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6
珠規建法〔20**〕9號
各相關單位: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機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年5月30日
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公開公示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相關職能部門和區(含經濟功能區)、鎮人民政府協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開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規劃公示公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
第六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分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鄉規劃公告對象包括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
第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城鄉規劃草案的以下內容進行批前公告:
(一)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規劃主要內容簡介、土地利用規劃圖、空間結構規劃圖、人口分布規劃圖、中心體系規劃圖、軌道交通規劃圖、道路系統規劃圖、開發強度規劃圖;
(二)城鎮體系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城鎮體系規劃圖、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圖;
(三)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現狀圖、總體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
(四)專項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背景、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設施現狀分析、設施服務等級、設施配套標準、設施規劃布局、設施現狀圖、設施規劃圖;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總體目標、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近期建設策略及近期建設規劃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分布圖
(六)更新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地下開發利用要求等,無償交回政府的獨立用地范圍、用地面積及用地性質,以及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效果圖;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土地使用規劃圖和相關法定圖則;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按照《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組織編制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批前公告內容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八)村莊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村莊規劃主要內容簡介,村莊現狀圖、村莊總體規劃圖、重要節點和項目效果圖;
(九)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鎮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書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
(十)城鄉規劃修改批前公告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以上各項所述主要內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內容公告。
第八條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審批文件和法定文本。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圖文資料時,應當隱去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包括電力、電訊、給排水、供熱、供氣、防洪、人防各專業工程整體規劃、現狀圖及管線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進行:
(一)網上公告:通過政府規劃網站或組織編制機關網站進行公告;
(二)現場公告: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立公示牌進行公告;
(三)新聞媒體公告: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告;
(四)展覽公告:通過在規劃展覽館、辦公場所、規劃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覽場所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通過現場、網站和新聞媒體公告的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時間:
(一)城鄉規劃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鄉規劃制定、修改批準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展覽公告。其中,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長期公告,新聞媒體和展覽公告時間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包括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等核發申請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始進行,公示期不得少于兩個工作日。
受理公示的內容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公示以下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
(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公示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建設項目名稱、項目位置。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 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以外,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以下簡稱“批前公示”)。
第十四條 需批前公示的事項,凡涉及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專有部分變動的,申請人應將擬申請事項的內容送達至利害關系人,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進行批前公示。如建設項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須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線范圍的,須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第十六條 用地規劃許可批前公示應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
(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二)申請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在批準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建設項目現場、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采取多種形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已預售或銷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對剩余地塊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除按上述規定進行公示和征求意見外,還應當告知用地范圍內利害關系人。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以及調整前后的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對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后,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公示:
(一)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單位名稱,工程位置、主要規劃技術指標等。
(二)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配套設施位置等進行修改,經審查認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將公示內容送達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再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調整前后總平面方案、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在總平面布局、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進行修改的,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三)申請已預售或者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不滿足規劃要求,在規劃核實前申請設計變更的,應當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申請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規劃公示圖或模型,變更前后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四)在核發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公示以下內容: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等。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前,應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示。如建設項目現狀與工程規劃許可存在不一致的內容,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還應進行現場公示。
規劃網站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現場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涉及相關業主利益的改動內容。
第十九條在核發農村集體用地范圍內村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由所在地的規劃部門制作公示資料,由村委會(居委會)、鎮政府在村居范圍內的項目現場,或鎮、村(居)委會宣傳欄內進行公示。
其他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需要公示的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除有特別要求外,規劃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批前公示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前公示開始之日起計算。規劃許可、行政審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有效期內申請辦理許可審批事項的,同一事項應當重新進行批前公示。
批前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后十五日內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告(以下簡稱“批后公告”),可供查詢。建設單位還應當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總平面圖的批后公告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現場公示的時間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通過規劃核實合格之日止:
(一)經批準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公告如下內容:選址意見書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二)經批準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規劃許可證編號、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三)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建筑功能,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后,經批準有規劃設計變更涉及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總平面圖的,在預售前應對按上述要求進行公告。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
(四)經批準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包括層數、建筑面積等)。
(五)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公告如下內容:合格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第二十二條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項的公示期限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公示中斷的,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由具有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
違法建設查處情況應當至少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有關信息應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止。
第五章 公示公告的實施與意見反饋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負責在政府網站、城鄉規劃展示場所進行公示公告。規劃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城鄉規劃編審與信息中心負責規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公示公告內容的網站錄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區域范圍內的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和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公示公告工作。
需按物權法進行表決的,表決公示由建設單位(個人)實施。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對公示的內容、過程及表決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采用現場公示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圖和公示牌的內容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其中城鄉規劃實施批前公示中的項目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市政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基層政府或組織參與見證并提供書面證明。
公示、公告牌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公示、公告牌應根據A0號圖的尺寸制作。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0米。公示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涉及利害關系人對現場公示有異議,施工現場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解釋說明。
(二)公示、公告牌應當與施工標牌一同設置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顯眼位置。建設工程施工圍墻拆除后,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應當設置在建設工程的售樓部或者主要出入口顯眼位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批前公示應設置在人流相對集中、方便利害關系人查看的顯著位置。
(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間內應當保持整潔、清晰和完整。如有損壞、丟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公示牌在公示期間應當固定,不得隨意移動。
第二十七條 公示牌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統一的規格和內容自行制作。
城鄉規劃執法機構負責對批后公示牌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公示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類規劃公示、公告應注明審批機關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聯系電話。公示公告反饋意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過信函方式收集反饋意見。
(二)電子收集:通過電子意見反饋表的方式在政府網站直接反饋意見。
(三)直接到指定辦公場所和政務中心窗口提交書面意見,由窗口負責收集,轉公示公告主辦科室辦理。
通過前款第(三)項的方式提交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回執。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公示公告內容發表意見時應說明意見及理由或者依據,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聯系方式,并應將身份證明以及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利害關系的材料一并提交組織公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公示公告內容中已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證明、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關系的材料。
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意見者與公示公告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改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城鄉規劃的,規劃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二)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三)涉及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為受直接影響的業主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
(四)申請具有城市標志性意義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為周邊利益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與公示公告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予以充分考慮,作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的參考,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反饋意見較集中、矛盾較大的公示公告事項,可以通過聽證、專家評審等形式進行充分論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類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的公開公示活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廳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蛾P于印發<珠海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的通知》(珠規驗〔20**〕18號)同時廢止。
篇2: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2016)
ZBGS-20**-26
珠規建法〔20**〕9號
各相關單位: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機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年5月30日
珠海市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和社會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公開公示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相關職能部門和區(含經濟功能區)、鎮人民政府協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開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規劃公示公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
第六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分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鄉規劃公告對象包括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
第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城鄉規劃草案的以下內容進行批前公告:
(一)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規劃主要內容簡介、土地利用規劃圖、空間結構規劃圖、人口分布規劃圖、中心體系規劃圖、軌道交通規劃圖、道路系統規劃圖、開發強度規劃圖;
(二)城鎮體系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城鎮體系規劃圖、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圖;
(三)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新鎮城市組團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現狀圖、總體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
(四)專項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規劃背景、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設施現狀分析、設施服務等級、設施配套標準、設施規劃布局、設施現狀圖、設施規劃圖;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規劃范圍、規劃編制依據、總體目標、規劃主要內容簡介、近期建設策略及近期建設規劃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分布圖
(六)更新單元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地下開發利用要求等,無償交回政府的獨立用地范圍、用地面積及用地性質,以及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效果圖;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土地使用規劃圖和相關法定圖則;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按照《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組織編制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批前公告內容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八)村莊規劃:規劃編制的依據,村莊規劃主要內容簡介,村莊現狀圖、村莊總體規劃圖、重要節點和項目效果圖;
(九)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鎮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書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總平面示意圖;
(十)城鄉規劃修改批前公告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以上各項所述主要內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內容公告。
第八條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審批文件和法定文本。
城鄉規劃批后公告圖文資料時,應當隱去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包括電力、電訊、給排水、供熱、供氣、防洪、人防各專業工程整體規劃、現狀圖及管線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公告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進行:
(一)網上公告:通過政府規劃網站或組織編制機關網站進行公告;
(二)現場公告: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立公示牌進行公告;
(三)新聞媒體公告: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告;
(四)展覽公告:通過在規劃展覽館、辦公場所、規劃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覽場所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其中,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通過現場、網站和新聞媒體公告的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時間:
(一)城鄉規劃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鄉規劃制定、修改批準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展覽公告。其中,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長期公告,新聞媒體和展覽公告時間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實施公示包括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等核發申請后,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始進行,公示期不得少于兩個工作日。
受理公示的內容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公示以下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
(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公示內容:項目立案號、申請單位(個人)名稱、建設項目名稱、項目位置。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 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以外,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以下簡稱“批前公示”)。
第十四條 需批前公示的事項,凡涉及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專有部分變動的,申請人應將擬申請事項的內容送達至利害關系人,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進行批前公示。如建設項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須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線范圍的,須在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第十六條 用地規劃許可批前公示應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
(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二)申請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在批準前,應當通過政府規劃網站、建設項目現場、珠海特區報進行公示。采取多種形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已預售或銷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對剩余地塊改變用地性質、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或減少綠化率、公共配套設施的,除按上述規定進行公示和征求意見外,還應當告知用地范圍內利害關系人。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以及調整前后的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對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后,按照以下具體規定進行公示:
(一)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單位名稱,工程位置、主要規劃技術指標等。
(二)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配套設施位置等進行修改,經審查認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將公示內容送達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再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公示。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調整前后總平面方案、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用地范圍內,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在總平面布局、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進行修改的,應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政府規劃網站和項目建設現場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項目位置,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含周邊相鄰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調整前后的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三)申請已預售或者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不滿足規劃要求,在規劃核實前申請設計變更的,應當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申請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進行表決通過后,在珠海特區報、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進行批前公示。
政府規劃網站及項目建設現場的公示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規劃公示圖或模型,變更前后內容說明及前后對比圖紙。
(四)在核發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在政府規劃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公示以下內容: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等。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前,應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示。如建設項目現狀與工程規劃許可存在不一致的內容,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還應進行現場公示。
規劃網站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現場公示如下內容: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涉及相關業主利益的改動內容。
第十九條在核發農村集體用地范圍內村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由所在地的規劃部門制作公示資料,由村委會(居委會)、鎮政府在村居范圍內的項目現場,或鎮、村(居)委會宣傳欄內進行公示。
其他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需要公示的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除有特別要求外,規劃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批前公示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前公示開始之日起計算。規劃許可、行政審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有效期內申請辦理許可審批事項的,同一事項應當重新進行批前公示。
批前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和內容,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后十五日內在政府規劃網站進行公告(以下簡稱“批后公告”),可供查詢。建設單位還應當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總平面圖的批后公告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現場公示的時間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通過規劃核實合格之日止:
(一)經批準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公告如下內容:選址意見書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擬用地面積和擬選址用地范圍。
(二)經批準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規劃許可證編號、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以及規劃用地范圍圖。
(三)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建筑功能,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后,經批準有規劃設計變更涉及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總平面圖的,在預售前應對按上述要求進行公告。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平面示意圖、橫斷面示意圖。
(四)經批準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公告如下內容:許可證件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包括層數、建筑面積等)。
(五)經批準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公告如下內容:合格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個人)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勘測總平面圖。
第二十二條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項的公示期限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確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公示中斷的,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查處的公開由具有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
違法建設查處情況應當至少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有關信息應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止。
第五章 公示公告的實施與意見反饋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負責在政府網站、城鄉規劃展示場所進行公示公告。規劃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城鄉規劃編審與信息中心負責規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公示公告內容的網站錄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區域范圍內的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和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公示公告工作。
需按物權法進行表決的,表決公示由建設單位(個人)實施。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對公示的內容、過程及表決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采用現場公示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圖和公示牌的內容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其中城鄉規劃實施批前公示中的項目現場公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示內容和公示時限的真實性、公示過程的合法性。市政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基層政府或組織參與見證并提供書面證明。
公示、公告牌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公示、公告牌應根據A0號圖的尺寸制作。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0米。公示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涉及利害關系人對現場公示有異議,施工現場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解釋說明。
(二)公示、公告牌應當與施工標牌一同設置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顯眼位置。建設工程施工圍墻拆除后,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應當設置在建設工程的售樓部或者主要出入口顯眼位置。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批前公示應設置在人流相對集中、方便利害關系人查看的顯著位置。
(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間內應當保持整潔、清晰和完整。如有損壞、丟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公示牌在公示期間應當固定,不得隨意移動。
第二十七條 公示牌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統一的規格和內容自行制作。
城鄉規劃執法機構負責對批后公示牌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公示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類規劃公示、公告應注明審批機關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聯系電話。公示公告反饋意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過信函方式收集反饋意見。
(二)電子收集:通過電子意見反饋表的方式在政府網站直接反饋意見。
(三)直接到指定辦公場所和政務中心窗口提交書面意見,由窗口負責收集,轉公示公告主辦科室辦理。
通過前款第(三)項的方式提交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回執。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公示公告內容發表意見時應說明意見及理由或者依據,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聯系方式,并應將身份證明以及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利害關系的材料一并提交組織公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公示公告內容中已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證明、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證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關系的材料。
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意見者與公示公告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改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城鄉規劃的,規劃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二)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三)涉及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為受直接影響的業主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
(四)申請具有城市標志性意義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為周邊利益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與公示公告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予以充分考慮,作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的參考,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反饋意見較集中、矛盾較大的公示公告事項,可以通過聽證、專家評審等形式進行充分論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類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的公開公示活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廳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蛾P于印發<珠海市城鄉規劃公示辦法>的通知》(珠規驗〔20**〕18號)同時廢止。
篇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07)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政府令[20**]14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傮w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
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
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綱要編制過程中,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依法采取公示等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意見的征集及采納情況,應當形成專題文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時,同步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并獨立成冊。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一般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經核準公布后,所在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年內組織城市規劃、建設、文化、發展與改革、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園林、旅游、水利、交通等部門編制出專項的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村莊、集鎮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時,同步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并獨立成冊。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編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局組織編制。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城市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指標和空間布局,是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經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局同意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可以委托有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城市專業(專項)規劃。
第二十一條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派出機構組織編制。
各縣(市)城市分區規劃由縣(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分區內的用地性質、人口容量和建設容量,落實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對詳細規
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城市分區規劃的面積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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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二十二條 寧波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各縣(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對具體地塊提出控制指標和控制導則,具體落實控制要求,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或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分區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組織編制;未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城市重點區塊和開發規模較大的用地在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前,宜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是村莊、集鎮各項建設的依據。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審批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的審批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實行分級審批。
城鄉規劃在審批過程中,應遵循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在規劃批準前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在征求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批。
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在征求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后報請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后應報請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二十八條 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審查。市人民政府接到報請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后,交由市規劃局組織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其中對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同意后予以批復,并報省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各市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審批??h(市)人民政府接到報請審批的鎮的總體規劃后,先交由縣(市)規劃局組織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鎮的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和批復后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和縣(市)規劃局組織論證并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意見后,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鎮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負責審批;其他鎮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縣(市)規劃局組織論證并征求鎮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其審批程序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條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級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請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和縣(市)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分別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局組織論證、審查后,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區的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在征求市規劃局意見后,由市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城市分區規劃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其中重點區塊內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一般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但已編制分區規劃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由縣(市)規劃局審批;其他鎮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規劃局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各街道內的村莊總體規劃由街道辦事處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審批,但在報批前應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城鄉規劃調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鄉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規劃內容重大變更的,應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并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或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調整后的規劃必須按原報批程序進行報批。
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備
案。
第三十六條 對城鄉規劃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部門應當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示,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內容的重大變更是指對其強制性內容的變更。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變更是指對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城市建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以及城市防災工程等主要內容的變更。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變更主要包括下列情況:
(一)改變地塊規劃用地性質,使規劃范圍內該類性質的用地與原規劃同類用地總量相差10%以上;
(二)超過地塊規劃建筑密度指標20%以上;
(三)改變特定地區規劃允許的建筑高度;
(四)超過地塊規劃容積率指標20%以上;
(五)降低地塊規劃綠地指標5%以上;
(六)在規劃范圍內,取消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項目或縮減配套指標,使配套水平受到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市)規劃局擅自批準、調整各類城鄉規劃的,批準、調整的內容無效,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市)人民政府擅自批準、調整各類城鄉規劃的,批準、調整的內容無效,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市)規劃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造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交由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城鄉規劃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的;
(三)違反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審批建設項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各類城鄉規劃外,還可根據城鄉發展需要編制區域規劃、戰略規劃、概念性規劃、城市設計等,作為下層次規劃的指導;其中城市的重點區塊應當編制城市設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市域總體規劃,是根據全面落實***,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對市域整體地域進行發展定位、綜合布局、規劃協調與空間管治,引導
全市域逐步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人口、空間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設計,是根據城市特定區域的功能定位,對該區域的城市形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城市設計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是指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或分區規劃階段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并可單獨組織編制、審批的規劃,用以進一步明確城市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指標和空間布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編制下層次規劃的重要依據,包括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福利等公共設施規劃和給水、排水、供電、電信、熱力、燃氣等工程規劃,以及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消防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等。各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