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大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進一步規范校園交通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師生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華農大學院校園內的所有車輛。
第二章 校園道路的管理
第三條 嚴禁各類機動車輛在校內禁停路段停放。
第四條 學院西校區行政樓、水池周邊禁止停放各類機動車輛。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并且禁鳴喇叭。
第六條 禁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第三章 校園車輛交通的管理
第七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交通標志行駛,嚴禁各類車輛停放在草皮上,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必須主動避讓,不得與學生爭道。
第八條 進入校園的摩托車、電動車統一停放到兩側的停車場,一律禁止在校園內行駛(工作用車除外),校園值班保安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
第九條 學院教職工的機動車必須到后勤保衛處辦理車輛出入證,憑后勤保衛處發給的《華農大學院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并在規定的停車場(點)停放車輛。
第十條 外來車輛進入校園,必須憑有效證件在門衛室登記領取《華農大學院車輛臨時出入證》并按規定行駛和停放。離校時將《臨時出入證》交還門衛查驗后方能離校。
第十一條 外來車輛在當天23點整至次日的7點整期間不得駛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的,經門衛或后勤保衛處允許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所有出租車、大型貨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的,經門衛或后勤保衛處允許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十三條 禁止各類賽車、高噪音車輛在校園內行駛;嚴禁無駕照人員在校園道路上駕駛或練習駕駛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所有車輛載有學院物品出校門,一律憑相關部門開具的物品放行條才能放行;載物進校門的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的檢查方能進校。
第十五條 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學院的有關規定,不得亂停亂放,不得阻礙交通。
第四章 校內停車場(點)的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機動車輛一律在學院指定的停車場(點)有序停放;學院的主要停車位置為進校園兩側停車場、圖書館A區西面停車點和7棟教學樓前停車點。
第十七條 凡持有我院核發的《車輛通行證》的機動車,可在校內停車場(點)停放過夜。而持《臨時出入證》的車輛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至當天的23點以前必須將車輛駛離校園。確有特殊情況者,需向后勤保衛處說明情況并經同意后方可停放過夜。
第十八條 學院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停車地點的,所有車輛都必須服從后勤保衛處的統一指揮。
第十九條 學院只提供停車場(點)停放,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內物品,車主或司機將車輛停放校內時應自覺鎖好車門車窗,不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故意或過失損壞停車場(點)標志、設施以及碰損他人車輛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載有汽油、電石、雷管、炸藥、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園;如發現擅自進入校園的,后勤保衛處有權責令其車立即離開校園,必要時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非機動車、人通行
第二十二條 校園內倡導師生員工徒步出行,盡量減少在校園內使用機動車輛。
第二十三條 學院師生員工和校外人員應遵守校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主動出示有效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第二十四條 校園內應安全、文明騎自行車,嚴禁逆向行駛、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雙手脫把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嚴禁未成年人在校園各主干道上騎自行車。教職工小孩在校內玩耍需家長陪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后勤保衛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華農大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華農珠江發〔20**〕10號) 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學院后勤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為規范校園交通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車輛進校
1、學校公用車輛和本校教職工私用車輛憑校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進入校園,通行證應置于前擋風玻璃內側。通行證一年一核。
2、通行證分公車、私車、外協車和工程車四種。公車憑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私車憑工作證、行駛證辦理,外協車憑合同和學院的相關協議和行駛證辦理,工程車憑學校工程管理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臨時通行證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門送貨憑通行證,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準予進入校園,只能駛往目的地,不準隨意???。搬運車由雇用單位向保衛處通報,批準后方可時入校園。
4、上級部門、兄弟院校和其它來賓進校車輛,由學校有關接待部門到校門引導或用電話通知保衛處辦公室,由門衛放行。
5、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修車輛,可進入校園。
6、原則上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對確需乘坐出租車進入校園(老、弱、病、殘、孕等)的,由門衛從來掌握,登記核證后時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進校園后,須嚴格按交通標志牌指示的線路行駛,嚴禁逆行。
2、進入校園內的各類車輛行駛時,一律限速20公里/小時。
3、消防、救護、搶修、*、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臨時方案行駛或???。
三、車輛停放
1、所有車輛必須停入在學校規劃的停車場,不許隨意沿途停放。
2、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車在停車場停放,白天不收費,其它車輛白天收費。所有車輛夜間過宿收費(學校公務車輛除外)。
四、違規處理
1、進入校園的車輛違規行駛和停放,由院保衛處責令糾正。
2、經規勸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達到規勸其改正違規的目的。
3、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和學生處會同保衛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4、必要時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暫行規定適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
2、本暫行規定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篇3:成都市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規定(200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52號文件公布
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驅動,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交通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異動、行駛、停放等適用非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合格,領取牌、證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申請人應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到其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入戶手續。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第九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無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服從交通管理;
(三)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必須靠右行駛;
(四)嚴禁醉酒后駕駛;
(五)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安全裝置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六)不得拖帶車輛;
(七)可搭載一名兒童謹慎行駛;
(八)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放寬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或《成都市非機動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