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政辦發〔20**〕31號
烏審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審旗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烏審旗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暫行辦法》經旗人民政府20**年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審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3日
烏審旗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加強物業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鄂爾多斯市物業服務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鄂爾多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精神,結合烏審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烏審旗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擾亂物業管理市場正常秩序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經烏審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社區查實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同時還包括物業管理活動中經有關部門、機構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
第五條 烏審旗保障性住房和房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的監督管理和查處,各社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的日常監督。
第六條 依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
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
第七條 一般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物業主管部門發現物業服務區域內衛生存在問題,有亂貼廣告、占用樓道或公共區域堆放、擅自設置圍欄、私搭亂建等問題不及時發現、制止,下發整改單后拒不整改的;
2.物業主管部門發現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部位、公共設備設施未提供保潔、保養、消毒服務的,下發整改單后拒不整改的;
3.物業主管部門發現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硬化(按物業合同合約需要物業進行維修的)存在問題,小區內車位劃置不合理、車輛亂停亂放不及時整改或下發整改單后拒不整改的;
4.未按時報審項目手冊;
5.經主管部門確認,因物業服務問題引發業主5人以上連續2次*的;
6.不執行重大突發性事件報告制度的;
7.電梯未通過年檢或者呼叫報警裝置失效的;
8.在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區等活動中不履行自身職責的;
9.對業主投訴置之不理的,又不服從物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10.被新聞媒體曝光且嚴重影響行業聲譽情況屬實的;
11.未實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2.未實行財務公開,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3.未實行服務合同公開,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4.被價格主管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15.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16.大宗物品出門未建立登記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實的;
17.衛生保潔工作不按合同約定清潔,業主反映意見較大的;
18.物業項目技防設施損壞,不及時進行修復的;
19.在法定或約定職責范圍內業主報修不受理,或受理后不進行修復的;
20.公共部位維修臺賬、回訪制度未建立的;
21.不按規定收取裝修保證金,不履行裝修告知職責,造成業主違章裝修,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情況屬實的;
22.不按物業委托保修協議履行保修責任的;
2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4.不按照投標書履行各項承諾的,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5.物業企業不按時向主管部門上報數據、相關信息的或者不按要求報送的;
26.物業服務人員對業主服務態度惡劣的;
27.其它違反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的;
28.被園林部門認定為破壞綠化、毀壞綠化、占用綠化、不養護等行為的;
29.擅自允許業主占用公共用地或公共設施的;
第八條 嚴重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違反規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2.參與物業管理招投標陪標的;
3.有物業管理招投標人或者其它物業管理招投標人相互串通的,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4.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擅自委托給他人的;
5.進行明顯低于成本的惡性低價競爭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的;
6.在招投標過程中有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7.在轄區物業管理部門年度考評中不合格的;
8.阻撓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或正常運行,經社區調查確實的;
9.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導致管理區域內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
10.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對重特大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11.物業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程序撤離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12.不按合同約定,擅自退出物業管理項目的,造成不良影響的;
13. 物業從業人員威脅、恐嚇業主或監守自盜被查實的;
14.脅迫項目經理及從業人員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
15.未繳納物業信用保證金的;
16.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綠化不按合同約定管護,導致養護不善,雜草叢生,枯死情況較為嚴重及開辟小菜園情況的;
17.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
18.未進行招投標,擅自與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達成聘用協議的;
19.物業企業中標后,不按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簽訂物業合同,招標文件和合同均未約定期限的,15日內未簽訂合同的;
20.因秩序維護員離崗或不按規定時間巡邏,造成物業項目盜竊案件發生或造成物品破壞的;
21.物業企業未與本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項目經理損害本公司員工利益的;
22.項目經理組織、指使他人實施擾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利益的,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活動;
23.其它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的;
24.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被價格主管部門給與行政處罰的。
25.物業主要管轄小區人防、物防、技防、意防、消防,被有關部門認定不符合行業規范要求的,或被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對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前,應告知擬被記錄的單位。擬被記錄的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職能部門
提出申訴,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訴權。有關職能部門受理申訴后,應及時對申訴情況進行調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以下列文件之一為依據進行認定:
1.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2.已生效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經有關職能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4.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社區按照職能權限,依據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日常檢查、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市場監督,對發現的不良行為進行查處,并形成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生不良行為的,由烏審旗物業主管部門將不良行為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報送鄂爾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三條 按照管理權限,由各蘇木鎮負責,將不良行為報送物業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小區公示欄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對認定的物業管理市場不良行為,按下列辦法公示:
1.一般不良行為公示時間不少于60天;
2.嚴重不良行為公示時間不少于180天。
第十五條 對存在不良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公示期間能及時糾正不良行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未留下隱患的,可以縮短公示時間或提前解除公示。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不良行為主體名稱、企業基本情況、違規事實、造成的影響、處理結果等。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提出2年內不得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可以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中,提供2年內信用情況,包括注冊地旗級及以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或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在預審投標單位資格時,如發現有不良行為正在被公示的,應招標單位要求,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
第十八條 不良行為記錄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的重要內容,是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招標資格審查、表彰獎勵、從重處罰或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重要依據,并作為各類考評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采取扣分制,滿分12分。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每項扣1分,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每項扣6分。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記分周期為12個月,12個月內累計扣分達到3分,限制該企業記分周期內在新建小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投標資格;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6分,
限制該企業兩年內在烏審旗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投標資格;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9分及以上,限制該企業三年內在烏審旗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投標資格;分數扣完后,將結果報送發改、工商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烏審旗保障性住房和房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二年。
篇2: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辦法
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文件
青物辦字[20**]15號
關于下發《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物業辦、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行業誠信度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F制定并下發《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行業誠信度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建立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完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建立、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辦),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審核、認定、記錄、公示、統一監督管理、以及企業綜合考核工作。
各區(市)物業辦負責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查實、提報、整改驗收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管理采取量化計分、實施聯動的方式。
第二章 優良行為記錄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獲得部、省、市、區(市)級以及行業協會表彰、評優評先、榮譽稱號及其他優良評價、認定、認證等情況,經核實后即可作為優良行為記入該企業優良行為記錄檔案。
第六條 優良行為記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市)物業辦提報獲獎文件、獲獎證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由區(市)物業辦上報市物業辦審核后記入優良行為記錄檔案并相應加分。
第七條 企業優良行為記錄計分細則如下:
DOC版法規全文下載: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20**)
篇3:黃石市裝飾裝修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2016)
關于印發《黃石市裝飾裝修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