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應在城市、鎮(鄉)總體規劃中確定。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鎮,是指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各級歷史文化名鎮。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各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區域。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還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各類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合理銜接。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我市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編制、完善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定期組織對已批準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做好城鄉規劃的維護更新工作和城鄉建設測繪成果的管理更新工作。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進行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各區的規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我市城市建成區、規劃區范圍內鎮(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鎮(鄉)范圍內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并在其指導和監督下,根據審批的城鄉規劃,具體負責對除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四區范圍內三級及其以上鎮(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所在鎮(鄉)以外一般建制鎮(鄉)范圍內的規劃實施管理,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延伸到村莊、農民集中居住點等,實現我市城鄉規劃管理的全覆蓋。
榮縣、富順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條 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下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榮縣、富順縣城總體規劃(含縣域城鎮體系規劃,下同)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建制鎮(鄉)總體規劃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榮縣、富順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四區范圍內三級及其以上鎮(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鎮(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含新農村及農民集中居住點規劃,下同)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景觀設計等,下同),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發展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城鄉結合部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需求。
鎮的建設和發展,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水、電、氣、交通、
環衛、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輻射和帶動周邊地區發展。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按照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改革發展的要求,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合理有序地開展各項建設活動,切實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進行土地利用和從事下列建設活動,必須服從城鄉規劃管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構筑物;
(二)城鄉道路、過境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索道、橋涵、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及附屬設施建設;
(三)城鄉供水、供氣、供電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設施、排水管道、溝涵及污水處理地設施、電力輸送線路及供電設施、通訊線路及附屬設施建設;
(四)城鄉河湖水系整治和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標志建設;
(五)城鄉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設,公園、公共綠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設;
(六)城鄉集貿市場、測量標志、交通能源設施、環保環衛設施建設;
(七)其他與城鄉規劃管理有關的建設。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范圍,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得轉讓,其規定的使用功能、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本辦法第十七條所述建設活動和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批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鎮(鄉)、村莊規劃范圍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鄉)人民政府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批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城鄉規劃要求的,依法組織公示,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后,按照相關規定調整規劃條件并通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管理權限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經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現場施工放線核查無誤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待工程基礎施工完畢,應及時通知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復驗建筑線,簽發建設項目基礎工程驗核表后,方可繼續上部工程施工。
建設工程(包括主體工程及配套的道路、堡坎、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消防、人防、環保、環衛、綠化等相關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需申請由原審批的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工程的平面、空間布局、用地范圍、建筑造型、室外環境等進行規劃綜合驗收,并簽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后,方可辦理房屋、土
地的相關權屬登記手續并交付使用。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一切臨時施工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自行全部拆除。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在我市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經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
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出租、轉讓、買賣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 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并依法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開展規劃的修改工作,其具體工作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榮縣、富順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征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并依法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開展規劃的修改工作,其具體工作由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制鎮(鄉)總體規劃,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征求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后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開展規劃修改工作。其中,榮縣、富順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總體規劃的修改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進行修改的市、縣、鎮(鄉)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鎮(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請,并具體組織開展規劃修改工作。
榮縣、富順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請,并具體組織開展規劃修改工作。
其他建制鎮(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并具體組織開展規劃修改工作。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組織修改和審批。
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修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建設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建設活動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和行為,并通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調聯動機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進行的各類建設活動和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后仍繼續施工的,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對其他城鄉規劃未作規定的,由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榮縣、富順縣城鄉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自身實際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貢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
?。?0**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h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確定一定區域作為重點區域,由重點區域所在地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組織編制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組織編制機關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應當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民防空設施、通信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管線、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統籌安排,并與地面建筑銜接。
第十五條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編制和審批:
?。ㄒ唬╅_發區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ǘ╅_發區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明確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并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報送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第十八條 鼓勵編制城市設計。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應當因地制宜,體現傳統建筑特色與現代建筑風格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 承擔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其他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風景名勝區內的鎮、鄉、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實施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相鄰兩側重大項目建設和規劃管理等事宜進行磋商、協調。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ㄒ唬╄F路、公路、軌道交通、港口、機場、道路、廣場;
?。ǘ┕艿涝O施、核電站、輸配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人民防空設施、燃氣設施、殯葬設施;
?。ㄈ┚G地、公園、濕地、河道、湖泊、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
?。ㄋ模┫?/a>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ㄎ澹┫勒?、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公廁、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垃圾中轉站、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醫療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品倉庫;
?。W校、幼兒園、醫院、鄉鎮衛生院、養老院、福利院、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館(場)、影劇院;
?。ㄆ撸┢渌枰婪ūWo的用地。
違反城鄉規劃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建設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依法辦理有關的規劃許可手續。與地面建設工程同步開發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市政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市政設施建設計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新建道路、橋梁、隧道上的各類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市政規劃設計要求統籌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建設程序,綜合組織施工,與道路、橋梁、隧道同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需要保護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省和設區的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審批:
?。ㄒ唬┬杞泧鴦赵河嘘P部門審批與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監管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ǘ┦〖壱韵碌胤饺嗣裾嘘P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ㄈ┛缧姓^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規定程序報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后,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少于七日。公眾意見應當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ㄔO項目選址書面申請;
?。ǘ┙ㄔO項目情況和選址要求的說明;
?。ㄈ┙ㄔO項目選址方案;
?。ㄋ模嗣鬟x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選址地點地形圖;
?。ㄎ澹┯墒∪嗣裾青l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當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初審意見和建設項目選址紅線圖。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出具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確定是否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出具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并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用地的位置、范圍、性質、面積以及建筑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界線、建筑退讓、建筑高度控制、停車場(庫)設置、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ǘ┍仨毰渲玫墓苍O施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
?。ㄈ┯嘘P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出讓合同無效。
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原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同步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等,向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書面申請、地形圖以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等,向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婪ㄏ虺青l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內容和依據;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報刊公示,采用多種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報刊公示,同時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
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準。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ㄖ?、構筑物、道路、管線工程;
?。ǘV場、停車場;
?。ㄈ┑叵驴臻g開發和利用工程;
?。ㄋ模┏鞘械袼?;
?。ㄎ澹┱加贸鞘杏玫睾涂臻g的戶外廣告設施;
?。┓?、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條件,包括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
依法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持書面申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建設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M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標明項目位置的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依法應當經審批、核準、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ǘ┺r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民委員會同意意見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派人到現場踏勘。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其他建設項目,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非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程序,依據鄉、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一條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向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機關申請驗線。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驗線意見。經驗線合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報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ㄒ唬┯绊懡诮ㄔO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ǘ┣终茧娏?、通信、人民防空、廣播電視、防洪保護區域、公共綠地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ㄈ┙ㄔ熳≌蛘呓ㄔ煊糜谏虡I、旅游、娛樂、教育、工業、倉儲、餐飲、畜禽養殖等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登記。
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原批準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并清理場地,退還臨時用地。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規劃條件,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竣工測繪報告、竣工圖等資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人到現場對規劃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并依法予以查處。
未經核實規劃條件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需要變更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報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投入經營使用的,或者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使用功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計算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工程設計。
第四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測繪技術規范、程序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勘測、放樣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準實施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鞘邪l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ǘ┮巹濍A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ㄈ└黜棌娭菩詢热莸膱绦星闆r;
?。ㄋ模┲贫ǜ黝悓m椧巹?、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ㄎ澹┫嚓P建議。
第五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評估報告要明確原規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就修改強制性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條 修改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不得修改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傮w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改的;
?。ǘ┗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內容存在明顯缺陷,確需修改的;
?。ㄈ┙浽u估,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三條 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及其修改方案、申請聽證的期限,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關系人,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情況,并接受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有效實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察,受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城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舉報、控告受理制度。對舉報或者控告行為,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鎮、鄉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測繪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整體建設工程造價;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建設的;
?。ǘ┥米哉加玫叵鹿こ袒蛘邏赫汲鞘泄芫€、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ㄈ┯绊憞液褪≈攸c工程項目建設的;
?。ㄋ模ξ奈锉Wo、風景名勝區保護造成嚴重影響的;
?。ㄎ澹┢渌麩o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是指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經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達到城鄉規劃要求的違法建設。
第六十八條 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主要媒體或者在該違法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拆除。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3: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2)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
?。?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法制定規劃。鼓勵確定區域以外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莊,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實行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制度。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網絡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州(地、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西寧市總體規劃由西寧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包括西海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地塊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鎮重要地塊以外的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前款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上述規劃在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采取審查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專家、公眾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機關在政府門戶網站、當地主要新聞媒體、辦公場所或者其他專門場所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能源、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省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以及本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城市、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強度,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區改建,應當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和文物古跡,并劃定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保證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通訊、地下交通、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下列公共服務、社會公益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ㄒ唬╄F路、公路、機場、道路、廣場;
?。ǘ┕艿涝O施、電站、輸配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ㄈ┚G地、林地、濕地、河道、湖泊、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ㄋ模┪奈锕袍E;
?。ㄎ澹┫?/a>、防汛、防震減災通道;
?。├盥駡黾胺贌龔S、污水處理廠、醫療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品倉庫;
?。ㄆ撸W校、醫院、福利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場);
?。ò耍┓?、法規規定其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的用地。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實現風景名勝區和周邊城市、鎮、村莊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共享。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的證明文件,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重點建設項目,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后,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規劃條件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條件包括: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
?。ǘ┩恋氐拈_發強度,主要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煌ǔ鋈肟诜轿?、停車場和疏散通道;
?。ㄋ模┕卜赵O施的配置要求;
?。ㄎ澹┙ㄖ臻g環境控制要求;
?。┓?、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建設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規劃許可內容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在二年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在二年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一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開工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組織定位、放線。未經定位、放線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A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工后,應當組織驗線。
第三十八條 在鄉規劃、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標明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鄉規劃、村莊規劃區內農(牧)民新建住宅的,應當持擬建房的用地證明、村(牧)民委員會意見、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規劃、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農(牧)民,應當持原有宅基地證明、村(牧)民委員會意見、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規劃、村莊規劃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規劃的鄉、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可以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在二年內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開工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條 在鄉規劃、村莊規劃區內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再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偪傮w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
?。ǘ┰O有鄉、鎮建設規劃管理人員崗位。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相關資料,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機關申請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不予通過核實并書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見。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許可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依法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受理臨時建設申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臨時建設的建筑物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延期申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
建設單位不得改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ㄒ唬v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區內;
?。ǘ┯绊懡诮ㄔO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ㄈ┯绊懙缆方煌?、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ㄋ模┱加镁G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ㄎ澹┱加秒娏?、通信、人防、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或者占壓城市地下管線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評估。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者委托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的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鞘?、鎮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ǘ┮巹濍A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ㄈ└黜棌娭菩詢热莸膱绦星闆r;
?。ㄋ模┤丝?、土地、交通、產業、環保、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ㄎ澹┢渌马?。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五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
?。ㄒ唬┛傮w規劃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ǘ┲卮蠼ㄔO項目選址影響規劃用地布局的;
?。ㄈ┮巹澋闹饕獌热菰趯嵤┲邪l現明顯不適當的;
?。ㄋ模┙浗M織編制機關論證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
?。ㄒ唬嵤﹪液褪≈卮蠼ㄔO項目需要的;
?。ǘ┐迩f布局調整和整治需要的;
?。ㄈ┺r業綜合開發和農村土地整理需要的;
?。ㄋ模┙浗M織編制機關論證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五十三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修改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五十五條 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并根據審議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有關違法建設的舉報后,對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九條 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查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對派駐地區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派駐地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向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建議。
督察建議應當向派出機關報告,派出機關應當核實,并可以視情形向派駐地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派駐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督察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ǘ┻`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
?。ㄈ`法建設行為未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改變臨時建設的建筑物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定位、放線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經核查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可以復工,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有農場場部、國有林場場部、國有牧場場部和獨立工礦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