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工程公司機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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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機械管理制度

  機械料具使用,全部執行公司內部調撥制度,凡是工程項目需要機械料具時,一律由公司機具負責人統一調配。

  1、在公司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如果項目部急需機料具,要征得負責人同意后才能去社會上租賃,如果擅自去社會上租賃機械料具,按租賃費的10%罰責任人。

  2、項目上需要大中型設備,必須提前一星期通知機具負責人。如設備閑置在工地上或無計劃要設備,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設備調出時,項目部必須清理干凈維修好,保證調進項目部及時正常的使用,如果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對調出項目部的使用工長罰款200元。

  4、凡是調出設備,一律辦理調撥單,重要設備由調出單位派專人押車,損失的由調出單位按原價賠償。汽車到達調出或調進項目后不及時卸車,每小時罰項目負責人50元。

  5、因生產需要總部要求項目調出設備時,項目部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影響生產,大中型設備每拖延一天罰項目負責人500元。

  6、凡是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設備,原則上都由各項目部機修工自行修理,不能修理的需要外協單位修理的機修工應向施工員交代原因,并由工地材料員,施工員,機修工,協助單位的修理人員談好價格,明確修理后的保證使用期。

  7、使用塔吊等大型機械,必須嚴格按機械操作規范,嚴禁違章操作,如果項目部不按要求超負荷吊裝,每次罰責任人500元。

  8、三大料具調撥要求項目部提前十天報送機具負責人,調撥時由需方項目派人到調出項目驗收,并在調撥單上簽字,手續完備后雙方不得扯皮。

  9、所有貨物調出項目必須配合裝車,如汽車到工地后,遲遲不能安排人員,每推遲一小時,項目負責人罰50元。

  10、鋼管調出時必須清理調直,彎曲鋼管每根扣5元,鋼管上帶有扣件的不記帳,亂割鋼管的每根扣10元。

  11、鋼模調出時必須調直修理上油,未整理的鋼模按每平方米扣10元;發現小鋼模上打洞扣10元;在大鋼模上打洞的,每個洞扣30元;大模變形每平方米罰100元。罰款由項目分攤,其中木工工長與組長承擔70%,30%由其他管理人員承擔。

  12、快拆頂托調出必須清理調直,配件齊全。未清理的,每根按2元扣除;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13、扣件調出必須靈活,螺絲齊全上油。調出后發現如需修理的壞扣件每只扣2元;不靈活的扣件,每只扣0.5元。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14、工地上遺失料具的,按總額30%賠償。根據全體管理人員的折率、時間,由項目經理負責分攤。

  15、凡是新開工的項目,需要機械料具的,一律由機具負責人報總經理批準,擅自購買的,不予報支發票,由項目管理人員分攤。

篇2: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07)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3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推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和農業機械科研、鑒定、推廣、技術培訓、安全監理以及有關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鼓勵進行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農業機械技術改造,發展農業機械教育、培訓事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管理和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化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科研與推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機械科研推廣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新機具、新技術。鼓勵生產企業開發、生產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

  推廣農業機械產品和技術,應當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六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七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確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并適時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愿提出申請,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產品,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者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從產品目錄中予以取消。

  第三章 生產、銷售與使用

  第八條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國家實行產品認證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和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

  第九條 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警示標識。銷售實行生產許可證、認證管理的植保機械和脫粒機械等農業機械產品,還應當標注有生產許可證和認證標志;銷售實行生產許可證、認證管理的其他農業機械產品,還應當標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認證標志。

  銷售的舊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使用標準。

  農業機械銷售經營者應當銷售與其銷售的主機相配套的零配件。生產農業機械的企業應當保證零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農業機械銷售經營者應當依法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做好售后服務。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因產品質量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農業機械使用者應當按照安全操作

  規程作業,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征用農業機械投入搶救國家財產、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災害等活動,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農業機械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狀況,定期組織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絡建設,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完善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教育培訓機構與群眾性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和農業機械大戶相結合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府財力和本行政區域農業機械推廣的實際情況,將承擔公益性職能的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協助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技術培訓機構應當開展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銷售、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接受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農業機械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從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的機構應當接受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資格審驗,取得駕駛培訓許可證。

  從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的教練員應當經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取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并接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其技術能力、設備狀態、維修質量和零配件質量的定期審驗與檢測。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維修等級、范圍承攬維修項目,嚴格執行農業機械維修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作業質量標準;尚未制定作業質量標準的,按照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作業。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發生質量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由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五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及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實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使用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到當地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其所屬農業機械的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領取號牌前,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領取臨時通行牌證,臨時通行牌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所有權發生轉移、登記內容變更或者報廢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農業機械的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偽造、變造。

  第二十五條 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農業機械購買者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免費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駕駛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人員,必須經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駕駛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作業,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農業機械駕駛證、行駛證。

  農業機械駕駛證不得轉借、偽造、變造。

  第二十七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進行的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限期修復。拖拉機達到報廢標準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進行作業,并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監督下解體。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證進行定期審驗。

  拖拉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第二十八條 使用農業機械發生安全事故的,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生在道路以外的安全事故,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發生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后,當事人不得逃逸,不得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化技術創新的規定,安排科技開發資金用于農業機械化的技術創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農業機械化試驗示范基地,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等建立農業機械示范點,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農業機械跨區作業的組織、協調等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跨行政區域作業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務。

  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農業機械及運輸跨行政區域作業農業機械的車輛,憑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的跨區作業證明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專門從事農田作業和自營性的拖拉機免征養路費;對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拖拉機,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減征養路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農村機耕道路建設,改善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為農業機械作業創造條件。

  農田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等建設項目涉及農村機耕道路建設的,在制定規劃、進行驗收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通知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參與。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府財力和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

  第三十四條 直接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燃油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燃油補貼??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燃油補貼的發放工作。

  農業機械作業燃油補貼資金必須??顚S?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農業機械駕駛培訓的,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聘用未經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駕駛培訓教學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

  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無號牌、行駛證的,責令辦理相關牌證,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無駕駛證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作業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轉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

  (四)偽造、變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收繳偽造、變造的牌證,暫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暫扣的拖拉機或者聯合收割機;

  (五)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責令強制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未按規定接受定期審驗的,責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補檢或者補審,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七)拖拉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令按規定投保,并處依據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維修、推廣、技術培訓等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
【頒布日期】20**.03.28
【實施日期】20**.07.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管理,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業機械化事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村農副產品加工、農業運輸、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及其設備。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經營、鑒定、推廣、使用、維修和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業機械的科研、生產、推廣、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產、提高效率、確保安全和有利于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對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投入,支持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生產制造、(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興辦多種形式的服務站點和專業合作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業機械化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提出農業機械重大技術改進措施建議,宣傳貫徹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的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應用水平,指導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
(三)擬訂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和農業機械維修管理;
(四)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
(六)負責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及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業機械資金、設備、物資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林業、水利、農墾等有關部門協同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系統內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機構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設在基層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戶)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三)指導農業機械作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組織農業機械適用技術培訓和推廣,提供農業機械信息服務;
(五)協助縣農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及作業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鄉、鎮農業機械化的統計工作。
第十條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公安、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推廣和培訓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培訓機構,必須面向農業生產實際,以研究、開發和引進適應本地區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業機械技術和產品為重點,加速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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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參與制定本地區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計劃并負責實施,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農業機械化技術和信息服務。
農業機械及其新技術推廣,必須在擬推廣地區試驗、示范,證明確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方可推廣。按規定實行推廣許可證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前應當取得推廣許可證。推廣許可證由自治區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 農業機構化技術學?;蛘呦鄳獧C構,具體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及管理人員的技術培
訓工作,也可以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未經上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的性質和隸屬關系。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農業機械化技術學?;蛘吲嘤枡C構。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實行國家、集體、個人等多種經營形式。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有權拒絕任何非法的集資、收費和攤派。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認可的質量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擅自改裝、拼裝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在保證期內,實行包修、包退、包換。
第十七條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自治區規定的作業質量標準;尚未規定作業質量標準的作業項目,按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履行。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維修技術等級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按照維修技術等級資質證書所核定的維修等級和范圍開展業務。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維修應當保證質量,實行保修期制度。承接農業機械不合格的,應當進行返修。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跨區作業給予支持和提供服務。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農業運輸機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保證安全,方便運輸,不得非法扣押。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集農業機械進行搶險救災,并按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

第五章 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有明確合法的產品標志,使用說明和出廠合格證。
國家實行質量認證制度的農業機械,要有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四條 研制、引進農業機械新產品批量生產前,須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農業機械檢驗鑒定機構對其質量進行檢驗鑒定。農業機械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鑒定結果必須客觀、公正。
農業機械檢驗鑒定機構不得從事農業機械產品的營銷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對已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推廣許可證制度的農機產品,必須驗明生產許可證和推廣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農業機械化專項發展資金。
農業機械化專項發展資金??顚S?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并保持農業機械專業技術人員的穩定。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設備、機具等資產,不得挪用、侵占;未經上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變賣、平調。
國家投資購置的大中型農業機械的變賣、報廢,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變賣、報廢所得的資金必須用于更新農業機械,不得挪作他用。鄉、村集體所有的大中型農業機械的變賣、報廢及所得資金的使用,應當經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辦理推廣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農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因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而給使用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

條規定,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給使用者造成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偽造檢驗鑒定結果或者出
具虛假證明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更正,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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