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鎮江市市區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10)

1819

  鎮政規發〔20**〕1號

  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市區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3月3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鎮江市市區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規范住宅區參建各方行為,改善居住環境,根據《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配套設施是指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設施,包括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市政配套設施主要包括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通訊、綠化、路燈、停車場等設施;公建配套設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區服務、商業服務、物業管理、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郵政、有線電視網絡、環衛等設施。

  第三條 本市市區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建、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住建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和各區政府組成,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負責協調會商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重大問題,會審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等。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工作制度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相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條 市規劃局會同市住建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城市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具體配置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具體配置標準實施,與居住建設項目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按規定交付使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市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居住區應當配置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未確定上述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及配套設施建設方案時,應當在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中注明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筑規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承諾期限等。施工圖審查部門應按要求嚴格把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配套設施等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并將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 如配套設施與居住區開發建設同步,確需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建部門辦理備案申請手續。備案申請書應明確配套設施分期建設的內容及承諾期限。市住建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向市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轉讓時,其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責任和義務一并轉移,受讓人需在受讓后15日內持轉讓有效文件到市住建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完成后,開發建設單位要向市住建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

  (二)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三)配套基礎設施已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網絡的相關資料;

  (四)配套公共建筑和綜合管線總平面竣工圖;

  (五)與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市住建部門必須自收到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報告之日起10日內,牽頭組織市規劃部門及相關配套設施主管部門、管理責任單位及所在地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開發建設單位履行配套設施建設方案情況進行檢查。

  對未完成或未完全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由住建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市住建部門對已經完全落實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核發《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履行確認證明》,并在本市新聞媒體和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履行確認證明》。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履行確認證明》后,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配套設施移交。

  第十八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其移交給相應的主管部門或責任單位維護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設施出租、出售。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社區服務、管理用房納入公房管理,由社區使用,不得轉讓或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配套設施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其規劃設計用途。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行政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承德市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號)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與配套設施正常使用,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規劃、建設、消防、公用等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單項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經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符合入住的基本條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意見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意見書》)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達到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經規劃部門驗收并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備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并驗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六)生活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正常生活用電的,須取得供電單位的認可,并明確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的期限;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取得供熱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確認文件;

  (八)具備燃氣供應條件的,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具備隨時開通條件,得到燃氣供應企業的確認文件;

  (九)有線電視線路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電話、寬帶通訊線路具備隨時敷設的條件;

  (十)完成住宅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并明確完成時間;

  (十一)道路、場地、圍欄、護壩、路燈、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

  (十二)配置電梯的,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十三)已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備案,物業管理方案齊全;

  (十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已經落實;

  (十五)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已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監理單位、購房人代表,聽取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匯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對以下情況進行核實:

  1.新建住宅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是否齊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備;

  2.實地察看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設施設備是否達到正常運行條件;

  3.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經進駐。

  (三)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應當將核實的有關內容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關購房人可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不相符合的內容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四)經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督桓妒褂靡庖姇芬皇剿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使用,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申請提取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時使用,其余二份分別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完善和整改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后7日內,應與購房人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的,經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發建設單位可按該項目所需資金預算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交付使用。申請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邊場地清潔、平整,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構(部)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并采取臨時隔離措施。

  第十條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住宅建設項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不得支付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時,不得將與其驗收項目無關的事項作為驗收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備移交條件超過3個月仍不移交的,規劃、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停止受理該開發建設單位三年內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建設等有關申請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規劃、建設、房管、消防、公用、環保等承擔單項工程驗收的部門或單位無故拖延驗收或不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核實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條件的項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行政處罰,致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影響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3: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于20**年3月22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F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17日
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規范新建住宅的配套設施建設,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住宅及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實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項目,實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負責房產行政管理的部門管理,業務上接受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請。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室外管網、隱蔽工程等按規劃要求建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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