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財會人員包括財務總監、財務經理、會計主管、會計、出納。
第一章 聘任與管理
第二條 所有人員一律由集團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條 所有財務人員均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選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第四條 各財務人員均由集團公司委派,實行輪崗制度,在每個單位或崗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后由集團公司視需要續聘留任;在任職期內不稱職或因其他需要,集團公司有權提前解聘或調動。
第五條 財會人員的工資統一由集團公司發放,其獎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結合本單位經濟效益核發。
第六條 對被委派的財會人員實行定期述職制度,在任期內經綜合評議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職或辭退。
第七條 被委派的財會人員接受集團公司財務部和所在單位的雙重領導。對不服從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愛崗敬業或業務水平低下的財會人員,所在單位有權向集團公司申請調離。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八條 熱愛公司,愛崗敬業,清正廉潔,堅持原則,抵制不正之風,有良好的財會人員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有財會人員上崗資格證,財務負責人應具備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十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搞好所在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對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參與所在公司業務計劃的制訂和主要經濟合同的審查與執行,檢查計劃、合同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組織編制財務計劃,落實完成計劃的各項措施,對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解決辦法。
第十四條 加強所在公司的資金和資產管理,保證資金和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組織資金調撥與結算。
第十五條 積極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考核。
第十六條 財務人員應盡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離任與交接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接以下程序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1、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派員組成審計小組,辦理離任審計。
2、經審計合格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后,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辦理移動時,要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會計賬表、憑證、印鑒、文件、會計軟件、密碼及數據磁盤,并將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發票等與出納核對一致,在監交人監督下按移交清冊內容移交,并對遺留問題和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交接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 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說明的其他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五章 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條 對財務經理工作質量和職責履行考核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財務部進行。同時考核結果報行政部,與其效益工資掛鉤。對財務經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終綜合評價的辦法。其他財務人員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進行,年終將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財務部。
考核內容以所在公司的會計基本制度執行情況、財務制度和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會計基礎規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資產管理等制度貫徹執行情況、所在單位的內在管理水平為主??己私Y果與個人的經濟利益及評先掛鉤。
財務經理的考核辦法詳見《湖南芙蓉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20**年度財務經理考核辦法》。
篇2:中學學校財務人員工作獎懲制度
中學學校財務人員工作獎懲制度
為加強財務工作的規范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人員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1、財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堅持原則、遵守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手續,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
2、要嚴格審批權限,嚴格資金管理,各種賬目要清楚,要賬賬相符。
3、對在財務工作中態度端正,工作積極主動、嚴謹,不出較大失誤、業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同教師一樣年終可享受精神與物質獎勵。
4、對在財務工作中態度較差,對本職工作不負責任、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財務人員,給予扣除獎金或調離會計工作崗位的處分。
5、對嚴重違法亂紀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篇3:中學學校財務人員變更人員交接制度
中學學校財務人員變更人員交接制度
1、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宜隨便調動。但會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防止漏交、錯交等事故的發生。
2、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從事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清楚接管的工作內容,并繼續辦理移交后的未了事項。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并寫出書面交接材料。
4、交接過程中要有相關領導作為證明人,監督和證明交接過程及結果。交接完畢,交接雙方、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注明日期、職務,要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一式三份。
5、交接過程中如遇違反財經紀律的賬目,接收方可拒絕接受或報告相關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解決。
6、如賬冊清楚、合法,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本,不得重立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