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物業服務行業專業人才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的積極作用,完善物業招投標、專家考評、論證等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專業人才庫)的組建、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人才庫包括專家庫、項目經理庫、服務能手庫。
第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業人才庫建設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選拔、擇優錄取;
(二)分開建設、動態管理;
(三)人才自律、發揮效用。
第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專業人才庫由惠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管理。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六條 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滿足物業管理評標、項目考評、服務與費用評估、行業培訓等需要的專業、行業分類;
(二)具有隨機抽取專家的必要設施設備和管理系統軟件;
(三)配備負責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的人員。
第七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分為綜合管理類專家和專業技術類專家。綜合管理類專家,是指物業管理行業中全面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物業服務項目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類專家,是指從事物業管理專業或與房屋建設、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包括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八條 綜合管理類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基本理論、綱領、路線,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從事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活動的時間;
(三)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物業管理師資格的且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8年及以上;
(四)擔任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3年及以上或部門經理職務4年及以上;
(五)有豐富的企業綜合管理及運營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公司負責或從事過市場運營、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
(六)具備環境管理、設備管理、資料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專業知識;
(七)熟悉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特點與規律,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八)嚴格履行物業管理行規行約,沒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章通報的記錄。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基本理論、綱領、路線,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從事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活動的時間;
(三)從事物業管理行業六年及以上,具體從事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技術崗位3年及以上;
(四)具有大學??苹蛞陨蠈W歷;
(五)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六)嚴格履行物業管理行規行約,沒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章通報的記錄。
第十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職責:
(一)參與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
(二)參與物業管理項目的考評;
(三)參與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
(四)為制定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論證和提供咨詢意見;
(五)參與惠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組建惠州市物業管理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2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聘書。聘任期滿,對符合條件的專家辦理續聘手續;特殊需要的,可臨時聘用。
第十三條 根據專業對口原則,對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按不同類型項目進行選用。根據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在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
第十四條 參與項目任務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對項目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四)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
(五)可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標、考評工作紀律,不得收受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來自委托或受托單位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二)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提供的服務行為和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三)參與項目任務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負責。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提前三天將事由書面告知通知人;
(四)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有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發現物業管理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六)協助、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七)及時申報工作變更事項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包括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已接受工作邀請,但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的;
(四)不按照規定回答、拒絕解答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者質疑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專家庫中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解除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四)故意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的;
(六)以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委托工作兩次以上的;
(九)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十)泄露在參與項目任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十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庫成員資格的;
(十二)審查或咨詢意見明顯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的。
第三章 項目經理庫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條 入選項目經理庫的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取得《廣東省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執業證書》;
(二)熟悉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有較全面的物業管理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三)物業服務行為規范,成績突出;
(四)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受到業主的普遍認可和贊揚,個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25歲以上60周歲以下。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作為綜合管理類專家或專業人才專家的儲備人員,在具備的相關專家基本資格后,可優先獲得綜合管理類專家或專業技術類專家資格。
(三)在相關評優、文件制訂、糾紛調解時可作為評審人員或協調小組成員。
(四)可優先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五)在工作調整時,行業協會可優先推薦到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單位任職;
(六)可自愿申請退出項目經理庫;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專業人才庫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刻苦鉆研業務,在物業項目管理上不斷提升和創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業管理職業道德,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業人才庫管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理庫中的項目經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注銷其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項目經理庫項目經理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等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的;
(三)調離物業管理工作崗位,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四)被注銷項目經理崗位資格證書的;
(五)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保持項目經理庫成員資格的情況。
第四章 服務能手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服務能手庫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基本理論、綱領、路線,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包括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五)嚴格履行物業管理行規行約,沒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章通報的記錄。
(六)無刑事犯罪記錄;
(七)身體健康,年齡60周歲以下。
第二十四條 服務能手庫的技術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受聘擔任的物業服務工作有知情權;
(二)可優先參加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三)在工作調整時,行業協會可優先推薦到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單位任職;
(四)可自愿申請退出本庫;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服務能手庫的技術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專業人才庫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刻苦鉆研業務,在技能和服務上不斷提高和創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業管理職業道德,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專業人才庫管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專業人才庫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入選人才庫,可以采取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兩種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申請人或被推薦人填寫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入選申請(推薦)表,并報送相關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房產管理部門組建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組審定通過后,納入專業人才庫并予以公告。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及時公告調整結果。全市建立專業人才庫個人信用檔案,并實行專業人才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對在履行相應職責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可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
篇2: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或者代為收取下列費用的行為:
一物業公共服務費、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及其他經營收入;
三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四建筑廢土清運費、特約服務費、公共水電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物業公共服務費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持以及安全防范協助等服務,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前款所稱住宅不包括別墅、低層住宅。
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制訂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每2年對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應當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住宅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確定預售住宅項目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的住宅項目,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應當保持基本一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采取包干制形式。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體收費形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前款所稱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按照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的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的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物業服務人員工資,按照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依法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和年度安全檢測費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當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修理費以及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費用;
三綠化工具購置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綠化養護費,但不包括應當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四購置清潔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費等清潔衛生費用;
五維護秩序所需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秩序維護費用,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七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通訊費等辦公費用;
八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分攤的管理費用;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資產的折舊。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 需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房屋按照以下規定計算交費面積:
一已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在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中記載的建筑面積不作為計算面積;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三尚未出售的,按照報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銷售方案確定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應當及時將房屋建筑面積變更信息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月起調整相應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未書面通知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未變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三條物業公共服務費按月計費。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業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四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以下規定交納: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日的當月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二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納;但是建設單位向業主承諾減免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賃合同簽訂次月起至租賃合同期滿當月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納;
四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出租、出借給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約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以書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未
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的約定,以公布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執行。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多數業主”)書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服務成本變動情況和擬調價方案,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套設施用房的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自有的停車位(庫)提供環境衛生保潔、停放秩序管理、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等服務,由機動車停車位(庫)所有權人交納的費用。
第三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管理
第二十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進行經營和維護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照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市政搶險等車輛臨時停放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四條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管理規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涉及有關共有及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前款規定的經營收入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經營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四章 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適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則,結合物業類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計算面積、交納責任人等規定一并代為收取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并分別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已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七條日常專項維修資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規定須由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機構負責的維護保養,其費用支出以有關合同及其支付憑證為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八條因物業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時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納;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的約定,采取公布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并及時將業主欠繳情況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供利害關系人查詢。
第三十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記入誠信檔案;逾期仍不繳納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
第五章 其他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廢土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因素變化的情況制定建筑廢土清運費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簽訂的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返還房屋裝修保證金。
業主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損壞共用設施設備、污染共用部位的,由業主負責修復、保潔;業主不修復、保潔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修復、保潔,所需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約定,提供特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公用事業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以按照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保潔、二次供水的損耗、通風、照明以及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使用的公共水電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由業主分攤。對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其公共水電費分攤比例。具體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收代付公共水電費前,應當將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向業主公示。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確定機動車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建筑廢土清運費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不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辦法規定調整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和公示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及其他經營收入的收取及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情況;
二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收取、存入和有關支出情況;
三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及代收代繳情況。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提供服務。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期間,發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建立物業服務收費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因物業服務收費引起的投訴、舉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職責及時處理。其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物業服務收費與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引起的爭議,可以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關調解機構予以調解。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時將代為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處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相關情況的,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稄B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廈府〔1997〕綜155號)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或者代為收取下列費用的行為:
一物業公共服務費、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及其他經營收入;
三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四建筑廢土清運費、特約服務費、公共水電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物業公共服務費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持以及安全防范協助等服務,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前款所稱住宅不包括別墅、低層住宅。
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制訂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每2年對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應當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住宅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確定預售住宅項目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的住宅項目,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應當保持基本一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采取包干制形式。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體收費形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前款所稱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按照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的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的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物業服務人員工資,按照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依法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和年度安全檢測費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當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修理費以及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費用;
三綠化工具購置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綠化養護費,但不包括應當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四購置清潔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費等清潔衛生費用;
五維護秩序所需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秩序維護費用,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七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通訊費等辦公費用;
八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分攤的管理費用;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資產的折舊。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 需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房屋按照以下規定計算交費面積:
一已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在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中記載的建筑面積不作為計算面積;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三尚未出售的,按照報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銷售方案確定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應當及時將房屋建筑面積變更信息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月起調整相應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未書面通知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未變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三條物業公共服務費按月計費。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業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四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以下規定交納: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日的當月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二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納;但是建設單位向業主承諾減免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賃合同簽訂次月起至租賃合同期滿當月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納;
四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出租、出借給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約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以書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的約定,以公布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執行。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多數業主”)書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服務成本變動情況和擬調價方案,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套設施用房的物業公共服務費。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自有的停車位(庫)提供環境衛生保潔、停放秩序管理、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等服務,由機動車停車位(庫)所有權人交納的費用。
第三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管理
第二十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進行經營和維護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照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市政搶險等車輛臨時停放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四條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管理規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涉及有關共有及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前款規定的經營收入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經營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四章 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適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則,結合物業類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計算面積、交納責任人等規定一并代為收取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并分別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已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七條日常專項維修資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規定須由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機構負責的維護保養,其費用支出以有關合同及其支付憑證為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八條因物業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時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納;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的約定,采取公布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并及時將業主欠繳情況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供利害關系人查詢。
第三十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記入誠信檔案;逾期仍不繳納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
第五章 其他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廢土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因素變化的情況制定建筑廢土清運費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簽訂的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返還房屋裝修保證金。
業主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損壞共用設施設備、污染共用部位的,由業主負責修復、保潔;業主不修復、保潔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修復、保潔,所需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約定,提供特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公用事業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以按照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保潔、二次供水的損耗、通風、照明以及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使用的公共水電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由業主分攤。對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其公共水電費分攤比例。具體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收代付公共水電費前,應當將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向業主公示。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確定機動車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建筑廢土清運費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不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辦法規定調整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和公示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及其他經營收入的收取及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情況;
二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收取、存入和有關支出情況;
三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及代收代繳情況。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提供服務。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期間,發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建立物業服務收費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因物業服務收費引起的投訴、舉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職責及時處理。其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物業服務收費與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引起的爭議,可以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關調解機構予以調解。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時將代為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處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相關情況的,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稄B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廈府〔1997〕綜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