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部門績效管理制度
1、范圍
人力資源部協助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對公司范圍內的部門績效考核進行管理的過程,包括績效考核目標值的確定、修改以及對各部門和部門經理的考核
2、控制目標
2.1確保部門績效考核目標值制定的科學性
2.2確保對部門運作管理情況考核的規范性,對部門運作活動起到檢查、監督和激勵的作用
2.3確保部門績效考評為相關部門經理及其他員工的績效考核提供主要依據
3、主要控制點
3.1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會同董事會代表每季度審核部門績效考核的目標值
修改申請
3.2內審部協助人力資源部進行績效數據的核實工作,與人力資源部的考核指標相關的數據應由內審部獨立核實,與內審部的考核指標相關的數據應由人力資源部獨立核實
3.3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確認部門績效考核結果
4、特定政策
4.1目標值是公司對未來績效的期望。通過設置績效評估指標的目標值,可以推動公司的政策落實執行
4.2在每個考核時點,由被考核部門負責收集績效考核所需的原始數據,填制考核報表,在規定的時點內上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內審部進行數據完整性、準確性核實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進行關鍵指標值的計算,并為每個部門制作考核的平衡分數卡。最后在年終考評結束后,將各個部門的績效評估結果上報總經理進行審核和簽批,并根據預定的條件進行獎勵
4.3部門的績效考核應根據既定績效指標的考核頻率進行考核和結果的計算
4.4人力資源部作為部門績效考核的支持部門,應回避對其本部門的績效考核的數據核實、計算和績效評估結論的出具。建議可由內審部來完成對人力資源部的部門績效考評工作
4.5建議董事會推舉2-3名代表參與公司部門的績效管理工作,但代表可以以不定期輪換的形式派出
4.6各部門的下屬部門的考評工作由各部門負責績效考核的人員在人力資源部的幫助下完成,并根據部門內部預先設定的獎懲條件進行獎勵,但同考評相關的支持文檔以及最后的考評結果都必須交于人力資源部進行歸檔
4.7本流程產生的部門平衡分數卡、部門目標協議、部門績效評估報告均應抄送總經理和集團公司董事會存檔
4.8由人力資源部協助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確保各部門的績效考核目標值可以達到戰略目標的要求
5部門績效管理流程說明C-11-06-002
篇2:山東省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意見通知
山東省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4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建設廳《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關于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見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山東省建設廳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為貫徹落實***,充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抑制工業建設項目對土地資源的過度使用,推進我省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現就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土地是最為寶貴的資源。近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土地資源緊張和經濟發展的矛盾,嚴把土地閘門,積極探索節約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資源緊張的形勢下,保持了工業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受思想觀念、機制體制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和企業在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現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建設節約型省份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對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轉變觀念,創新思路,進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潛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業用地效益,促進我省制造業強省建設。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建設節約型省份的要求,以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為核心,建立節約用地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形成有利于節約用地的市場環境和長效機制;控制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單位面積產出水平;發揮土地資源調控和引導作用,進一步優化工業結構和布局,提升產業集聚規模效應,加快形成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新格局。
(二)原則。
1.促進發展原則。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優先供應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國家和省重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
2.存量優化集約原則。加大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盤活現有企業存量工業用地,提高存量土
篇3:澳門保安部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發文單位:澳門
文號:第32/20**號
發布日期:20**-8-11
執行日期:20**-8-11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征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對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制服物品、標志及徽號以及個人裝備等在以下各方面作出規定:
(一)制服及配件的使用方面;
(二)各種制服物品的制造,尤其在特征、顏色及式樣方面;
(三)使用者所屬組織單位、相關職務及階級的識別方面;
(四)分發及更換,尤其在使用期限及配給方面。
二、個人裝備及其特征、顏色和式樣均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行政法規適用于: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澳門保安部隊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及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
(二)海關關員及其受訓人員;
(三)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及其受訓人員。
第三條 遵守
一、受本行政法規規范的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人員(下稱人員)必須完全遵守本法規的規定,且不得有任何性質的例外。
二、除非合資格或獲上級許可者,否則,所有人員均不得僭用本行政法規規定的任何制服物品、個人裝備及標志。
三、不受本行政法規規范之人士,不得使用本法規所規定的任何制服物品、標志及徽號作身份識別之用。
四、考慮到已獲批準的質量、式樣及顏色標準,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制服物品、個人裝備及標志均應由所營事業包括該專業的商業企業提供。
第四條 使用要求
受本行政法規規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通則內對制服、裝備、標志、勛章及獎章的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