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周轉材料定義
一:周轉材料,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二:本科目應按照周轉材料的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周轉材料的主要賬務處理
公司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等
領用周轉材料時,采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其他攤銷方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在用),貸記本科目(在庫):攤銷時應按攤銷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
周轉材料報廢時,采用一次轉銷法的,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采用其他攤銷法的按應補提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同時,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同時按已提攤銷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在用)。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周轉材料日常核算的,領用等發出周轉材料時,還應同時結轉應分攤的成本差異。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應公司在庫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以及在用周轉材料的攤余價值。
篇2:土建工程項目主要周轉材料其配套計劃
土建工程項目主要周轉材料及其配套計劃
材料供應,是保證工期與質量的最關鍵的一環。搞好材料供應,主要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周密計劃: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和預算書中的工料分析,編制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計劃,作為備料、供料和確定倉庫、堆場面積及組織運輸的依據。
2、及時采購:安排足夠的采購人員,按照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根據材料用量計劃,及時做好材料的訂貨、采購、進場工作,組織材料按計劃進場及保管,避免在施工中出現停工待料的情況。
3、仔細檢查:采購人員應把好第一道關,材料應有合格證明,嚴禁次品或不合格材料進場。材料進場時,工地質安組織認真的抽查、復檢工作。建立材料員、質安組、工地施工人員層層把關的檢驗制度,使材料合格率達到100%,不合格者堅決運出施工現場。
為保證工程質量,在材料品種的選擇特別是在一些主材料方面,必須經過考察與比較,采用目前應用廣泛的優良品種。本工程主要工程量參考預算值。主要周轉材料、料具計劃如下表所示。
主要周轉材料及其配套料具表
序號 材料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進場計劃
篇3:建筑工程公司周轉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周轉材料管理制度
1 .為了進一步加強周轉材料的管理,使其標準化、規范化,提高使用的經濟效果,制訂本制度。
2 .本制度規定了周轉材料的計劃采購、收發保管使用、回收處理和核算業務管理流程。
3 .本規定所指周轉材料是鋼(木)模板、鋼(木竹)腳手架板、鋼(木)支撐門型腳手架及其零配件。
4 .周轉材料自企業購人至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均屬本條例管理的范圍。
5 .企業要設置專門機構和管理人員,對周轉材料要集中管理,實行租賃。6 .出租部門要遵守以下規定。
( l )根據需用計劃編制供需平衡表,組織平衡調度;
( 2 )采購驗收按《 倉庫管理制度》 執行;
( 3 )質量驗收按照《 周轉材料驗收和報廢標準》 執行,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定型組合鋼模板每種規格抽驗五塊;其他品種每批到貨抽檢10件。如果不符,不予驗收;
( 4 )對使用中的周轉材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并組織回收,及時修復,凡需報廢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租用部門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使用和維護。
l )使用和維護周轉材料的組配支搭、拆除、整修等作業過程;
2 )組配和支搭要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執行。嚴禁挪做他用,隨意裁截和打孔;
3 )拆除時不得從高空扔摔;
4 )拆除后應及時清除灰垢,外觀整形和保養,并按規格分開好壞,碼放在指定地點;
5 )施工現場不再使用的周轉材料應及時退庫,并做好記錄。
7 .出租和租用部門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對周轉材料實行保養和維修。
( l )各種周轉材料均應按規格碼放,陽面朝上,垛位見方;
( 2 )露天存放的周轉材料,先夯實場地,并下墊30cm ,有排水措施,堆放高度一般不超過Zm ,垛位間距有通道;
( 3 )零配件要裝人容器中保管;
( 4 )使用后的周轉材料要及時清除灰垢,進行外觀整形和技術保養。8 .出租部門三項考核指標。
( l )鋼模出租率=[期內平均出租數量(平米)]÷〔期內平均擁有量(平米)× l00%〕 ;
( 2 )報廢率=〔期內報廢數量總金額〕÷〔期內平均擁有量總金額”×100 % ;
( 3 )鋼模周轉次數=〔期內完成支模面積(平米)〕÷〔期內平均擁有量(平米)〕。損耗率按品種分別計算,損耗數量為缺量與損壞且不可修復的數量之和。
9 .凡違反周轉材料管理制度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 l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責任者個人50 元罰款,處責任單位500 元罰款;
l )無專門機構或人員進行管理的;
2 )采購和驗收未能按規定辦理的;
3 )未按《 周轉材料驗收和報廢標準》 進行質量驗收的;
4 )出租部門未對使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
5 )未能及時組織回收修復的,以及未按規定標準報廢的;
6 )組配和支搭違反施工方案的,并隨意挪作他用、裁截和打孔的;
7 )在拆除時隨意從高空中扔掉的;
8 )使用后未能及時清理、整理、保養的;
9 )未按規定碼放,隨意堆放的。
( 2 )對情節較嚴重,管理確實混亂,將視其情況加重處罰。
10 .附則
( 1 )本制度由總公司物資供應部負責解釋;
( 2 )本制度自20**年10月20 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