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財務工作制度-17 項九、住院病人退費管理制度
住院病人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后,需要退費,應按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1.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票證齊全;
2.嚴格執行多崗位權責制,不得一人獨立負責全程退費工作;
3.費用的減少,必須能在收費系統上操作后才能在收費窗口退費;
4.根據所退費用類別的不同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4.1 涉及病房醫囑收費的退費,由主管病房的大夫和護士長(或主管護士)共同簽署退費說明、退費項目及退費金額,千元以上退費需由科室負責人簽字;
4.2 涉及檢查、化驗的退費:原始記賬憑據上應有科室負責人簽署退費意見及簽名;
4.3 金額大于千元以上的退費,同時還需由住院處主任及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4.4 由審核人員對退費單據、原始收據進行審核后,在收費系統上進行退費操作后,將原始收據及賬袋轉交到窗口出納,由窗口出納進行款項退出并出具新的收費憑證。
5.未實行計算機收費系統的醫院同樣應按上述規定的程序運作。
篇2:山西省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2試行)
晉司字〔1992〕2號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保障鄉鎮法律服務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司法部、財政部司發〔1990〕166號《關于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根據量入為出的原則,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超收留用,減收不補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接受鄉鎮財政所的財務監督與管理。應當在當地銀行獨立開尸。
第四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帳目,各項收支憑證要合法,手續要完備,帳目要日清月結。
鄉鎮法律服務所的財務應確定專人管理。會計員、出納員不得同時由一人兼任。
第五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應按季將本所的財務收支情況向縣(區)司法局報送會計報表。并同時報送鄉(鎮)財政所。
第六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實行“有償服務,適當收費”的原則。
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收費范圍:
(一)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為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詢問;
(六)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七)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八)承辦其他按規定許可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七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辦理業務收費的一般程序:
(一)填寫業務委托承辦書;
(二)根據委托承辦的業務確定收費額;
(三)向會計人員發出收費通知單;
(四)會計人員根據收費通知單收費;
(五)向委托人交付收費單據或發票。
第八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進行業務收費,
必須到縣(區)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規定的業務收費范圍內,按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收費,不得任意擴大業務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九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進行業務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專用票據,不得以其他票據代收。收費專用票據應由縣(區)司法局統一購買,并按規定辦理購領,繳銷手續。
第十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受托辦理下列業務,可酌情減、免收費:
(一)請求追索贍養、扶養、撫養費的;
(二)因公負傷,請求追索賠償金的(責任事故除外);
(三)請求追索勞動保險金、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追索勞動報酬,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
(五)當事人確系無力負擔的。
是否需減、免或暫緩收費,由鄉鎮法律服務所主任決定。
第十一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應本著量入為出,統籌兼顧,勤儉節約的原則安排經費支出。
鄉鎮法律服務所經費支出項目:
(一)專職人員(含聘用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
(二)兼職人員的酬金;
(三)應聘在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務報酬;
(四)兼任鄉鎮法律服務所主任或副主任的司法助理員的職務補貼;
(五)鄉鎮法律服務所的辦公費和業務費。
第十二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掛鉤,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確定。
專職鄉鎮法律工作者(不含應聘在所內工作的離退休人員和在鄉鎮領取工資、福利費的司法助理員)的工資、福利費應參照當地鄉鎮同等條件干部的水平由縣(區)司法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
專職鄉鎮法律工作者的獎金,應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金發放的規定,一般全年發放獎金限額人均為三個月平均基本工資;對收入較多,按規定建立基金,非上交財政或主管部門一部分資金的單位,全年發放獎金限額人均不超過所內平均基本工資的四個半月;超出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獎金稅。獎金的發放及交納的獎金稅在獎勵基金中列支。個人交納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由個人負擔,不得在獎勵基金中支付。
對工作成績突出,貢獻大需特殊獎勵的,應經所內民主討論,報縣(區)司法局審批。
兼任鄉鎮法律服務所主任或副主任的司法助理員已領取鄉鎮財政獎金的,不得再領取所內獎金。
兼職鄉鎮法律工作者個人全年所得的酬金,參照司法部、財政部〔86〕司發計字第366號《關于兼職律師酬金的規定》,結合其完成綜合考核指標的情況發放。不
得超過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額。
兼任鄉鎮法律服務所主任或副主任的司法助理員的職務補貼,每月可按10─20元標準確定。
鄉鎮法律服務所辦公費和業務費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由鄉鎮法律服務所主任審批。
第十三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年終收支結余,應按比例建立三項基金:
(一)事業發展基金。不得低于年終結余總額的60%。主要用于發展鄉鎮法律服務事業,包括所內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等。
(二)獎勵基金。按年終結余總額的20%提取,主要用于對那些業務能力強,工作有實績,職業道德好的工作人員的獎勵。獎勵基金的使用辦法應經民主討論,報且(區)司法局審批。
(三)福利保險基金。占年終結余總額的20%,主要用于鄉鎮法律服務所集體福利事業和保險方面的支出。
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為招聘的專職人員辦理養老金保險。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鄉鎮法律服務所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從
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收入中收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用于業務培訓和表彰鄉鎮法律工作者,印購發放學習和工作資料,補充業務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收入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提取的管理費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由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它們。對不屬于發展鄉鎮法律服務事業的開支,鄉鎮法律服務所有權拒付。
第十七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應加強對所內財產物資的管理,要健全制度、講求實效、物盡其用,帳物相符。
鄉鎮法律服務所內固定資產應單獨設置科目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變賣處理應征得鄉鎮政府同意,(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縣(區)司法局批準,憑《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單》銷帳;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要按批準的變價收入如數記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不得將批準處理的固定資產以物易物或轉讓他人。
第十八條 鄉鎮法律服務所必須嚴格財經紀律,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個人私自收費,不得無據收費。
第十九條鄉鎮法律服務所的財務活動,應接受當地審計、物價部門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縣(區)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應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并根據情節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所有鄉鎮和街道法律服務所。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司法廳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文件下達之日起施行。
篇3:置業公司財務管理協議
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協議
編號: 字( )號
資金融入方:
住所:
資金融出方:
住所:
資金融入方于 年月 日向資金融出方提出資金融通申請,資金融出方經審查同意借款。雙方經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借款貨幣、金額和期限
一、本協議項下的借款貨幣為 。
二、本協議項下的借款金額不超過(大寫) 。
三、本協議項下借款期限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為 月。
第二條借款用途
一、本協議項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1、 ;
2、 ;
3、其他 ;
二、未經資金融出方書面同意,資金融入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三條資金占用費率和計息方法
一、資金占用費率:資金占用費率為 ,
二、計息方法:資金占用費從資金融入方第一次提款日起按實際提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三、付息
方式一、資金融入方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為付息日;
方式二、資金融入方在歸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四條用款計劃
本協議生效后,資金融入方須按如下提款計劃提款,資金融入方如需提前提款,必須提前征得資金融出方同意。
提款次數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
第五條借款歸還計劃
本協議生效后,資金融入方須按如下還款計劃還款,資金融入方如需提前還款,必須提前征得資金融出方同意。
還款次數
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
還款計劃的任何變更(包括提前和推遲還款)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罰則
一、資金融入方的違約事件及處理
二、資金融出方的違約事件及處理
第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 份,資金融入、融出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資金融入方: 資金融出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協議簽訂地點:
協議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