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

5526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房管規范物〔20**〕6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8月31日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提升物業行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市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資質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資質許可制度)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在資質許可的等級范圍內從事物業經營管理活動。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接受市房屋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變更、注銷及相關資料的歸檔保管、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第五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主要從業人員、物業管理規模、經營管理業績和企業經營誠信情況等條件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第六條(企業主要從業人員)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與所在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由該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應當提供為上述人員連續繳納最近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但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除外。第七條(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應當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助理物業管理師)》。第八條(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數量條件)

  一級、二級和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中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數量不得少于該企業承接的物業項目數量,但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經理兼任情況除外。

  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和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中具有物業管理師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一名。第九條(物業管理規模)

  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已實際提供合同約定服務的項目方可計入管理規模,且該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提供綜合管理、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公共區域綠化養護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服務等各項服務內容。

  認定計入管理規模的物業類型、面積應當以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項目情況表》為依據。第十條(不得計入物業管理規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項目,不得計入管理規模:

  (一)物業服務企業僅提供顧問服務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未全部提供第九條第一款所列五項服務的;

  (三)新建物業未實際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不得計入管理規模的情形。第十一條(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下列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

  (一)各物業專項服務的管理制度和標準;

  (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按實結算項目和公共收益賬目公開制度及操作流程;

  (五)應急預案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操作流程;

  (六)業主或者使用人投訴處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七)其他應當建立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第十二條(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采集、更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市物業服務企業分支機構)的相關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第十三條(優良經營管理業績)

  物業服務企業具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應當滿足下列各項條件:

  (一)連續三年保持盈利;

  (二)自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起前24個月內962121物業服務呼叫平臺受理的投訴處置率為100%、滿意率為90%以上;

  (三)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無不良誠信經營信息的記錄;

  (四)其他具有優良經營管理業績所應滿足的條件。第十四條(良好經營管理業績)

  物業服務企業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應當滿足下列各項條件:

  (一)連續兩年保持盈利;

  (二)自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起前12個月內962121物業服務呼叫平臺受理的投訴處置率為100%、滿意率為85%以上;

  (三)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無不良誠信經營信息的記錄;

  (四)其他具有良好經營管理業績所應滿足的條件。第十五條(資質證書核定、變更、注銷的申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登錄上海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相關信息,進行網上預約,取得預約號后到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核定、變更、注銷的申請手續。第十六條(新設立企業資質證書暫定期滿資質等級核定)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暫定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逾期不申請的,不再受理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申請,資質證書自暫定期屆滿之日起失效。第十七條(企業資質證書的依職權注銷)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在確認其已注銷工商登記后,注銷其資質證書。第十八條(企業資質專項檢查)

  市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專項檢查,可以采用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等多種方式進行,被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九條(信用信息抽查)

  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分支機構應當對上海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自查,并及時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

  市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每年對上海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企業信息進行抽查,被檢查的企業和分支機構應當向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并積極配合檢查工作。第二十條(責令限期改正)

  市或者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房屋管理部門;企業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不符合資質條件的相關事由,責令其3個月內改正,并制作書面談話記錄。

  在企業信用基礎信息抽查中,發現外省市物業服務企業分支機構存在信用檔案信息虛假、漏報、多報等情況的,分支機構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約談其負責人,告知其信用檔案信息虛假、漏報、多報的相關情況,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并制作書面談話記錄。第二十一條(企業未改正的處理)

  企業改正期滿后,經檢查仍不符合一級資質條件的,市房屋管理部門可以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企業改正期滿后,經檢查仍不符合二、三級資質條件的,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并書面通知該企業;在上海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予以注記,同時抄送企業承接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不符合三級資質條件的企業,注銷其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蛾P于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房地資物〔20**〕182號)、《關于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房地資物〔20**〕69號)同時廢止。

篇2: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3月14日經第38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0**年8月3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

  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

  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篇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 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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