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十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及時統計、報告、調查、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職工是指本項目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
3、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拍照或錄相。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項目部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經理,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
5、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安全部門,另一份存入項目部事故檔案。
6、得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項目部所有職工積極配合調查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項目部所有職工的必須正確配合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的工作。
8、事故處理要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
9、項目部應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將上月(年)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年)報表》報送公司安全部門。
10、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1997)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分為:
(一)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或輕傷事故;
(二)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恰當。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會和其他有關機關,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原因分析)報告前述有關部門。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及1次死亡12人的事故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