通知書或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三)在公共區域以適當的方式公示業主不文明行為;

  (四) ;

  第六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管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1、2、3、4、5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

  3、用于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4、按照適當比例給全體業主進行分配;

  5、累計至下一年度資金。

  屬于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1、2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彌補相關建筑物的物業服務費用不足;

  3、 。

  (四)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賠償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并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部分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七)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十五條 (共有部分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七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六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應將本規約向受讓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規約的責任)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該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其行為違反法律或者構成犯罪的,業委會將向有關部門予以舉報。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 (一)、(二):

  (一)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一)(二)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規約的修改與補充)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二條 (規約的生效)

  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物業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二十三條 (規約執有和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 馬莊苑社區居民委員會存檔1份,并報送 洪山區 區房屋主管部門和 卓刀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篇2: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區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

篇3:《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建議

  《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的建議

  廣大業主:

  本小區已有十年歷史,小區治理逐步完善的同時,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為了繼續保持本小區優質的物業品質,建議對20**年業主大會通過的《**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對《規約》第九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小區確實存在改變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客廳改為臥室以用于群租或轉租的現象,建議此條修改為:

  第九條居住房屋租賃,須遵守下列約定: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以下同原文)。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且每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人,不得將廚房、衛生間改為臥室。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并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須將……(以下同原文)。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將認定為群租行為。

  業主委員會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在還未糾正期間,對上述房屋將按照本小區住宅收費標準的10倍收取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且租賃該房屋的使用人還需要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辦理出入證才能進入本小區。超額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可用于補貼該單元公共部位及設施維修的費用。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規約》第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會所和地下車庫的存在的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原本條第二十一款變為第二十三款。

  2、第二十一款改為:遵守《ZZ園住宅小區會所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3、增加第二十二條:遵守《ZZ園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4、增加第二十三條:即原來的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和業主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對《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得修改建議

  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原條文為:未經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許可不得在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建議修改為:

  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許可,不得在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在小區開展商業促銷活動應遵守《**ZZ園住宅小區內開展商業促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此規定負責實施管理。

  四、對《規約》第十三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電梯、門禁、水電基礎設施的維修實際情況,為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建議增加第七點:

 ?。ㄆ撸┪飿I服務企業在電梯、門禁、道閘、供電供水供氣設施出現故障時,可以先行維修,再履行報批和維修資金支付手續。

  五、對《規約》第二十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停車管理制度需要明確管理措施,防止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同時為了鼓勵業主積極主動維護小區秩序,制止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第二款改為:對堵門車輛,物業服務企業有權立即采取措施

  移動堵門車輛,對給其他業主造成的實際損失,堵門車主須予以賠償。對撞壞道閘的車主,除照價賠償外,還須以書面方式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賠禮道歉,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

  2、原第二、三款順次變更為第三、四款

  3、原第四款變更為第五款: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業主違約行為攝像、拍照,并在小區內公示。

  六、對《規約》第二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鼓勵業主積極維護小區公共秩序,自覺遵守管理規約和各項管理制度,需明確業主參與管理的措施,建議修改為: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勸阻,也有權對業主在小區會所、游泳池、各類球場、道路、綠化區域、地下車庫等公共公用部位違反《**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及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攝像、拍照,并有權予以公示。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對《規約》第三十五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公共利益,特別是進一步提升小區文明水平,根據本小區物業服務的實際需要,建議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以引導、勸阻、書面通知、拍照攝像公示、必要制止、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ZZ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

  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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