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綠化工作檢查內容
溫馨、舒適的小區是我們每個人所心中向往的,一個好的小區配套設備讓整個小區的水平會有很大提升。這其中就包括小區綠化這塊,我們該如何做好我們的綠化工作,綠化工作怎么樣稱之為達標,檢查的內容又有哪些呢?
一、小區綠化工作檢查標準應根據《綠化工作檢查考核標準》進行。
二、綠化員每周應對綠化維護、保養工作進行一次抽查,每月進行一次質量綜合評定,評定結果記錄在《綠化工作檢查考核表》中,并于下月5日前將檢查及評定結果統一交至公司辦公室。
三、檢查內容
1、擺設:綠化花草、花壇擺放、陳列是否妥當,及時進行養護、更換、修剪。
2、草坪有無雜草,草坪、草地是否整齊。
3、修剪室內外盆栽植物、喬灌木應及時剪栽處理,使其造型整齊美觀,枯枝黃葉是否及時剪除,保持青綠和生機,修剪下的枯葉應立即清除。
4、澆水:有無適當或定時澆水,綠化植物是否干枯,對流到地面和設施上的水要及時抹干,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干凈。
5、殺蟲:對室內綠化噴藥殺蟲,應在非辦公時間內進行,使用高效低度毒農藥時應做好防護工作,在室外噴藥后4小時內下雨應重新補噴。
6、施肥:施放有異味的肥料應在非辦公時間內進行,并以花泥覆蓋,不得裸露,以免影響周圍環境。
7、去塵、清垃圾:檢查花壇、綠化帶是否有煙頭、紙屑等雜物,有無定期清洗植株樹葉、樹干,對室內擺花要用濕軟布定期除塵。
8、補缺:如有枯死現象應及時進行補種,對擺放花壇應及時更換。
篇2: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國家級衛生城市、省級環保模范城市、省級園林城市、省級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創建步伐,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達州市建成區北至肖公廟、鳳凰山景區,西至鋼花賓館、火車站貨場,南至楊柳埡、七里溝、三里坪區域內和蓮花湖景區及北外鎮、河市鎮場鎮(以下簡稱達州市城區)實行規范化管理的街(路、巷)的臨街建筑物門前的清潔綠化市容管理(以下簡稱門前三包管理)。
第三條 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管理工作由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領導,市城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管辦)綜合協調。州河以北城區由通川區人民政府和市城管部門按街、路段及責任片區分別組織實施;州河以南城區和河市鎮由達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城管、建設、環保、工商、交通、衛生、精神文明、愛衛、宣傳、新聞等部門積極配合。
第四條 達州市城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范圍與職責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
(一)臨街(路)房屋左、右產權界延伸線至車行道沿石坎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責任區。
(二)未分設人行道、車行道的街(巷)房屋左、右產權界延伸線至街(巷)中心線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責任區。
(三)臨街(路)房屋拆遷、建筑工地圍護墻左、右邊線的延伸線至車行道沿石坎以內區域,為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四)未分設人行道、車行道的街(巷)房屋拆遷、建筑工地圍護墻左、右邊線的延伸線至街(巷)中心線以內區域,為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五)臨公共廣場、游園的房屋、工地左、右邊界延伸線至廣場、游園邊緣以內區域,為其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或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責任區。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的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拆遷、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拆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筑工地建設單位為第二責任人。
第二責任人在房屋出租或者房屋拆遷、建筑工程發包時必須明確第一責任單位(人)門前三包責任;第一責任單位(人)違反本規定的,第二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閑
置房屋的門前三包責任由第二責任單位(人)承擔。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書簽訂:
(一)州河以北城區機械化清掃保潔能覆蓋的主要街路和廣場、游園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與監督單位達州市城管執法支隊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二)州河以北城區小街小巷及城郊結合部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與監督單位轄區街道辦事處(鎮、管委會)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三)州河以南城區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須分別與監督單位達縣南外、河市鎮簽訂《達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書》。
(四)責任單位、責任人或者責任區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履行下列義務:
(一)包清潔。門內設置垃圾容器,垃圾袋裝封口,直接投放環衛部門每日定時清運車或生活垃圾中轉站、池,不得投放于果皮箱;房屋建筑、裝飾裝修等建筑垃圾應在門內或施工防護墻、圍內收集存放,于晚20:00時至凌晨6:00時自行清運至建筑垃圾處理場,運輸途中不得遺撒、泄漏、飛揚。嚴禁將門內垃圾掃出門外或焚燒,不得亂吐亂扔、亂傾倒垃圾污水,餐飲業不得敞排油煙和使用燃煤(焦);應及時清除亂貼亂畫、隨地便溺等污染物,須保持門廳、地面、墻面清潔。
(二)包綠化。不得在行道樹、景觀花臺上張貼、刻畫、釘釘、拴繩、掛物或圍樹搭蓬,嚴禁攀摘花木、踐踏綠地、損壞綠化設施。
(三)包市容。不得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促銷宣傳、伸桿搭蓬、放置廣告牌匾和燈箱;不在門廳外擺設垃圾器具、晾曬衣物、搭桌設座、棋牌娛樂、烹煮食物、用餐喝茶、飼養禽畜、搭砌建(構)筑物,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高于地面2.5米、不敞排冷凝水,須規范設置店招牌匾,臟污、破損、殘缺應及時清潔和修復,不得擅自張掛布幅廣告標語或設置氣標、氣柱、氣拱門;商場、市場、店鋪不擺“騎門攤”(以門柱為界),不超標排放商業噪聲。
第九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勸阻、制止、糾正亂吐亂扔、亂傾亂倒、亂貼亂畫、隨地便溺、攀摘花木、踐踏綠地、損壞公共設施和占道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沿街叫賣、看相算命、流浪乞討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及時向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舉報嚴重影響城市清潔、綠化、市容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并協助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責任單位、責任人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章 監督與獎懲
第十條 門前三包監督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義務和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一次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連續兩次不達標的,通報批評,連續三次不達標的,是衛生單位(戶)或文明單位(戶)的由愛衛辦、文明辦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按其管轄職權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
(二)亂傾倒垃圾、油污、糞便及敞排污水的,處5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
(三)在公共設施、樹木和建筑物體上懸掛、刻畫、張貼、噴涂各類“牛皮癬”廣告的,處5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清除,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四)門廳、地面、墻面污染物、懸掛物不及時清除的,處20元罰款。
(五)違規收集、儲存、運輸、投放或焚燒垃圾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踐踏花卉、草坪、樹竹和攀沿行道樹、花壇、樹池的,處10元罰款;損毀花草樹竹的照價賠償,并處賠償金兩倍的罰款。
(七)擅自張掛布幅廣告標語或設置氣標、氣柱、氣拱門,越門伸桿搭蓬、放置廣告牌匾、晾曬衣物、擺“騎門攤”,占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桌設座、棋牌娛樂、拉場賣藝、看相算命、游動叫賣、飼養禽畜的,責令立即整改,并處50元罰款。
(八)損壞城市雕塑、護欄、凳椅、路燈、果皮箱、郵筒、公用電話、燈箱廣告、亮化燈具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管(纜)線及其他公用設施者,責令照價賠償,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故意損毀或偷盜者,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賠償損失。
(九)機動車在人行道、步行街、廣場、游園、綠化帶、公共草坪上行駛或違規停放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非機動車違規行駛或停放的處50元罰款。
(十)超標排放商業噪聲、餐飲業敞排油煙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戶外設置燒、烤、煎、炸、炒、蒸、煮食物攤點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臺、洗衣臺、階梯、爐灶、水池等構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其他市民,當場抓獲制造城市“牛皮癬”廣告當事人的,獎勵100-300元,當場抓獲偷盜或故意損毀城市公用設施當事人的,獎勵500元。
第十三條 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突出的監督單位、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城管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由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法違規當事人妨礙執行公務的,由轄區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單位工作人員、城管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達州市城區門前清潔綠化市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1996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6.1.10
實施日期:1996.4.1
(1996年1月10日福建省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工作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包括:各級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園、街頭游園以及單位附屬游園、花園和庭園。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做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建設與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任何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并有權勸止、檢舉、控告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 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藝術水平。提倡開展庭院、陽臺、屋頂、墻面和室內的綠化美化活動。
第九條 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園林綠化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愛護花草樹木的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和幼兒愛護綠化環境的良好習慣。
第十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廈門
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綠化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區級以上醫院和休、療養院不低于45%;
(二)高等院校、賓館不低于40%;
(三)機關、中小學校、公共文化設施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35%;
(四)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標準集中建設綠地;
(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20%;
(六)舊城區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25%,主干道綠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15%。
同在一個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符合整個街區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其綠地可綜合平衡或統一建設。
第十三條 “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應嚴格按其總體規劃的園林綠化規劃要求進行建設,鼓浪嶼改建的綠地率不得低于50%。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地率無法達到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指標,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市園林綠化部門繳納綠地建設補償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易地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綠地建設補償費專用于易地統一綠化建設,其收費標準和收繳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現有綠地率低于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作為他用。
第十六條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公共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其綠化面積不低于規劃綠地總面積的85%。
第十八條 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當向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部門應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有市園林綠化部門參加會審。
第十九條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本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資質審查,并發給資質證書。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資質審查時,應征求市園林綠化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公共建筑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下列指標將配套綠化建設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
(一)超過18層的高層建筑項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
(二)18層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設項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經市園林綠化部門驗收。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同時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園林綠化工程竣工資料交廈門市城建檔案部門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建設,免收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及其相應費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地或者規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有關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較大幅度調整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改變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按規定繳納綠地建設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須經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交納恢復城市園林綠地保證金和臨時使用費,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園林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經市園林綠化部門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養護工作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各類公共綠地由園林綠化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城市干道綠化帶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二)經市總體規劃確認的風景林地,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三)單位附屬園林綠地和單位門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五)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樹木,由居民管理養護。
第二十八條 各園林綠化管理責任人應注重園林植物和園林設施的養護管理,提高園林綠化的園藝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內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的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
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建設施工或有傾倒危險的,本島5株以下(含5株)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樹木報區園林綠化部門審批,6株以上的和本島國有樹木及鼓浪嶼區樹木報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批。辦理審批手續時應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關文件。經審批同意的,須按規定繳交綠化補償費。
(二)因樹木或城市園林綠地與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發生矛盾的,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申請,繳納施工費用,配合園林綠化專業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災害、工程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樹木(不含古樹名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報園林綠化部門備案。
各級園林綠化部門應在收齊所需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下列樹木嚴格控制砍伐:
(一)“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樹木;
(二)沿海防護綠地的樹木;
(三)城市干道行道樹;
(四)具有景觀價值的樹木;
(五)胸徑在30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統一組織鑒定,建立檔案,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確定養護技術要點,分級實施特殊保護,嚴禁砍伐、移植。
各區園林綠化部門應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散生于單位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或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負責該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
第三十二條 嚴禁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必須修剪的,應報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
在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4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構筑物、建筑物或鋪設各種管線,禁止打樁、挖坑、取土或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地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跡、紀念景物應組織鑒定,并建立檔案和標志,妥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二)在樹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擅自牽繩掛物等;
(三)在樹上刻字、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四)隨意攀樹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五)在城市園林綠地內亂擺攤點,隨意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
(六)損毀園林建筑和設施;
(七)其它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放牧狩獵、造墳修墓、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該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必須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停工和限期補交綠地建設補償費,并按應繳納的綠地建設補償費5%至10%的比例處以罰款;
(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按該園林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的比例處以罰款;
(三)將公共建
筑的附屬綠化工程或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發包給無相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該園林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比例處以罰款;
(四)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地逾期不退出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害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五)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沒收有關器械,并可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未經批準砍伐樹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可按該評估價的1倍至5倍處以罰款;
(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損傷古樹名木的,責令其按古樹名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按該評估價1倍至5倍處以罰款;
(九)有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至5倍處以罰款;
(十)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放牧狩獵、造墳修墓、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的,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5倍至10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超越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園林綠化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園林綠化部門提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園林綠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廈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