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戶驗收標識管理及填寫
1統一標識形式、放置方法及留置時間等
1.1對于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應在檢查點位上做出明顯檢查標識(含主體結構工程檢查驗收符合)。根據實際檢查情況,檢查標識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住戶編號(住戶的編號各專業檢查記錄表要統一,在方案中要做出統一規定)、房號位置、檢查項目內容、實測實量結果、對應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觀感質量檢查結果論、使用功能質量現場檢查結果論,以及檢查驗收結論等內容。按標識中列出的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
1.1.1實測實量項目檢查標識:對應檢查內容,應填寫允許偏差、檢查結果、檢查結論。
1.1.2使用功能檢查標識:對應檢查內容,應填寫檢驗/檢測報告編號、檢查結論。
1.1.3觀感質量檢查標識:對應檢查內容,應填寫標準規范規定、檢查結論。
1.2檢查標識可采取印章、不干膠標貼等形式制作,相應檢查內容可手寫,同時應能夠保持其牢固和耐久性。主體結構工程檢查標識應保留至下一道工序施工。其余檢查標識應保留至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前。
1.3對于已全部裝飾裝修和設備安裝到位的住宅工程,上述檢查標識有可能影響工程裝飾效果時,采取在住宅戶內顯著位置設立檢查圖表等形式標明檢查結果。
2所有檢查標識項目樣表
2.1建筑現澆結構外觀及尺寸偏差項目檢查標識
篇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
關于轉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質質函[20**]17號
關于轉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現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制定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和《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以及建筑節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戶一驗”制度,進一步推動住宅工程質量(包括建筑節能)整體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附件2: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關于印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建質[20**]999號
各區、縣建委,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附件: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國家施工驗收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每一戶及單位工程公共部位進行的專門驗收,并在分戶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三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強化檢驗批驗收,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者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第四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先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質量分戶驗收。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六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第七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主要包括以下檢查內容:
(一)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偏差;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地面、墻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采暖系統安裝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其他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分戶驗收前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的方法,對本規定要求的分戶驗收內容進行檢查;
(三)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四)分戶驗收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或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并加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驗收專用章。
第九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要制作工程標牌,并鑲嵌在建筑外墻顯著部位。工程標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竣工日期;
(二)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全稱;
(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
第十一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以下事項:
(一)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修負責人姓名、電話以及辦公地點;
(三)物業公司名稱、電話;
(四)工程質量保修程序和處理時限;
(五)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應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業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事項應當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在住宅單元入口進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抽查有關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質量分戶驗收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2009年)
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20**)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建筑市場主體的質量責任意識,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進工程質量提高,按照建設部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依據《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內質量驗收評價導則》和現行相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規范,對每戶套內的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所進行的質量驗收活動,是住宅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分戶驗收工作組織實施與管理的責任主體。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立分戶驗收組,由分戶驗收組實施分戶驗收工作。分戶驗收組應包括下列人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 分戶驗收組應當以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為依據,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內質量評價導則》對住宅工程實施分戶驗收。
第六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在確保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但粗裝飾住宅必須包括:(1)房間尺寸,(2)地面、墻面裂縫情況,(3)樓地面、天棚和墻面抹灰質量和防水質量,(4)門窗安裝質量,(5)給排水及燃氣工程質量,(6)通風與空調安裝質量,(7)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全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除上述項目外,還應包括吊頂、地板、涂飾、裱糊、櫥柜安裝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條 分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證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證明作為《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同交給住戶。
第八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的情況匯總后報相關質量監督機構備查。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時對分戶驗收工作進行核查,并在監督報告中記錄核查情況。如核查中發現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經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九條 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的,應按有關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 凡未實施分戶驗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不予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