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1.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1.4..氧氣含量18%----21%。
1.4.2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1.4.3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1.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1.5.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1.5.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1.5.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1.5.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1.6照明和防護措施
1.6.1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1.6.2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1.6.3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1.7監護
1.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1.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1.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1.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1.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篇2:化工企業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1.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1.4..氧氣含量18%----21%。
1.4.2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1.4.3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1.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1.5.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1.5.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1.5.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1.5.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1.6照明和防護措施
1.6.1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1.6.2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1.6.3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1.7監護
1.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1.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1.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1.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1.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篇3:物業區域高空作業管理辦法
高空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
加強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的高空作業安全管理,確保人身財產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任何高空作業都必須經管理處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
3.2主管負責具體高空作業的指揮監督和落實。
3.3現場安全員負責監護。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安全員應注意自身安全。
4.2安全員必須維護好現場秩序,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4.3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的高空作業、吊裝以及重物搬運必須事先報告管理處經理,并由經理批準后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
4.4安全員應提醒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
4.5三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上、下各設一名安全監護員。
4.6施工現場必須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并在明顯位置放置“高空作業,請勿靠近”等字樣的標識。
4.7對車輛、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業,必須在通道兩邊放置警告標識,可繞行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通道臨時封閉,指揮行人、車輛繞行。
4.8在高空作業現場附近停有車輛或有重要設施時,應盡可能移走。確實不能移動時,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9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拴好安全鉤,戴好安全帽,穿膠鞋。
4.10不準將吊繩、電纜等工作用線纏在身上。
4.11吊裝重物時,安全監護員應及時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吊裝活動范圍內,嚴禁超載吊裝。
4.12高空作業、吊裝以及重物(四人以上才能抬動)搬運,必須設專人指揮。
4.13高空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收好警戒帶和標識,并及時將工作結果向管理處經理匯報。
4.14需要隔夜施工、對顧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對小區(大廈)管理有較大影響的高空作業,必須至少提前1天發布有關通知,以便顧客提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