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紅頭文件”助力物業收欠費并無不妥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畢曉哲
就在前幾天,學校在大會上點名通報了本校教職工拖欠各自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的情況,要求這些教職工盡快補繳。同一天,小區一名供職于當地公安系統的業主也透露,當地公安局也在會上重點強調了同樣的事情。這一切都緣于上饒縣(江西省)于今年8月底下發的一紙通知--《關于開展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物業服務費欠繳清理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縣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在縣城規劃區擁有產權或租用的住宅、商業用房或共同居住房屋在20**年1月至20**年7月間所欠繳的物業服務費進行清理。
一些人質疑上饒縣政府紅頭文件幫助物業公司催繳欠費的做法,實際上是沒有搞清楚這一紅頭文件“通知”約束和管理的對象是誰。嚴格意義上,這一“通知”約束的僅僅是公職人員,并不是外部社會群體和社會人員。從性質上分析,這一政府下發的“催繳欠費通知”仍屬于內部管理行為,是政府對于所屬公職人員在“誠信”、“作風”等方面的約束和監督。以此角度,在不涉及非內部(公職)人員的情況下,政府管理所屬公職人員、相關部門約束下級工作人員,是完全說得通的。再者,政府的性質和宗旨決定著,它有維護社會正義公平的天然職守,難道政府非得對大量公職人員欠物業費現象不聞不問、乃至“支持他們欠費”才合適?
黨政機關約束公職人員言行,乃至將紀律約束延伸到“八小時”之外,不僅有必要性,現實中也并非孤例。一方面,公職人員屬于特殊性質的公務人員,其德行操守標準要遠遠高于普通人,普通人可以當“老賴”,公職人員卻不應該“老賴”,公職人員“老賴”對政府形象損害更嚴重。普通人可以在語言尺度上寬泛一些,那些販夫走卒、流動商販們,言語豪放不會受到什么指責,如果公務人員也“爆粗口”,會讓政府“丟分”。道理其實是一樣的。同樣的“欠費”,普通人可以按普通人的標準辦理,對廣大公職人員而言更應該嚴格。另一方面,以行政行為約束內部公職人員在20**年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早有體現,按照該法第29條規定,將“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迷信活動的”,以及其他違*公德的行為等納入監管(處分)事項。
20**年,南通市下發《南通市公務員思想道德和社會誠信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了有40多種有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守法”、“誠信”赫然在列。其他地方類似的“約束公職人員私德”的紅頭文件數不勝數。而上饒縣相關通知文件提出,對拒不繳納者或影響評先評優,要求公職人員自覺補交,對約談后仍拒不繳納的公職人員,將予以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曝光,并抄送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對其單位督促,對清理活動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嚴肅處理,從法理依據和現實執行層面都有章可循。
一部分公職人員心有抵觸情緒,也有一定原因。畢竟,內部管理之外仍直接面臨一個“服務合同”問題,收費繳費糾紛亦屬民間糾紛。但這并不影響政府擔當主持公道的“中間人”角色,政府主動加強對下屬人員的自律,政府對“做的不好”的本單位公職人員,要求嚴一些、更好地向社會做出表率,主動開展向“欠物業費”行為做斗爭,反而體現了一種社會責任和擔當意識。應該更多的獲得掌聲和認同,更多的點贊而不是刁難和質疑。換言之,一些公職人員長期欠人家物業費,難道反而有理了?當然有關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政府有關方面也不應坐視不理。要積極督促廣大公職人員履行繳納義務,另一方面還應監管物業公司履行服務合同,監管力度和制度性舉措也要跟上。政府要兩手抓,一手抓好“自率”,約束下級工作人員履行誠信的和法律的義務,另一手須摸準“欠費”現象的脈博,真正從改善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入手,最終實現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的雙贏。
篇2:探討物業公司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探討物業公司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隨著住宅小區的不斷增多,物業管理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關注。人們在關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開始逐步關注對物業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狀況。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物業管理者最經常受到侵害的就是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
一、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狀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已經成為了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個普遍現象。筆者曾對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和漳州市的物業管理現狀進行調查,結果發現80%以上的小區存在著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象。有的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率甚至不到50%。筆者為此專門了解了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成因。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到位,而以不交或拖欠物業費進行對抗;二是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房屋質量問題,部分業主將此歸咎于物業管理公司;三是一部分業主買房后長期不在此居住或出租給他人,忽視或忘記交物業費;四是物業買賣中前業主遺留的物業欠費;五是一些業主以沒錢等為由惡意拖欠物業費等。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無論是基于什么原因,其結果是物業管理公司無法收到預期的物業管理費,其運營資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并會因此產生與業主抵觸的心理,影響到正常的物業管理。筆者的調查發現,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的拖欠行為往往采取減少物業服務支出、降低服務質量等手段來緩解資金壓力,而這種手段則導致更多的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變得越來越不可調和,最終物業公司和業主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例如,在福州等地方都存在這么一種狀況,那就是因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者降低服務質量,業主大會決定另聘物業管理公司,而原物業管理公司則因業主拖欠物業費而拒絕撤離,新物業管理公司無法進駐,從而導致一個小區有兩個物業管理者,但兩個管理者卻都形同虛設,小區極其混亂的現象。
二、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
針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各物業管理者都會采取一些措施,以期保障自己的權利。物業管理者針對業主欠費問題的傳統做法是:首先是找業主進行溝通,通過思想工作來達到目的;其次是通過停水停電等措施來迫使業主妥協;再次是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最后是在無奈之下訴諸于法院。
然而據筆者了解,這些措施卻收效甚微。在筆者調查過程中,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告訴筆者: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如果采用思想溝通的方式收效甚微,反而會引起負面效果,那就是在催討過程中往往是雙方互相指責,鬧得不歡而散,矛盾越積越深;而通過停水停電手段又于法無據,因為現在的水費、電費等多數都是采用銀行繳費方式,物業管理者不直接收取,不少業主拖欠的僅僅是物業管理費,而非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者停水停電的行為易受到指責;而對于通過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的做法,物業管理公司普遍不予以認同。首先物業管理者多數認為自己的管理沒有問題,完全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來進行,業主認為管理不到位是無理取鬧,其次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則認為是因為業主的欠費而導致物業管理者經費支出困難,繼而導致物業管理質量下降,改進服務質量前提必須是業主交清拖欠的物業費;而對于通過訴諸法院的法律手段來催討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卻都有著許多的無奈--成本太高,得不償失。
在福州,有一業主從20**年底開始拖欠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費,到20**年3月,共計欠費1,900多元,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方面因訴訟時效問題,另一方面也為了殺一儆百,就到晉安區法院狀告該業主,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直到20**年底,判決才下來并生效。判決生效又面臨執行問題,到20**年6月才將該業主拖欠的20**年3月以前的物業費拿到,但20**年3月之后的物業管理費該業主仍繼續拖欠,物業管理公司還得去起訴。而且在這起案件中,物業管理公司希望案件能夠打得漂亮一些,于是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大多數律師一聽說只有2,000元的標的,紛紛退避三舍。人家律師說你物業費糾紛看似簡單,實則不省事,就算按件收費最低一件3,000元律師費,還是吃力不討好的活。一件案件拖一年,只收3,000元律師費,人家干什么不好?而從欠費業主的角度看,就算你按程序全部做下去,輸了官司也就是付你物業費了,談不上什么損失。物業管理公司都只能知難而退,成本太高了。因此,在筆者調查中,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都認為通過訴訟方式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可取。
由此可見,傳統的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這就需要我們尋找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徑。
三、催討物業管理費的法律思考
由于我國的物業管理制度仍然是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各種制度的構建仍處于探索之中,不夠完善。針對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困難的現狀,筆者認為應該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結合現實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逐步完善我國物業管理立法,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筆者經過調查,認為以下幾種做法不妨可以嘗試:
第一、由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的物業公司管理范圍及其與業主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將相關欠費業主資料交給律師事務所,授權給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住宅小區物業費進行催收,由律師事務所派專門律師進行統一催收。
這種做法已經在不少地方實行,福州、廈門等地的部分物業管理公司也正采用這種方式,并且普遍反映收效較好。通過律師事務所,利用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進行統一催討,多數欠費業主都能在律師的法律說教下交納拖欠物業費,這種做法不僅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正面沖突,還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對欠費業主逐一催討的繁瑣過程,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可以節省時間和催討的費用。利用律師事務所進行催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二、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享有法定的優先權。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我們仍將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與一般的債權等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物業管理者是通過提供勞務來獲取報酬的,是一種勞務性質的合同,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應當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行使。在美國,各州的區分所有物業產權法規定,如果某一房屋單元的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從到期之日開始,便構成業主協會對欠費業主房屋單元設定的不動產留置權。業主協會所享有的留置權,就像貸款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一樣,如果欠費業主經過一再催繳,仍拒絕繳納所欠費用,業主協會有權取消被留置品的回贖權,并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拍賣業主的房屋單元,并從售房款中優先受償。除了收回全部欠費外,還包括利息、滯納金及小區業主協會因追討欠費所支付的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1]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參照美國的做法,制定相關的立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的優先權,當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時,在合理的催討期間,業主仍未交納拖欠物業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請求法院強制拍賣該物業,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針對物業買賣無需經過物業管理公司而產生的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問題,可以規定物業買賣,如果有物業管理的,必須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應當由新舊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边@是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只要物業在,物業管理公司最后找到業主,總是能收到物業費的。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边@也明確了開發商在賣房之前要負擔物業費的責任,而且開發商賣房后業主入住都要到物業公司辦入伙手續,物業公司隨時可以了解物業交易的動態。但是到了二手房交易市場,物業公司可能就會被蒙在鼓里了。買賣物業只要在交易所里就可進行了,不需要你物業公司交接把關?!百I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向誰交租都是一樣,所以也不一定告訴物業公司說自己承租的物業已經更換主人了。等到物業公司發現了,老業主可能就找不到了。在福州,有個業主的寫字樓雖然天天在出租使用,但就是不交物業費。忍無可忍之下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告到了法院,但是當法院來送傳票時,承租人告訴法官上個月業主已將物業賣掉了,前面的老業主已經聯系不上了。法官說如果沒有老業主其他財產的資料,起訴后將來執行也是個難題,還是先撤訴吧!筆者認為,要杜絕這種現象實際是比較容易的,那就是通過立法規定物業買賣必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新老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無論是對買賣雙方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是輕而易舉的事。這樣不僅可以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利益,而且也可以對新業主的權益起到保障作用,避免此類拖欠糾紛的發生。
第四、改變訴訟的模式,降低訴訟的成本。
訴訟是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我們也不應排斥通過訴訟來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但因為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金額往往較少,而且涉及面較廣,這類糾紛,應盡可能采用簡便程序以有效保障物業管理者的權益。而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并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確定,因此,實踐中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的訴訟大多因涉及業主較多而采用普通程序,不能及時地處理糾紛。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設立小額錢財訴訟程序,盡量簡化程序,減少訴訟成本,以保障物業管理公司的利益。
總之,針對物業管理公司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困境,我們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物業立法,以促進物業行業的良性發展。
篇3:物業公司成立追收欠費和公共水電控制工作小組通知
物業公司關于成立追收欠費和公共水電控制工作小組的通知
各部室、各管理處:
為加強對追收欠費和公共水電控制兩大工作重點的管理,特成立如下兩個小組,專門負責事件的管理和協調:
一、欠費追收小組:組長z,副組長z,組員各小區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小區欠費進行多形式的追繳,著重是解決商鋪欠費及龍珠花園、金美花園的住戶欠費問題。
二、公共水電控制小組:組長,z,副組長z。負責對小區水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合理使用,杜絕浪費;檢查用電器的日常維修及保養工作;檢查公共水電各路分表的登記工作,了解小區準確的使用量;防止漏水、偷電的事件發生。
各小組每周末向公司經理室提供本周工作書面匯報,及時匯報工作進度遇到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
特此通知。
zz物業管理公司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