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18號
20**年10月31日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已經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的決定
(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20**年10月31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規范危險住宅的處置,消除危險住宅安全隱患,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的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危險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結構成為危險結構,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關標準鑒定為D級的住宅。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危險住宅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住宅安全隱患進行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記錄和存檔。接到住宅安全隱患反映、報告后,或者臺風、特大暴雨、地震等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以及災害實際發生后,應當組織排查。
(二)發現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無構造柱、無圈梁、無地梁,或者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避險措施。
(三)及時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住宅處置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危險住宅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到住宅安全隱患的反映、報告后,發現依法需要鑒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應當在七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的,可以委托鑒定。
(二)對危險住宅設置警示標識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住宅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三)建立健全危險住宅信息錄入管理制度,統計匯總危險住宅有關數據,發現成片危險住宅的,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危險住宅處置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協助、配合通知書等送達給有關部門。
第五條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破壞住宅承重結構。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住宅安全鑒定。在接到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委托鑒定。重新鑒定期間,不停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住宅安全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委托鑒定后,認定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認定不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住宅有發生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督促撤離住宅內人員,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關閉危險住宅、禁止人員進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各自職責。
危險住宅為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唯一居住房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臨時補助或者安置措施,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危險住宅的解危處置,應當結合住宅實際狀況,分類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險住宅經維修加固可以繼續使用的,或者經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可以采取維修加固的方式。
(二)危險住宅重建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重建。申請異地重建并依法獲得批準的,在異地重建前應當先行拆除原有危險住宅。
(三)危險住宅重建不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購買或者產權調換。
前款所列處置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與危險住宅毗連的建筑必須同時處置才能解危的,應當一并予以處置。
違反城鄉規劃以及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建造的住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破壞住宅承重結構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2018)
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18號
20**年10月31日
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已經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的決定
(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20**年10月31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規范危險住宅的處置,消除危險住宅安全隱患,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的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危險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結構成為危險結構,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關標準鑒定為D級的住宅。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危險住宅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住宅安全隱患進行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記錄和存檔。接到住宅安全隱患反映、報告后,或者臺風、特大暴雨、地震等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以及災害實際發生后,應當組織排查。
(二)發現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無構造柱、無圈梁、無地梁,或者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避險措施。
(三)及時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住宅處置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危險住宅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到住宅安全隱患的反映、報告后,發現依法需要鑒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應當在七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的,可以委托鑒定。
(二)對危險住宅設置警示標識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住宅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三)建立健全危險住宅信息錄入管理制度,統計匯總危險住宅有關數據,發現成片危險住宅的,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危險住宅處置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協助、配合通知書等送達給有關部門。
第五條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破壞住宅承重結構。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住宅安全鑒定。在接到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委托鑒定。重新鑒定期間,不停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住宅安全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委托鑒定后,認定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認定不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住宅有發生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督促撤離住宅內人員,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關閉危險住宅、禁止人員進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各自職責。
危險住宅為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唯一居住房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臨時補助或者安置措施,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危險住宅的解危處置,應當結合住宅實際狀況,分類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險住宅經維修加固可以繼續使用的,或者經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可以采取維修加固的方式。
(二)危險住宅重建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重建。申請異地重建并依法獲得批準的,在異地重建前應當先行拆除原有危險住宅。
(三)危險住宅重建不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購買或者產權調換。
前款所列處置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與危險住宅毗連的建筑必須同時處置才能解危的,應當一并予以處置。
違反城鄉規劃以及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建造的住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破壞住宅承重結構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關于印發《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
各學院、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理工大學
2014年11月24日
XX理工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XX工設〔2014〕4號
為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處置方案。
一、應急處置的一般原則
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響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二、事件類別及處置措施
危險化學品事件主要有危險化學品(含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丟失或被盜、泄漏、中毒、火災(爆炸)幾大類,針對事件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被盜事件處置措施
在實驗室發現化學品丟失或被盜,工作人員應保護、封鎖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保衛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學校職能部門得知情況后向相關校領導匯報,并在確定丟失原因和地點后、積極查找。必要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二)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處置措施
在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盛裝化學品的容器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的破裂、灑漏等事件,造成危險化學品的外漏,應采取簡單、有效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泄漏危險。
1.疏散與隔離
在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生泄漏,首先要疏散無關人員,隔離泄漏污染區。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學品大量泄漏,事件區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煙火、設置警戒線,并及時撥打“119”報警,請求消防專業人員救援。
2.泄漏源控制與處理
救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進入泄漏現場進行處理,盡可能通過關閉閥門、停止實驗、堵漏、吸附等方法進行泄漏源控制。注意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
(1)圍堤堵截。如果化學品為液體,泄漏到地面上時會四處蔓延擴散,難以收集處理,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
(2)稀釋與覆蓋??捎孟烙盟蛴泻ξ镎羝茋娚潇F狀水,加速氣體向高空擴散。對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對于液體泄漏,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其蒸發。
(3)收集。當泄漏量小時,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當大型泄漏時,可選擇用隔膜泵將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內或槽車內。
(4)廢棄。將收集的泄漏物包裝好交由有資質的廢物處理公司進行處置,用消防水沖洗剩下的少量物料。
3.危險化學品中毒事件處置措施
化學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點是病情發生急驟、病狀嚴重、變化迅速,必須爭分奪秒的及時搶救。
(1)救護者做好個人防護
急性中毒發生時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膚侵入體內,因此救護者在進入毒區搶救之前,應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服和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用品和應急器具。
(2)盡快切斷毒物源
救護人員進入事件現場后,除對中毒者進行搶救外,同時應采取果斷措施(如關閉管道閥門、堵塞泄漏的設備等)切斷毒源,防止毒物繼續外溢。對于已經擴散出來的有毒氣體或蒸氣應立即啟動通風設施抽排或開啟門、窗等,降低有毒物質在空氣中的含量,為搶救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3)盡快轉移病人阻止毒物繼續侵入人體
首先將病人轉移到安全地帶,解開領扣,使呼吸通暢,讓病人呼吸新鮮空氣;脫去污染衣服,并徹底清洗污染的皮膚和毛發,注意保暖。
(4)現場施救
針對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現場應急救援。對于呼吸困難或呼吸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心臟驟停者應立即行胸外心臟按摩術;眼部濺入毒物,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5)及時解毒和促進毒物排出
毒物經口引起的急性中毒,若毒物無腐蝕性,應立即用催吐或洗胃等方法清除毒物。對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變為不溶的物質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鋇、碳酸鋇中毒,可口服硫酸鈉,使胃腸道尚未吸收的鋇鹽成為硫酸鋇沉淀而防止吸收。氨、鉻酸鹽、銅鹽、汞鹽、羧酸類、醛類、脂類中毒時,可給中毒者喝牛奶、生雞蛋等緩解劑。烷烴、苯、石油醚中毒時,可給中毒者喝一湯匙液體石蠟和一杯含硫酸鎂或硫酸鈉的水。一氧化碳中毒應立即吸入氧氣,以緩解機體缺氧并促進毒物排出。
(6)送醫院治療
經過初步急救,速送醫院繼續治療。
4.危險化學品火災事件處置措施
實驗室廣泛使用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質等,一旦發生起火,很有可能引發爆炸,危險性、破壞性極大,因此,在保證撲救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滅,救人先于救火,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
(1)易燃液體火災的撲救
撲救時首先應切斷火勢蔓延的途徑,控制燃燒范圍。對小面積(一般50㎡以內)液體火災,一般可用霧狀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大面積液體火災則必須根據其相對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燒面積大小,選擇正確的滅火劑撲救。對于比水輕又不溶于水的液體(如汽油、苯等),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輕水泡沫滅火。對于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體(如二硫化碳)起火時可用水撲救,水能覆蓋在液面上滅火。具有水溶性的液體(如醇類、酮類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撲救。
(2)毒害品和腐蝕品火災的撲救
滅火人員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面具。一般情況下采取全身防護即可,對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災,應使用專用防護服。撲救時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毒害品濺出。遇酸類或堿類腐蝕品最好調制相應的中和劑稀釋中和。濃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熱,會導致沸騰飛濺,需特別注意防護。濃硫酸數量不多時,可用大量低壓水快速撲救。如果濃硫酸量很大,應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然后再把著火物品與濃硫酸分開。
(3)易燃固體、易燃物品火災的撲救
易燃固體、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撲救,相對其他種類的化學危險物品而言比較容易撲救,但也有少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的撲救方法比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黃磷等。這類能升華的易燃固體,受熱產生易燃蒸汽,在撲救過程中應不時向燃燒區域上空及周圍噴射霧狀水,并用水澆滅燃燒區域及其周圍的一切火源。遇黃磷火災時,用低壓水或霧狀水撲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攔截黃磷熔融液體并用霧狀水冷卻,對磷塊和冷卻后已固化的黃磷,應用鉗子夾入貯水容器中。
(4)遇濕易燃物品火災的撲救
遇濕易燃物品能與水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可燃氣體和熱量,即使沒有明火也可能自動著火或爆炸,如金屬鉀、鈉以及三乙基鋁(液態)等。因此,這類物品應放在遠離水源、熱源的固定在墻體上的鐵柜中進行保存。當實驗室內這類物品有一定數量時,禁止用水、泡沫、酸堿滅火器等濕性滅火劑撲救,應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撲救。固體遇濕易燃物品應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蓋。
(5)爆炸物品的撲救
迅速判斷和查明再次發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險性,緊緊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發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時機。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發生。當滅火人員發現有發生再次爆炸的危險時,應迅速撤至安全地帶,來不及撤退時,應就地臥倒。
三、附則
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件請根據其性質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