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醫院放射源管理制度
1、放射源輻射防護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2、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3、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5、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6、醫院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7、、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8、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9、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10、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11、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12、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衛生行政、環保、公安部門報告。
篇2:人民醫院放射源管理規章制度
人民醫院放射源管理規章制度
一、放射源的管理
1.各單位的放射源要指定專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編號,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貼上標簽,內容包括:核素名稱、活度、出廠日期、出廠號、理化狀態。
3.建立放射源財目,內容包括:編號、核素名稱、測定日期(年、月)測定活度(毫居里)、購源日期、含源設備、所屬部門、用途、借入借出記錄、核查情況。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須存入保險柜中,做到賬物相符,檢查相關指標合格后,入庫消帳。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時,必須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稱、活度、測量日期、購源日期、單位名稱、保管人。經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集中處理。
二、放射性事故管理規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其他事故。
責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職或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術事故:指以設備質量或故障等非人為因素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類別分為:
一類: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二類:放射性物質污染事故。三類: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
3.發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單位必須及時向放射性防護室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減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響,并接受監督部門的處理。
4.處理放射事故時,應當首先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員就醫,組織控制區內人員的撒離工作,并及時控制事故影響,防止事故的擴大蔓延。
5.發生工作場所、地面、設備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首先確定污染的核素、范圍、水平,度盡快采取相應的去污染措施。
6.發生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時,肇事單位應立即報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馬上逐級上報南陽市衛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迅速查找、偵破、盡快追回丟失的放射性物質。
7.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收集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并及時上報給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便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分析國家財產及公眾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員受照時,要通過個人劑量計、模型實驗、生物和物理檢測、事故現場樣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員的受照劑量。
9.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當量超過0.05SV者,應給予醫學檢查;對一次受照劑量當量超過0.25SV者,應及時給予檢查和必要的醫學處理。
10.發生放射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衛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規定》中第五章罰則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