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關于我市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規定(20**)
ZBCR-20**-0600001
淄房發〔20**〕90號
各區縣房管局、高新區房管處、文昌湖區城鄉建設局,各縣規劃局,各處、分局,各規劃設計單位,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淄博市物業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含地上面積和地下面積)的3‰至5‰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據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具體配置比例細化如下:
(一)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含10萬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至20萬平方米的(含20萬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項目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業服務用房應以方便業主和物業管理活動為原則,相對獨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業管理區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業服務用房應為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則上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一)設施設備用房;
(二)門衛用房、技術層、設備層、架空層、夾層、車庫、公共衛生間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適宜物業管理的用房。
六、開發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服務用房時應達到以下基本使用條件:
(一)已進行簡單裝修:房屋內墻面涂刷涂料,頂棚吊頂或涂刷涂料,衛生間墻地面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二)具備獨立使用條件: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電等設施完善,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帶傳輸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內預留端口或配套相關設施,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產管理局
淄博市規劃局
20**年6月20日
篇2:中山市關于住宅小區建設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辦〔20**〕89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專用于物業服務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條件時,明確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劃要求;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在圖紙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并在許可證附件“其他面積”一欄中明確面積,并辦理規劃驗收。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和面積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提交承諾書,承諾移交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四、市房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屋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只作登記無需辦證也不作公攤)。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時,嚴格按照規劃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條件要求驗收物業服務用房。
六、本通知發布前沒有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住宅小區,支持、鼓勵建設單位參照以上條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業主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
七、建設單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