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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理工程索賠簽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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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監理工程索賠簽審制度

  1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

  2 監理單位必須以獨立的身份公正處理索賠。因而必須對合同條件、協議條款等有詳細的了解,以合同為依據,公平處理雙方的利益糾紛。

  3 監理單位應及時提醒業主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避免承建方可能提出的索賠。

  4 索賠應按嚴密的程序辦理,步驟如下:

  4.1 提出索賠的一方應在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書面提出索賠要求正本報監理單位;同時向被索賠一方抄送一份副本,索賠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偎髻r的理由和依據;

 ?、谒髻r的費用和工期;

 ?、鬯髻r的依據和證明材料等;

  4.2 監理單位在接到索賠報告后,由總監組織有關人員研究索賠材料,同時,運用監理單位信息庫資料進行核實。當事件不清時可要求索賠方再次提出索賠證據。

  4.3 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與被索賠一方協商。直至雙方對索賠都能接受為止。

  4. 5.由總監簽發索賠處理通知單,通知當事人雙方。以上程序應在接到索賠報告28天內完成;

  4.6.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對監理單位處理索賠仍不滿意,可提請仲裁或法律訴訟。涉訟過程中監理單位應協助法律部門(或仲裁部門)弄清情況。

  5 為正確處理索賠,監理單位應注重信息管理,積累資料,包括:

  5.1.歷史記錄:工程進度情況及已完工程記錄,承建方的機具、人力情況,氣象報告,會議紀要,設計變更通知單,其它影響工程的重大事件;

  5.2.工程量和財務記錄:監理單位復核的所有工程量和付款資料,包括:工程計量單、付款憑證、計日工、變更令、各種費率、價格變化、現場材料、設備實驗報告等;

  5.3 質量記錄;

  5.4.竣工記錄,包括:竣工證書、竣工圖等。

篇2:工程索賠簽審制度(7)

  工程索賠簽審制度(七)

  1、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監理工程師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申請表;

  4、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規范所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費用索賠審查,并在初步確定一個額度后,與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協商;

  6、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在施工合同的期限內發出要求承包單位提交有關索賠報。

  告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單位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程序進行。

  7、當承包單位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連時,總監理工程師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與工程延期的批準聯系起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8、由于承包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單位的額外損失,建設單位象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查索賠報告后,應公正地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及時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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