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ICU 管理制度(試行)
1. 入住ICU 病房的病人選擇:
1.1 嚴格執行收治標準(見《ICU 的收治范圍》)。
1.2 各類ICU 病房可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制定入住ICU 病房具體病種選擇標準,例如各種復雜大型手術后的危重患者;需行呼吸管理和(或)
呼吸支持的患者;心功能不全或有嚴重心律紊亂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各類休克患者;嚴重創傷患者;各種原因所致的急性腎小管壞死患者;器官移植患者;急性中毒患者;其他經短期強化治療可望恢復的多
系統、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
1.3 全麻術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體征尚未穩定,一般經短時間觀察,病人蘇醒或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到普通病房。
1.4 不適宜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認定腦死亡者、急性傳染病、無急性癥狀的慢性患者;惡性腫瘤晚期、老齡自然死亡過程患者;治療無望或因某種原因放棄搶救者。
2.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2.1 在已有院級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各ICU 應進一步制定相應的制度及細則,不斷改進及完善本科室的診療常規,所有的醫務人員均應熟練掌握。
2.2 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度、病歷書寫制度、病歷討論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危重病人搶救及會診制度及消毒隔離等規章制度。
3. 質量目標與指標:
定期討論在貫徹醫院(ICU 部分)的質量方針和落實質量目標、執行質量指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措施,并有反饋記錄文件。
4. 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的管理:
4.1 診療方案的討論與制定
4.2 院內感染監控
4.3 抗菌藥物及胃腸外營養的合理應用
4.4 患者(或家屬)知情同意等。
5. 診療管理:
5.1 ICU 的患者由ICU 醫生負責管理,ICU 醫生應該與原發疾病的??漆t生保持密切聯系與溝通。,
5.2 ICU 醫師主要承擔臟器功能監護和支持救治,患者原發疾病的相關??魄闆r,主要由原發疾病的相關??漆t師負責及時診療。
5.3 對重點高?;颊?,建立實行ICU 醫師與負責原發疾病診療相關醫師聯合查房的機制。
6. 高風險操作實行許可授權制:
對危重病人進行高風險診療操作,實行許可授權制。
7. 優先原則
嚴格執行危重病人出、入ICU 病房優先原則。
8. 入住與出ICU 病房的病人需進行APACHE II 評分,
醫務處定期對各ICU 病房及進行分析總結。
9. 建立ICU 病房醫療質量月報制度:
各ICU 病房按時上報《ICU 病房醫療質量月報表》。
10. ICU 病房醫療儀器、設備應保持性能狀態良好:
保證及時有效的使用,消毒及維護有相應記錄。
11. 各ICU 病房之間應加強合作:
相互支持,特殊情況下可由醫療、護理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調配醫療資源,最大限度發揮危重病人救治的能力。
12. 醫院臨床實驗室可隨時(24 小時×7 天)為所有的ICU 提供服務:若不能隨時提供此種服務時,則須在ICU 內或緊鄰ICU 處,設置一小型實驗室,最低限度必須能做化學和血液學檢查,包括動脈血氣分析;
13. 醫學影像與藥學部門(24 小時×7 天)為所有的ICU 提供服務:隨時(24 小時×7 天)為所有的ICU 提供服務,要有可落實的具體保障措施。
篇2:ICU 概述
ICU 概述
重癥醫學(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狀態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其診治方法的臨床醫學學科。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癥監護病房/加強醫療病房是重癥醫學學科的臨床基地,它對因各種原因導致一個或多個器官與系統功能障礙危及生命或具有潛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時提供系統的、高質量的醫學監護和救治技術,是醫院集中監護和救治重癥患者的專業科室。
ICU 應用先進的診斷、監護和治療設備與技術,對病情進行連續、動態的定性和定量觀察,并通過有效的干預措施,為重癥患者提供規范的、高質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質量。重癥患者的生命支持技術水平,直接反映醫院的綜合救治能力,體現醫院整體醫療實力,是現代化醫院的重要標志。重癥醫學的學科建設和ICU 的組織與管理,應該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應遵循全國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綜合性ICU 是獨立的臨床科室,是全院危重醫學的臨床基地。根據醫院??圃\療范圍及收治危重患者的情況,可設置為特定??品盏膶?艻CU(CCU、SICU等)病房
篇3:ICU 病房醫師與護士配備
ICU 病房醫師與護士配備:
2.1 醫師配備:
2.1.1 根據工作量與工作性質而定,綜合ICU 床位與人員之比為1:0.8-1,固定的重癥醫學醫師,不應低于70%,確保能夠實施三級醫師查房與承擔獨立值班。
2.1.2 應由從事重癥醫學的主任或副主任醫師負責領導,非固定醫師可定期輪換,但輪換期不應少于6 個月。
2.1.3 制定與實施崗前業務培訓計劃,經考核后方可上崗,進修與見習期人員不得單獨執業。
2.2 護士配備:
2.2.1 根據工作量與工作性質、監護項目、監測項目、醫療技能的不同,合理確定病人與護士比例,綜合ICU 床位與人員之比為1:2.5-3,固定的重癥醫學護士,不應低于80%,護師以上人員不低于50%。
2.2.2 應由在ICU 從事重癥醫學五年及以上資歷的主管護師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領導護理工作,護師以下人員可定期輪換,但輪換期不應少于12 個月。
2.2.3 制定與實施ICU 護士崗前業務培訓計劃,經考核后方可上崗,進修與見習期人員不得單獨執業。
2.2.4 對ICU 在崗護理人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能培訓實行分級管理。
2.3 醫院有重癥醫學醫護人員應急調配的預案
2.3.1 醫務處、護理部會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制定有“ICU 醫護人員應急調配的預案”
2.3.2 醫務處、護理部適度安排其它臨床骨干醫護人員(主治醫師及護師)接受ICU 培訓/ ICU 臨床輪轉。
(注釋:ICU 常因手術季節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因素,員工妊娠、臨產、生病等減員原因導致人員緊張,工作超負荷時間過長,護患矛盾、監護隱患、安全隱患凸顯,致使醫療糾紛增加,護士流失增加,醫院應隨時調配人力資源,以確保每一位ICU 患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