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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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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執行z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z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臨政發〔20**〕16號),深入推進我鎮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簡稱“全域禁放”,下同),防治大氣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確保煙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降噪音、促環保、保安全、樹新風”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總目標,本著“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屬地為主,齊抓共管”的思路,堅持宣傳發動在先、依法告知在先,教育規勸在先、黨政機關和黨員干部帶頭執行在先,宣傳教育與依法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強化宣傳教育,嚴密清查堵控,嚴厲執法查處,鞏固和提高城鎮管理水平,改善和加強城鎮環境,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快建設生態、宜游、和美新z。

  二、組織領導

  成立z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全域禁放領導小組”),由鎮長陳云虎任組長,黨委副書記z任常務副組長,黨委副鎮長z、副鎮長z、工會主席z任副組長,城建站、新農辦、派出所、農技站、民政辦、聯校、安監站、黨政辦和各村(社區)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域禁放辦”),辦公室設城建站,由z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由城建站牽頭負責全鎮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組織協調。

  三、主要職責分工

  (一)城建站:負責牽頭做好全鎮煙花爆竹禁放日常工作。具體負責全鎮禁放工作的組織、協調、巡查、處罰、督辦并定期通報情況,設立“禁放”警示標牌,組織相關人員定期下村巡查(每月上旬)。

  (二)鎮紀委:負責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黨員干部進行立案、查處、問責。

  (三)派出所:嚴厲打擊禁放工作中發生的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依法對非法儲存、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四)新農辦:負責煙花爆竹禁放管理的舉報線索受理、核實、宣傳及報道工作。

  (五)安監站:取消全鎮范圍煙花爆竹經營門店銷售行為,負責組織檢查違禁儲存煙花爆竹及收繳工作。收集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車輛線索,及時上報市交通局。

  (六)聯校:負責組織中、小學的禁放宣傳教育工作,向學生家長印發禁放宣傳單(冊),倡議學生家長自覺抵制違禁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七)各村(社區):負責組織領導、具體落實本轄區的全域禁放工作; 貫徹落實鎮全域禁放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對本轄區禁放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在本轄區落實禁放工作各項要求;宣傳動員村民配合、支持禁放工作;組織村干部對所轄禁放區內“紅白喜事”、開業慶典等有可能燃放煙花爆竹的農戶、轄區內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切實做好文明勸導工作,做好相關資料臺賬、記錄與整理,村(社區)信息員每周五將相關信息以微信或短信報鎮全域禁放辦,違禁信息及時上報。(信息員名單見附件)

  四、禁放規定

  (一)禁放時間和范圍從20**年12月15日起全鎮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放種類: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爆竹、禮花彈,電子炮等。

  (三)處罰和舉報獎勵: 單位違規燃放的,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 個人違規燃放的,對燃放者(或其監護人)處以罰款; 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違規燃放的,除對違規燃放個人(或監護人)進行處罰外,對場所經營責任人處以罰款; 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凡提供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線索,執法機關依線索查獲違法行為的給舉報人現金獎勵。(具體舉報獎勵和罰款由鎮全域禁放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標準負責執行)。

  五、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即日起至20**年12月15日)。

  1.鎮黨委、鎮政府將全域禁放工作成效納入干部崗位考核內容,作為年度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制定全域禁放工作考核細則,明確獎懲措施。

  2.鎮全域禁放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禁放工作主要措施和管理辦法,出臺《z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

  3.鎮政府出動宣傳車廣泛宣傳,制作并在主要街道和人口集中地段懸掛標語橫幅,在全鎮中小學校開展全域禁放宣傳,發放《z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和《致全市人民的一封公開信》,營造濃厚的禁放氛圍。

  4.召開全鎮煙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動員大會,各級各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傳達貫徹全域禁放相關規定,動員黨員干部簽訂承諾書。

  (二)具體實施階段(20**年12月16日至20**年5月底)。

  1.禁放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鎮全域禁放辦為主負責,相關責任單位配合工作。各村(社區)要對轄區進行巡查,采取有力措施,嚴查非法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特別是在逢年過節等重點燃放時段及婚喪喜慶活動期間,要集中力量做好宣傳教育和查處工作。派出所負責配合查處非法制售煙花爆竹行為,對妨礙公務或勸阻不聽的人員依法予以拘留。各村(社區)要動員和組織村級老年協會、紅白理事會、文明勸導隊等社會力量開展日常巡查和宣傳教育。

  2.辦點干部實行包村制,負責督促轄區開展禁放工作。

  3.向社會公布z鎮全域禁放舉報電話3970001,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動員廣大群眾制止,勸阻和檢舉揭發違規行為。不定期通報全域禁放工作情況,對排名末尾的村(社區)通報批評,并由黨建辦和鎮紀委問責。

  (三)鞏固長效階段(20**年6月至20**年12月底)。

  1.各村(社區)動員和組織治安巡邏隊及社會力量開展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長效管理機制。

  2.城建、新農辦、派出等職能部門常態化開展宣傳、管控、整治和查處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集中開展宣傳告知和查處整治行動,逐步推動社會文明新風的形成。

  3.鎮全域禁放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根據工作開展情況,評選全域禁放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要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鎮文明城鎮形象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煙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嚴格按照上級部署,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對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組織領導。全鎮各單位要強化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重點加強重大節日和重要時段禁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鎮財政要要將全域禁放工作列入專項預算,由禁放領導小組統籌安排使用。各有關站所要明確責任,齊抓共管,切實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注意全域禁放工作宣傳、監督、整改、查處各環節的銜接,加強信息溝通、情況反饋,形成層層負責、部門協作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三)加強宣傳引導。全鎮各單位要迅速行動,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并對違反規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要入戶分發《通告》、《公開信》。要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教育,組織學習全域禁放相關規定,做模范遵守,并通過他們做好家屬、子女、親友的全域禁放宣傳工作。

  (四)嚴格責任追究。鎮黨委、政府將全域禁放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流于形式、群眾舉報頻繁、違規燃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通報批評的單位,由該單位負責人向鎮政府作出書面情況說明; 連續兩次通報批評的,由鎮政府主要領導對單位主職進行約談; 連續三次通報批評的,由鎮紀委予以問責。

篇2: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8)

  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8)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

 ?。?997年9月28日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不予處罰,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和平區、沉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以及東陵區、于洪區、蘇家屯區、新城子區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含模擬鞭炮)區域。

  第三條 本市禁放區以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域的劃定,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布公告。

  第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燃放、生產和銷售煙花爆竹。運輸煙花爆竹途經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須經公安機關審驗《爆炸物品運輸證》,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五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應教育公民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分別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沒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不予處罰,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裁決不服的,自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確定的具有全市性的重大慶典活動,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禮花、禮炮,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14修正)

  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

 ?。?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 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第三條 在本市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臺區,棲霞區堯化、邁皋橋、馬群、燕子磯、仙林街道,江寧區東山街道、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寧高新技術產業園,浦口區江浦、泰山、頂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區長蘆、大廠街道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禁放區域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供銷、教育、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新聞、宣傳機構,應當在公民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教師和家長有義務對青少年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第七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九條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報行政許可;屬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放區域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關依法申報。

  上述活動舉辦前,作出同意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通告活動的主要信息。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非法生產、運輸、銷售或者攜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監督、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監督、舉報人。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并經查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第十四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相關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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