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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索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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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管理部索賠管理制度

  目的

  明確在索賠管理中的工作要點,規范索賠處理程序。

  索賠的分類

  索賠分為索賠(承包商向開發商的索賠)和反索賠(開發商向承包商的索賠)兩類。

  索賠管理制度的使用范圍

  涉及現場簽證的問題處理,優先采用《現場簽證制度》,對于可能產生較大影響(質量、費用、工期等方面)的索賠事件,則適用本制度。

  索賠的預防

  1.按照全面履行和實際履行的原則真實、有效、及時地履行合同;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對可能引起索賠的情況有所預測,并將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通知承包商,督促其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

  3.對工程的各項文字記錄資料要真實、準確、嚴謹、全面、及時;

  4.各項指令、通知、答復、協議等應采取書面形式,并存檔;

  5.加強工作的組織性、計劃性和前瞻性,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

  資料的整理收集

  1.現場工程師應做好平常的工作記錄,真實、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工程狀況;

  2.資料員、專業工程師、項目主管在平時的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按照《工程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存檔;

  3.應收集整理的工程文件包括:

  1)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補充協議、經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圖紙、技術規范等;

  2)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會審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施工指令等;

  3)各項經現場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確認的簽證;

  4)各項往來信函、指令、通知、答復等;

  5)各項會議紀要;

  6)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記錄;

  7)現場工作記錄;

  8)工程停電、停水和其他干擾事件影響的日期、持續時間及恢復施工的日期;

  9)文件的收發記錄;

  10)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和錄相等;

  11)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監測報告等;

  12)工程材料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或記錄;

  索賠的提出

  1.索賠事件發生后10天內,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10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10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4.承包商提交的索賠文件應該包括索賠信、索賠報告和附件三部分。

  索賠的認定

  1.監理工程師通過對索賠事件真實性和索賠要求合理性的審查計算,作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項目部;

  2.工程項目部對索賠事件的真實性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后形成初步意見并上報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經理負責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

  3.工程管理部會同成本控制部、公司法律顧問對事件責任界定形成審查意見并報公司領導;

  4.配合成本控制部負責的索賠費用計算,協助提供有關資料;

  5.費用索賠的審批權限參照現場簽證的有關規定;

  6.工期索賠的確定由公司領導負責;

  7.索賠的認定工作應在監理工程師收到索賠報告后的28日內完成或給出答復。

  索賠資料的管理

  有關承包商提交的索賠文件、監理單位的意見、公司各部門對索賠的調查和審查意見、認定結論等均應交資料員存檔。

  反索賠的提出

  1.公司各部門均可向公司提出反索賠建議;

  2.工程管理部負責事態調查,收集整理與反索賠相關的工程資料;

  3.公司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和確定反索賠的內容;

  4.配合成本控制部起草反索賠意向通知,經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送交承包商;

  5.配合成本控制部整理反索賠報告,提出與索賠有關的現場資料;

  6.反索賠報告經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送交承包商。

  相關記錄

  索賠意向通知

  索賠信、索賠報告及其附件

  監理單位對索賠的處理意見

  公司各部門對索賠的調查、審查和處理意見

  公司領導對索賠的審批意見

  反索賠意向通知

  反索賠報告

篇2: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  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為失職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進行索賠。為挽回公司損失,明確賠償責任,規范索賠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相關責任人主觀已經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戰爭、地震、洪水、暴風雨、雪災等)造成的損失不在本制度索賠之列。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賠種類

  第四條索賠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資金流失類:包括攜款潛逃、貨款丟失、超期借款、違反現金交易原則造成的呆死帳等;

  2、產品質量事故損失:由于生產、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報廢造成的損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職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誤、嚴重質量事故等造成的損失;

  5、機械設備:由于維修保養不善、違章操作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增加、提前報廢等造成的損失;

  5、其他類損失。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發生經濟損失后,執行部門可逐級向當事人、當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總、總經理索賠。

  第六條索賠對象:

  (一)損失金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對當事人全額索賠;

  (二)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直接主管;

  (三)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分管副總;

  (四)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總經理;

  (五)重大損失責任的索賠,由集團公司總經辦召集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七條對管理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除執行經濟索賠外,同時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索賠執行

  第八條索賠權限

  (一)總經辦、技品部、審計部等部門為集團索賠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財務部負責執行索賠決定;

  (二)集團其他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可做出索賠建議,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三)各部門、子(分)公司對所屬員工索賠必須經總經理(第一責任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索賠執行

  1、歸口總經辦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損失金額進行調查、評估、測算。

  2、執行部門按照損失金額下發處理決定或填寫索賠通知單通知當事人;

  3、財務部按照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落實索賠執行,索賠時可根據金額大小一次性或分月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4、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對于超過期限仍未復議者,視同放棄復議權,財務部按照原處理結果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經集團公司核準后生效,與法律沖突之處依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附:索賠單規范格式

  索賠單

  索賠項目

  索賠理由

  索賠金額核算

  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

  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金額

  被索賠方簽字確認

  被索賠方復議

  執行部門回復

  執行結果

  執行人簽字:執行部門主管簽字:

  年月日

篇3:工程索賠簽審制度(7)

  工程索賠簽審制度(七)

  1、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監理工程師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建設單位的費用索賠申請表;

  4、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規范所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費用索賠審查,并在初步確定一個額度后,與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協商;

  6、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在施工合同的期限內發出要求承包單位提交有關索賠報。

  告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單位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程序進行。

  7、當承包單位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連時,總監理工程師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與工程延期的批準聯系起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8、由于承包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單位的額外損失,建設單位象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查索賠報告后,應公正地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及時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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