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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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為進一步積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確保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及時、到位,依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規定:

  1、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單位產值1%的比例提取。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4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30%

  2、公司對施工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施工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擔責任。

  3、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4、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對違反采購原則的行為,除按獎罰條例處罰外,必須退貨,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的由行為人和批準人承擔責任。

  5、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篇2: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年)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于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于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采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采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于采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源 自管理資料 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并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并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冃гu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 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醒胴斦擎偙U闲园簿庸こ虒m椯Y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篇3: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有關區財政局、區建設(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制定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做好對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財政扶持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江干區、拱墅區五個主城區。

  二、財政扶持條件

  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服務項目為經濟適用住房、農轉居公寓或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區;

  2.正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3.物業服務費標準在前期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標準(含)以內;

  4.申請補貼前一年度該項目物業管理項目主任(經理)考核扣分少于5分(含)。

  三、扶持標準及資金來源

  財政扶持標準為0.1元/平方米?月,扶持范圍是符合上述扶持條件的項目內住宅服務面積(對非住宅不予扶持);扶持資金列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按1:1的比例分別承擔。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一式兩份);

  2.物業服務項目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或項目規劃性質和竣工交付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3.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或項目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5.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4月底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提交上述1-5項資料。其中《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需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建局審核并加蓋公章;

  2.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經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并確認后,將申請資料匯總,并在《___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匯總表》加蓋公章,同時經區財政局蓋章確認后,與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的《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原件,一份)一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對各區住建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扶持資金文件;

  4.市財政局將市級扶持資金撥付至各區財政局,由各區財政局直接撥付至各物業服務企業。

  六、其他規定

  1.財政扶持資金按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服務時間按月計算,服務時間未滿一個月的,不計算扶持資金;

  2.本辦法執行時間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原《對杭州市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財政扶持的相關辦法》(杭財基[20**]1387號)同時廢止。

  3.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項目情況,若發現部門或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外,取消其今后申報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4.濱江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執行,財政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5.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保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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