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關于印發《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房規字[20**]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以下簡稱“首次籌備經費”)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首次籌備經費的繳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首次籌備經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首次籌備經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管。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建設單位繳納首次籌備經費,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首次籌備經費的支取、使用、核銷等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糾紛。
第四條 首次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之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專用賬戶繳存首次籌備經費。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的住宅小區,可以在首次業主大會籌備階段補繳。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首次籌備經費專用賬戶,做到專戶儲存,??顚S?。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核準總建筑面積(含地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3元的標準繳納首次籌備經費,單個物業管理區域總費用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少于1萬元。
第七條 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繳存首次籌備經費的情況。
第八條 首次籌備經費主要用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及會議期間所需的辦公用品、資料印刷、會務、宣傳、交通、通訊、誤餐補助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第三方等必要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首次籌備經費預算,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預支首次籌備經費,提供下列資料:
(一)首次籌備經費申請報告及預算報告;
(二)社區證明材料;
(三)經籌備組蓋章和籌備組組長簽字的領款憑證。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劃撥首次籌備經費預支款。
申請預支額度一般不超過首次籌備經費總額的60%。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按照經核實批準的預算列支首次籌備經費。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事前征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籌備組應當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單據、預算執行報告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
業主大會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籌備組應當將前款資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
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實名提出意見和建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解釋說明,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審議首次籌備經費的預算執行報告。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完成備案后,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原籌備組組長和相關成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大會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籌備組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
第十三條 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
(二)業主大會批準首次籌備經費預算執行報告的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提供籌備組關于首次籌備經費的預算執行報告;
(三)業主對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銷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核定首次籌備經費低于預支額度的,核銷申請人應當將差額部分退還至籌備經費專戶。核定首次籌備經費超出預支額度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核銷申請人撥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籌備經費超出首次籌備經費交存總額的,超出部分由核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首次籌備經費如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可以用于業主大會換屆改選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于業主組織運行的其他需要。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后,應當及時將賬戶設立情況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應當于十五日內將首次籌備經費結余部分轉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2017試行)
市房產局關于印發《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以下簡稱“首次籌備經費”)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首次籌備經費的繳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首次籌備經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首次籌備經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管。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建設單位繳納首次籌備經費,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首次籌備經費的支取、使用、核銷等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糾紛。
第四條 首次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之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專用賬戶繳存首次籌備經費。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的住宅小區,可以在首次業主大會籌備階段補繳。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首次籌備經費專用賬戶,做到專戶儲存,??顚S?。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核準總建筑面積(含地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3元的標準繳納首次籌備經費,單個物業管理區域總費用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少于1萬元。
第七條 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繳存首次籌備經費的情況。
第八條 首次籌備經費主要用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及會議期間所需的辦公用品、資料印刷、會務、宣傳、交通、通訊、誤餐補助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第三方等必要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首次籌備經費預算,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預支首次籌備經費,提供下列資料:
(一)首次籌備經費申請報告及預算報告;
(二)社區證明材料;
(三)經籌備組蓋章和籌備組組長簽字的領款憑證。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劃撥首次籌備經費預支款。
申請預支額度一般不超過首次籌備經費總額的60%。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按照經核實批準的預算列支首次籌備經費。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事前征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籌備組應當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單據、預算執行報告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
業主大會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籌備組應當將前款資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
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實名提出意見和建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解釋說明,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審議首次籌備經費的預算執行報告。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完成備案后,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原籌備組組長和相關成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大會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籌備組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
第十三條 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
(二)業主大會批準首次籌備經費預算執行報告的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提供籌備組關于首次籌備經費的預算執行報告;
(三)業主對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銷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核定首次籌備經費低于預支額度的,核銷申請人應當將差額部分退還至籌備經費專戶。核定首次籌備經費超出預支額度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核銷申請人撥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籌備經費超出首次籌備經費交存總額的,超出部分由核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首次籌備經費如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可以用于業主大會換屆改選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于業主組織運行的其他需要。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后,應當及時將賬戶設立情況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應當于十五日內將首次籌備經費結余部分轉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