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企業名稱: (蓋 章)
項目名稱(住宅/非住宅):
項目地址:
項目負責人:
聯系電話(負責人):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編制
(說明:此示范文本僅作為參考,各物業管理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修訂完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 (項目名稱)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 (項目名稱)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項目名稱)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
坐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占地面積: ㎡;
房屋總建筑面積: ㎡,其中:住宅: ㎡、
套;非住宅 ㎡;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具體區域以 圖紙標明為準。
第三章 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權屬
第五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等;
(二)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等;
(三)由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公共綠地及花園、 、 等。
第六條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四章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
第七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及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實施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或傾倒裝修垃圾。
本項目(住宅/非住宅)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工作日為:上午 時 分,下午 時 分,晚上 時 分至
時 分;
節假日為:上午 時 分,下午 時 分,晚上 時 分至
時 分,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本項目(住宅/非住宅)內(□可以/□不可以)安裝太陽能裝置。
太陽能裝置應統一安裝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
第十七條 本項目(住宅/非住宅)內(□可以/□不可以)封閉陽臺。
業主封閉陽臺的,應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統一安裝在 位置,并報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第十八條 通向天頂、天臺或等部位的通道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閉或封鎖。
第十九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項目(住宅/非住宅)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在本項目(住宅/非住宅)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二十一條 業主出租房屋時,業主和承租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及房屋租賃合同到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在公共部位或場所張貼、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項目(住宅/非住宅)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二)。
第二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小區公共場所內進行健身娛樂活動,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一);
(二)。
第二十五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委員會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項目(住宅/非住宅)內的全體業主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三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方式催繳。
1.欠費 個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欠費情況;
2.欠費 個月以上,并經催繳仍不交繳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繳。
同時,業主應按規定足額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使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應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十五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當維修資金不足使用時:
及時續繳;
按維修費用實際分攤。
第三十六條 業主在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告知新業主或承租人遵守本規約,并將有關情況于 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訂本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本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作出具體規定,經提交業主大會會議依規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七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八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或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
(四)。
第三十九條 本項目(住宅/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應督促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等義務。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該結清相關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等。
第四十條 利用本項目(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扣除相關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的,業主委員會有權公布其欠費情況。
第四十三條 因以下情況造成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對違反本管理規約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
(三)對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管理規約。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業主大會未成立的,建設單位可參照本規約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
篇2: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1.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由全體業主討論通過并簽字生效。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
(二)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罷免程序;
(三)業主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五)業主使用物業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利;
(六)業主對住宅區或物業區內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序等。
2.管理委員會章程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出管委會章程。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委會的宗旨;
(二)管委會的組織機構;
(三)管委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權利、義務、作用;
(五)管委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
(六)管委會成員懲罰獎勵條款;
(七)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八)管委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發展商與管理公司簽訂,然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續簽。發展商的最初委托是臨時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才是最終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委托雙方名稱、性質、地址、電話;
(二)委托的內容、范圍、權限;
(三)收費的種類、標準;
(四)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委托期限;
(六)解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獎懲條款;
(九)管理費收支;
(十)利潤及風險等。
4.管理公約
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署并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況下,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初期由發展商自行管理或由發展商指定管理,但這都屬于臨時措施,所有業主并未因此而放棄重新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是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得以實現的。因此,一個完善的、體現公平原則的管理公約應該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共同制定出來。管理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所管物業、范圍;
(二)業主名稱、物業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務的種類;
(四)各種收費的標準、繳費的時間;
(五)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
(六)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
(七)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九)違反公約的懲罰條款;
(十)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業主公約、管委會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約這四個主要文件外,物業管理公司還要制訂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配合物業管理,如裝修辦法、安全守則、公共衛生守則、公用設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綠化管理辦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確定了物業管理中各個角色的法律關系,也調整了各個方面的關系,使物業管理中各項活動井然有序地進行。
篇3: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10 | 9.3% | 9.7% | 3 | 2.8% | 2.7% |
小區整修工程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7 | 6.5% | 6.5% | 6 | 5.6 |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