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合同糾紛答辯狀

2145

  物業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崔

  被答辯人:**物業管理中心

  答辯人就本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不是物業費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20**]11號)108、(15)規定本案案由應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沒有物業費糾紛這樣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授權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原告簽訂本案的物業合同,所以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業合同簽訂于20**年,所以應該適應20**年9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而不能適應20**年10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

  其次,業主委員會超出職責和權限簽訂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作出在20**年到20**年度聘用原告的決定。

  根據20**年《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青島市嘉禾路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沒有做出聘用原告的決定的情況下,和原告簽訂本案物業合同,業主委員會的這一決定超出了其法定職責和權限,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決定續聘原告為本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向被告索要物業費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區的物業合同06年已經到期,本案的物業合同為續聘合同。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四、原告計算物業費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20**年,本小區業主大會就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作出了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被告作為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本案應該追加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合同、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續聘物業公司。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參加本案審理,對于案件法律關系和事實的查清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審理結果直接和本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本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年月日

篇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訴訟一審答辯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訴訟一審答辯狀

  答辯人:A總(個人信息)

  住址:**市**區**

  被答辯人: z先生(個人信息)

  住址:**縣**鎮**村**路

  答辯人現針對本案本訴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進行答辯。答辯人認為,本訴并非相鄰通行糾紛,應屬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權侵權糾紛。

  我國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在通行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相鄰關系的成立要件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相鄰關系的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為不動產本身;第三,相鄰關系的內容應為對毗鄰各方各自行使物權的延伸或限制。

  本案本訴中,Z先生于起訴材料中訴稱答辯人在門前安裝了凸出1平方米多的防盜不銹鋼柵欄設施,侵犯了其通行權,影響了Z先生的通行、增加了消防隱患、妨礙了裝修進度及物品搬運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答辯人認為,即便Z先生所述屬實,答辯人“在門前安裝柵欄”,但該行為并非答辯人對自身房產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應屬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而依照我國物權法第70條、第8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5條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無權自行處置。既然如此,本案本訴糾紛作為相鄰關系的前提并不存在,本案本訴部分非屬相鄰通行關系,應屬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權侵權糾紛,Z先生之相鄰權未受侵犯。

  本案本訴部分中Z先生提出的理由無法支持其訴求。因此,貴院可駁回ZZ于本訴中之訴訟請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A總

  20年 月日

篇3:商品房認購糾紛答辯狀(按揭貸款政策調整)

  商品房認購糾紛答辯狀(按揭貸款政策調整)

  商品房認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變化導致按揭貸款首付比例提高,是否構成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律師認為,政策變化系屬情勢變遷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構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條款未明確約定其構成合同解除條件的情況下,認購人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通常表現為定金被開發商罰沒。

  答辯人:**房地產有限公司

  住址:**市湖里區

  被答辯人:*(個人身份信息 )

  住址:**市湖里區**

  答辯請求:

  1、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商品房認購書糾紛一案,貴法院已經受理。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認購書的性質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

  1、該認購書的性質:

  《商品房認購書》為簽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認購書依法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雙方履行認購書規定義務的情況:

  首先,雙方在簽署認購書前已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充分進行了協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見。

  認購書第九條表明,被答辯人“已經詳細閱讀并同意答辯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的有關條款,并與甲方(答辯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同意按該合同條款簽約”,否則,應按認購書第八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20**年10月1日以后,答辯人亦多次致電被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按照認購書的規定及時前往答辯人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均遭被答辯人拒絕。被答辯人訴稱其前往答辯人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遭到拒絕。對此,被答辯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不是事實。

  可見,有充分證據證明,答辯人嚴格履行了認購書規定的義務,而被答辯人并未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履行義務。

  二、關于貸款政策變化的性質及對雙方履行認購書的影響。

  1、關于新的貸款政策的性質。

  20**年9月27日中華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銀發〔20**〕359號《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加強了對房地產領域二套房信貸市場的監管、提高了二套房信貸的首付比例。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首先,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信貸,只是適當提高了二套房信貸的條件、對首付比例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已。

  其次,有必要說明一下新政策出臺的過程本身。在新政策出臺之前,關于地產新政的說法早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關于這一點,只要搜索一下當時的網頁或者查閱當時的報刊就可以輕易查證;每個新規定的出臺,總是有一個程序和過程,這本身就會受到媒體和輿論的關注,同時相關信息會傳遞到相關市場主體;法律規定本身具有先天的滯后性,總是先有社會實踐而后有關機關制訂法律規定對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和引導,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

  最后,合同法第117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新政策本身是可以預見的,絕非不可預見;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的信貸,只是提出了更嚴格的條件。所以,新政策并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新政策對雙方履行認購書的影響。

  首先,新政策的出臺并不會導致被答辯人無法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貸款。認購書第六條規定了被答辯人支付購房款的方式為按揭貸款方式,但對具體首付比例并未做出規定,所以,認購書并不會因新政策的出臺而無法履行。

  其次,新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只是對被答辯人的金錢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主觀要求,絕非不能克服的情形,前已述及新政策并非不可預見,二者結合,也可得出新政策并非不可抗力的結論。

  最后,在政策風險已經利劍高懸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并未在簽訂認購書前告知答辯人其已有多處房產處于按揭狀態,這表明被答辯人本身是有過錯的,并因而影響了答辯人的商業決定。答辯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被答辯人簽訂認購書,若要求政策風險由答辯人承擔則是顯失公平的。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新政策的出臺并不對認購書的效力構成任何影響,亦不會導致認購書無法履行。

  綜上“一”、“二”兩點所述,認購書合法有效,答辯人善意履行了認購書規定的義務,被答辯人沒有合法根據拒不履行認購書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被答辯人無權解除認購書。

  三、答辯人有權沒收定金。

  答辯人多次要求被答辯人前往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果后,答辯人曾以掛號信及郵政特快專遞(20**年10月之10日、16日、18日)的形式向被答辯人發出《告知函》,擬要求被答辯人收到此函即應前往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即依認購書的規定沒收定金。但,不知因何緣由,該函無法送達。20**年10月15日,答辯人亦曾就此致電被答辯人,此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為證。

  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并依照認購書第六條的規定, 20**年10月16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做出承諾:在被答辯人提供按揭材料符合銀行規定的情況下,可完成銀行按揭手續;否則,雙方另行協商。答辯人未曾提供任何有關辦理按揭的材料,雙方協商未果。既然雙方未達成新的協議,則應按認購書的約定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綜上所述,認購書合法有效,答辯人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政策變化并非不可抗力,認購書項下并未出現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或法定合同解除事由,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

行為,答辯人有權依法沒收被答辯人交付的定金,被答辯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房地產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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