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五)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條: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
篇3: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1997)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分為:
(一)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或輕傷事故;
(二)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恰當。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會和其他有關機關,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原因分析)報告前述有關部門。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及1次死亡12人的事故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