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價聯字[20**]18號)
深圳市物價局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關于發布《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深價聯字〔20**〕18號
各物價分局、各區建設局(住宅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F予發布。
二○○六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市住宅、辦公、工業、商業等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政府開發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營、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標準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
非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協商約定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第六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相關約定應當一致。
物業入住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第九條 下列項目支出可以列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但不得重復計算: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公共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水、電費用;
(七)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及辦公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費用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必要的社區文化、體育活動費用;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下列基本服務項目:
(一)清潔衛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做好除“四害”消殺服務工作。
(二)公共秩序維護。協助有關部門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
(三)園林綠地養護。對公共園林綠地的花、木、草進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按照管理服務合同和服務公約規定對其他園林設施進行日常養護。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做好共用部位、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
(五)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以及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測算物業管理服務費時,應以實際的支出為計算依據,以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支出為基數計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根據供求關系、企業資質、管理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等因素,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比例或固定數額。
物業管理企業在接管項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應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及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開支項目和標準的預算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并報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業主大會批準的預算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導價范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三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接受業主的監督。
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初進行上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決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向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服務費除去物業管理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后,有結余的,應轉入本物業管理區域下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實行酬金制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共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年度預決算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審計。
聘請專業機構審核、審計的費用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產權為業主共有的場地、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納入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
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自業主入住之日起開始交納。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自首個業主入住之日起全額交納。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書面入住(入伙)通知并辦理完結相應手續。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
第十八條 因裝修產生的垃圾由業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運。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清運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過1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5元/證的工本費。
第二十條 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時,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
裝修保證金(押金)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在裝修協議中約定。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2000元,由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和裝修承建單位分擔。
裝修保證金(押金)應當用于裝修對物業公共部位損壞的修復。裝修未對公共部位造成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裝修驗收后一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押金)。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計算裝修損壞賠付標準時,應出示修復的工(料)價單。
第二十一條 除前述費用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與裝修管理相關的其他任何費用。
除裝修保證金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強制收取并占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對取得國家、省、市各級優秀、示范物業管理項目稱號的,其收費標準不得在原收費標準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的電梯起始層住戶不承擔電梯運行費,其他樓層的電梯運行費不進行區分。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一般按月收取,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增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和非業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相同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區分業主身份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同類型物業,如業主享受相同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對不同時間入伙的業主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具體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批文一律廢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可以繼續執行原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市住宅局)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2: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11修正)
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20**修正)
第一條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處三亂行為的工作。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罰款。
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后,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
第六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米栽O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ǘo《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ㄈ┦召M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后不終止收費的;
?。ㄋ模┎怀肿C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的;
?。ㄎ澹┏?、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趪液褪∪嗣裾幎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并從中收費的;
?。ㄆ撸覚C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ò耍﹪覚C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ň牛├寐殭嗷蛘邏艛嗟匚恢皇召M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ㄊ┢渌环戏?、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椒?、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ǘo《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ㄈ┬姓谭ㄈ藛T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ㄋ模┝P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
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ㄒ唬┏?、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ǘ┏l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ㄈ┏?、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ㄋ模┬袠I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材的;
?。ㄎ澹{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渌`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
第十條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第十二條對三亂行為,相對人有權抵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三亂行為進行舉報。
嚴禁對抵制、舉報三亂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接到對三亂行為的舉報后,經初步審查,屬于本部門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立案調查,并在兩個月內結案,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但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涉及本級政府的,應當報請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的三亂行為,應當通報監察部門,與監察部門共同查處。
有關部門對三亂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在查處三亂行為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票據、帳冊、資料等有關情況;不得阻撓、拒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亂收費行為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亂收費行為的,責令改正,將違法收費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收費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收費退還被收費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費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六條亂罰款行為由財政、法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三)、(四)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將違法罰款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其余幾項亂罰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違法罰款退還被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罰款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亂攤派行為由審計部門會同經貿、計劃、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亂攤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將所收款物退還被攤派單位;不能退還的,收繳同級財政,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或者攤派人力的,退還相當于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者相當于所攤派人力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嵤┤齺y行為的;
?。ǘ┻`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
?。ㄈ┍O察、財政、物價、審計、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ㄋ模┺D借、涂改、偽造《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和收費、罰沒票據的;
?。ㄎ澹┎婚_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專用票據,多收費、多罰款,少開票的;
?。┦召M單位合并、分立、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準調整后,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繼續收費的。
第二十條對制止、抵制和舉報三亂行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同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相關資料:修訂沿革 )
第二十二條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04)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20**)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