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建設集團公司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編者按:近日集團公司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了《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F將《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項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現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質量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制度所屬工程質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損害外,凡因管理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隱患,機械設備毀壞,降低使用標準,因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第四條 鑒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標準、圖紙圖集和集團公司文件等。屬于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調查事故處理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質〔20**〕111號”執行,公司各有關領導、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司內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條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檢測定性、專家認定、行政裁決”制度,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其調查處理實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力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有權對工程質量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職 責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職責除按照集團公司的崗位職責執行外,質量責任:
總經理的質量責任:建立各級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各級單位的分工和職責及必要資源的配備,對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施工質量保障負領導責任。
分管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主管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下屬各單位、部門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
主管質量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工程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技術保證,落實本系統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并定期對施工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技術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會計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資金保證,對工程質量的資金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經濟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管理保證,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質量管理部的質量責任:按照部門的職責,按照各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施工過程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監督各二級單位、項目部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施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告知項目部和主管領導,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工程質量負主要管理責任。
項目經理的質量責任:項目經理是工程質量責任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各種法律法規、各種規章制度和資源的配備,嚴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和經審批的文件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各級管理人員按照相應的崗位承擔各自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圍和管理職責,為事故報告單位,對所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逐級上報。
第九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總經理報告;主管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一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根據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建議;(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
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五章事故責任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故發生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由集團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2016年)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14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5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咨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咨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任,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辈靻挝粦敯凑辗煞ㄒ幒凸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并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辈?、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鑒定活動,并對檢測、鑒定數據和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合格后,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供應單位名稱、材料技術指標、采購單位和采購數量等信息。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并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其中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發包,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合同、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規模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合同重新報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作為建設工程各階段相關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當存入建設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信用管理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巖土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按規定經審查后方可使用,具體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通過合作協議確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分階段的合作設計,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各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因改建、擴建工程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重新提交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提交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洽商改變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的,設計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字簽章。改變的內容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其他施工許可條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采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F場服務的范圍、標準及費用可以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約定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對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報送采購信息。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組織到貨檢驗,并向施工單位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或者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現場,并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施工單位進行取樣、封樣、送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
第四十二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并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應當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重新報驗;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檢測等措施,并重新報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各階段驗收方案。
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后,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布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并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定程序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本市鼓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相關合同經備案后作為結算工程建設費用的依據,合同當事人不得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投資工程還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單位報價總價低于本市規定的預警線,經評標專家委員會質詢評審后中標的,建設單位可以適當提高履約擔保金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費用。
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定額及調整幅度確定,房屋征收、管線拆改移、樹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時間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費用計入建設費用。保險范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5年。
鼓勵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保修擔保范圍包括工程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
其他建設單位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質量保修擔保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施工質量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行業協會、學會、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等,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十六條 住
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處罰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信用、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和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六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實施監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六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逐步建立監督執法過程追溯機制,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動態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協調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綜合協調工作,負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質量監督的協作配合。
在質量監督職責出現交叉或者不明確時,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難以確定的,應當指定臨時監管部門或者暫時履行,并及時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確定職責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合同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鑒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進行配合比設計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供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技術文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
(二)使用未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一線作業人員的;
(五)未建立一線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一線作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通過掛靠承攬工程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旁站,或者見證過程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未組織到貨檢驗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使用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的;
(二)對送檢樣品或者進場檢驗弄虛作假的;
(三)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時未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進行驗收,或者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工程預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未在3日內報告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單位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單位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或者使用說明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雙方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保證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的,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是指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人。
第一百零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住宅小區工程質量維修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維修控制辦法
為了及時解決小區居民的工程質量問題,向住戶提供完善的服務,滿足住戶的合理要求,進一步提高公司的信譽,結合小區維修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熱情接待、聽取顧客報修的責任,并設身處地為其解決實際問題,不可以職權范圍為借口推諉顧客。
第二條 當住戶(顧客)來電或上門報修時,第一接收人應及時填寫《產品質量維修記錄》,明確維修項目的來源,問明事由,記清樓號、位置、顧客姓名。
第三條 對住戶(顧客)報修與求助應耐心細致,對收費項目及時說明服務標準、服務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四條 項目辦應由專人負責住戶的維修工作,及時同住戶溝通根據《產品質量維修記錄》和具體的情況分清責任:
1.施工方責任分為施工工藝不當或材料不合格兩方面的原因,維修負責人應及時聯系施工方到現場查看問題,拿出解決辦法。并且最遲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給予徹底維修,達到顧客(居民)滿意。若施工方不能按約定的時間予以維修,或維修后仍存在質量問題,項目辦可自行聯系解決。所發生的費用由施工方保修金中雙倍扣除。
2.顧客自身原因:由于顧客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妥善地向顧客說明情況,并協助顧客聯系物業部門給予有償服務。
3.保修期外,如果顧客(居民)向項目辦反映質量問題,項目辦應向顧客作好解釋工作,協助顧客聯系物業部門給予有償服務。
第五條 對于明確維修的質量問題,項目辦維修負責人員及時電話通知承包方(或掛號信通知并查詢),承包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維修好,經住戶簽字認可后報項目辦。作為工程維修金的支付憑據。如承包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修理好,項目辦可自行安排進行維修。
第六條 維修過程中,項目辦應安排專門人員對維修過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維修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
第七條 維修好的房屋要由項目辦(兩人以上)簽字認可并經住戶簽字,維修方在一個月后進行回訪檢查,無質量問題后,辦理工程量驗收單進行結算。以上發生的費用扣承包方工程款。
第八條 維修時間:為不影響住戶的生活,項目辦人員應確保所維修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1.對急修項目(如:自來水設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設備漏水、漏電),要在30分鐘內到位,12小時內修復,若不能,要有緊急處理措施,并對住戶(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2.一般維修原則上2日內修復,特殊情況必須做出說明和限時承諾。維修時限不得以節假日和休息時間順延。
第九條 項目辦負責人對維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確保維修結果達到預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