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范例(七)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和五十一條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促進企業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以及當施工中發生事故時,企業能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根據**市政府和市建委的要求,并結合企業的特點,特制定本企業的建筑施工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了保證建筑施工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企業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企業、社會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使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二、建筑施工的主要特點及事故隱患的分布
建筑施工是一個技術復雜,隱患眾多,事故多發的行業,它有與工礦企業明顯的不同特點:
1、產品(建筑物、構筑物)形式多樣,很難實現標準化。結構、外形多變,施工方法必將隨之改變。
2、產品位置固定,生產活動都是圍繞著建筑物、構筑物來進行的,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場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作業,而且各種機械設備、施工人員都要隨著施工的進展而不停的流動,作業條件隨之變換,不安全因素隨時可能出現。
3、產品點多、面廣,施工流動性大,這給施工管理增加了困難。
4、產品高、大、深,露天高空作業多,施工周期長;施工人員在室外露天作業,工作條件差危險因素多。
5、建筑結構復雜,工藝變化大,規則性差。每棟建筑物從基礎、主體到裝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藝和施工方法不同,生產過程也不同。而隨著工程進度的發展,施工現場的狀況和不安全因素也隨著變化。
6、手工操作為主,機械化程度低。
可見,建筑施工是一個特殊的、復雜的生產過程,是一個各種因素多變的生產過程,存在的危險因素甚多,因此,建筑業是一個事故多發的行業。據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建筑業傷亡事故率僅次于礦山行業。
通過對事故的類別、原因、發生的部位等進行的統計分析得知,高處墜落、觸電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五種是建筑業最常發生的事故,占事故總數的85%以上,因此,這五種事故稱為“五大傷害”。此外中毒和火災也是多發性事故,所以,我們在日常生產活動中要加強對以上多發性事故隱患的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三、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分工
?。ㄒ唬┏闪敝笓]領導小組
1、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質安處)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成員:
辦公室電話:
?。ǘ┏闪⑹┕がF場應急救援小組
每個工程項目開工時,由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組成施工現場應急救援小組,項目經理任小組長。每個小組需配備一名經過培訓的衛生急救人員和保健醫藥箱及必需的急救器材。
?。ㄈ┞氊熀头止ぃ?/p>
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負責本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日常工作由公司生產部兼管。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情況時,以指揮領導小組為基礎,立即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公司生產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新軍任總指揮,主管生產、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康濤任副總指揮。如董事長、總經理不在企業時,則由副總經理任總指揮;如董事長、總經理不在企業時,則由公司***任臨時總指揮,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施工現場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事故的現場搶救和應急處置及報警工作。
?。ㄋ模┯柧毢脱萘?/p>
公司針對“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分公司、項目部每年(或每工程)至少進行一次模擬演習,保證一旦發生事故,指揮機構能正確指揮,救援隊伍能根據各自任務及時有效的排除險情,控制并消滅施工,搶救傷員,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四、各類事故的預防措施
?。ㄒ唬﹤€體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觸電事故
(l)施工現場可能發生觸電傷害事故的環節
在建工程與外電高壓線之間不達安全操作距離或防護不符合安全要求;臨時用電架設末采用TN一S系統、不達“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雨天露天電焊作業;不遵守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操作規程;照明燈具金屬外殼末作接零保護,潮濕作業末采用安全電壓;高大機械設備末設防雷接地;非專職電工操作臨時用電等。
(2)預防措施
?、偈┕がF場做到臨時用電的架設、維護、拆除等由專職電工完成。
?、谠诮üこ痰耐鈧确雷o與外電高壓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達不到要求的,要增設屏障、遮欄或保護網,避免施工機械設備或鋼架觸高壓電線。無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強行施工。
?、劬C合采用TN一S系統和漏電保護系統,組成防觸電保護系統,形成防觸電二道防線。
?、茉诮üこ滩坏迷诟?、低壓線下方施工、搭設工棚、建損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
?、輬猿帧耙粰C、一閘、一漏、一箱”。配電箱、開關箱要合理設置,避免不良環境因素損害和引發電氣火災,其裝設位置應避開污染介質、外來固體撞擊、強烈振動、高溫、潮濕、水濺、以及易燃易爆物等。
?、抻晏旖孤短祀姾缸鳂I。
?、甙凑铡督ㄖ┕づR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各類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護,保證其安全使用。凡移動式照明,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鄨猿峙R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2、高處墜落及物體打擊事故
?、攀┕がF場可能發生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事故的環節
臨邊、洞口防護不嚴;高處作業物料堆放不平穩;架上嘻戲、打鬧、向下拋擲料;不使用勞保用品,酒后上崗,不遵守勞動紀律;起重、吊裝工末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龍門、井架吊籃乘人。
?、祁A防措施
?、俜苍诰嗟豘m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樓板邊、陽臺邊、屋面邊、基坑邊、基槽邊、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基坑口等高處作業時,都必須設置有效可靠的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谑┕がF場使用的龍門架(井字架),必須制定安裝和拆除施工方案,嚴格遵守安裝和拆除順序,配備齊全有效限位裝置。在運行前,要對超高限位、制動裝置、斷繩保險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經確認合格有效,方可使用。
?、勰_手架外側邊緣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搭設腳手架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操作層的跳板必須滿鋪,并設置踢腳板和防護欄桿或安全立網。在搭設腳手架前,須向工人作較為詳細的交底。
?、苣0骞こ痰闹蜗到y,必須進行設計計算,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菟踉谑褂眠^程中,必須具有力矩限位器和超高、變幅及行走限位裝置,并靈敏可靠。塔吊的吊鉤要有保險裝置。
?、迖澜苌衔麘?、打鬧、灑后上崗和從高處向下拋擲物塊,以避免造成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3、機械傷害事故
?、攀┕がF場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環節
機械設備末按說明書安裝、末按技術性能使用;機械設備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失效;對運行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末按操作規程操作;機械設備帶病運作。
?、祁A防措施
?、贆C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诎匆幏兑髮C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蹤C械操作工持證上崗,工作期間堅守崗位,按操作規程操作,遵守勞動紀律。
?、芴幵谶\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⑤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其使用。
4、中毒事故
?、攀┕がF場可能發生中毒的環節
人工挖孔樁中,地下存在的各種毒氣;現場焚燒的有毒物質;食堂采購的食物中含有毒物質或工人食用腐爛、變質食品;工人冬季取暖時發生煤氣中毒。
?、祁A防措施
?、偃斯ね诳讟吨?,要進行毒氣試驗和配備通風設施。
?、趪澜F場焚燒有害有毒物質。
?、酃と松钤O施符合衛生要求,不吃腐爛、變質食品。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暑伏天要合理安作息時間,防止中暑脫水現發生。
?。ǘ┗馂?、化學物品爆燃或爆炸應急預案
1、火災事故
?、攀┕がF場發生火災的主要環節
電氣線路超過負荷或線路短路引起火災;電熱設備、照明燈具使用不當引起火災,大功率照明燈具與易燃物距離過近引起火災,電弧、電火花等引起火災。電焊機、
點焊機使用時電氣弧光、火花等會引燃周圍物體,引起火災;民工生活、住宿臨時用電拉設不規范,有亂拉亂接現象。民工在宿舍內生火煮吃、取暖引燃易燃物質等。?、祁A防措施
?、僮鍪┕そM織設計時要根據電器設備的用電量正確選擇導線截面,導線架空敷設時其安全間距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陔姎獠僮魅藛T要認真執行規范,正確連接導線,接線柱要壓牢、壓實。
?、郜F場用的電動機嚴禁超載使用,電機周圍無易燃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苁┕がF場內嚴禁使用電爐子,使用碘鎢燈時,燈與易燃物間距要大于30cm,室內不準使用功率超過60w的燈泡。
?、菔褂煤笝C時要執行用火證制度,并有人監護、施焊周圍不能存在易燃物體,并配備防火設備。電焊機要放在通風良好的地方。
?、奘┕がF場的高大設備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叽娣乓兹細怏w、易燃物倉庫內的照明裝置一定要采用防爆型設備,導線敷設、燈具安裝、導線與設備連接均應滿足有關規范要求。
2、易燃、易爆危險品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攀┕がF場由于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引起火災、爆炸的主要環節施工現場的使用油漆、松節油、汽油等涂料或溶劑;使用揮發性易燃性溶劑稀釋的涂料時使用明火或吸煙;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品的距離過??;
?、祁A防措施
?、偈褂脫]發性、易燃性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現場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煙,同時應加強通風,使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降低。
?、诤?、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品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ㄈ┩练教鷳鳖A案:
?、攀┕がF場可能發生坍塌事故的環節
土方施工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挖土;積土、料具、機械設備堆放離坑、槽小于設計規定;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深基坑末設專項支護設施、不設上下通道,人員上下坑槽采踏邊坡;料具堆放過于集中,荷載過大;模板支撐系統末經設計計算;基坑施工末設置有效排水等。
?、祁A防措施
?、賴澜捎猛诳盏啄_的方法進行土方施工。
?、诨A工程施工前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按照土質的情況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由疃瘸^sm有專項支護設計。對基坑、井坑的邊坡和固壁支架應隨時檢查,發現邊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于挖出的泥土,要按規定放置,不得隨意沿圍墻或臨時建筑堆放。
?、凼┕ぶ袊栏窨刂平ㄖ牧?、模板、施工機械、機具或其他物料在樓層或屋面的堆放數量和重量,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荷載,造成樓板或屋面斷裂。
?、芑邮┕ひO置有效排水措施,雨天要防止地表水沖刷土壁邊坡,造成土方坍塌。
?。ㄋ模┍╋L雨應急預案:
?、攀┕がF場由暴風雨引起傷亡事故的主要環節,強風高處作業(陣風六級、風速10.shas);基礎土方施工由于無排(降)水措施導致土方邊坡失穩;
?、祁A防措施
?、倩A土方施工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有效的排(降)水措施②六級以上大風嚴禁登高作業,塔吊、施工電梯等應按規定安裝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
?。ㄎ澹┑卣饝鳖A案:
?、攀┕がF場可能發生的地震、水災災害,由于地震導致建筑物損毀、人員傷害。
?、铺幹么胧?/p>
組織人員緊急疏散。
?。┧疄膽鳖A案:
?、攀┕がF場可能發生的地震、水災災害,由于水災導致建筑物損毀、人員傷害。
?、铺幹么胧?/p>
組織人員緊急疏散。
五、各類事故的處置程序和搶險措施
?。ㄒ唬┨幹贸绦?/p>
施工現場一旦發生事故時,施工現場應急救援小組應根據當時的情況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或進行現場搶救,同時要以最快的速度進行報警,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排險,并根據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盡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公司及各在建工程項目部制定出本單位的安全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道路路線圖,并確保通道的暢通,遇突發緊急事故時,由專人指揮與事故應急救援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根據不同的事故,明確疏散的方向、距離和集中地點。
?。ǘ﹫缶吐摻j方式
一旦發生事故時,施工現場應急救援小組在進行現場搶救、搶險的同時,要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進行報警,如有人員傷亡的,要撥打“120”急救電話和公司報警電話;如果發生火災,應撥打“119”火警電話和公司報警電話。公司報警電話:
?。ㄈ└黝愂鹿实膿岆U措施
1、觸電事故的搶險措施
一旦發生觸電傷害事故,首先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方法是切斷電源開關,用干燥的絕緣木棒、布帶等將電源線從觸電者身上撥離或將觸電者撥離電源),其次將觸電者移至空氣流通好的地方,情況嚴重者,邊就地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壓法搶救,同時就近送醫院。
2、高處墜落及物體打擊事故的搶險措施
工地急救員邊搶救邊就近送醫院。
3、坍塌事故的的搶險措施
一旦發生事故,應盡快解除擠壓,在解除壓迫的過程中,切勿生拉硬拽,以免進一步傷害,現場處理各種傷情,如心肺復蘇等。同時,就近送醫院搶救。嚴重可能全身被埋,引起土埋窒息而死亡,在急救中應先清除頭部的土物,并迅速清除口、鼻污物,保持呼吸暢通。
4、機械傷害事故的搶險措施
?、艑τ谝恍┪⑿?,工地急救員可以進行簡單的止血、消炎、包扎。⑵就近送醫院。
5、中毒事故的搶險措施
施工現場一旦發生中毒事故,讓病人大量飲水、刺激喉部使其嘔吐,立即送醫院搶救,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保留剩余食品以備檢驗。
6、火災事故的搶險措施
?、叛杆偾袛嚯娫?,以免事態擴大,切斷電源時應戴絕緣手套,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當火場離開關較遠時需剪斷電線時,火線和零線應分開錯位剪斷,以免在鉗口處造成短路,并防止電源線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員觸電。
?、飘旊娫淳€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時切斷時,一方面派人去供電端拉閘,一方面滅火時,人體的各部位與帶電體保持一定充分距離,搶險人員必須穿戴絕緣用品。
?、菗錅珉姎饣馂臅r要用絕緣性能好的滅火劑如干粉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或干燥砂子,嚴禁使用導電滅火劑撲救。
?、葰夂钢?,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將火熄滅。
?、梢话闱闆r發生火災,工地先用滅火器將火撲滅,情況嚴重立即打"119”報警、講清火險發生的地點、情況、報告人及單位等。
篇2: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作好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確保一旦發生群體性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控制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減輕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預案實用范圍
游泳場所范圍內發生的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
2、組織架構和工作職責
游泳場所危害健康應急處理小組:
應急處理組長:_____
應急處理副組長:_____
設備應急處理維護負責人:_____
秩序應急處理負責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衛生管理員:1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救生員:1-3人(取得救生員資格證)
4、應急處理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當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突發事故后,現場應急處理成員必須上報應急處理組長,正副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相關應急處理的負責人必須服從組長指揮和安排,協助突發事故的簡單應急救助,保護事故現場、做出緊急避險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及保證客人安全等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突發事件及現場情況。
5、事故處理
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管理人員及員工應鎮靜,不慌亂,及時了解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趁勢等內容,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協助衛生監督員和醫療搶救人員做好事故處理和傷員搶救工作。根據情況主要完成下列任務:
1)暫停導致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作業區域,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2)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人員。
3)協助衛生監督員對事故地點進行現場錄象、照相、勘驗,提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并陳述當時現場情況,協助衛生監督員盡快查明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程度。
4)討論分析事故責任,根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改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追究責任。
5)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公司上級領導,在由公司向地方衛生監督機構匯報該次公共場所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內部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等。
篇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ㄈ┮话闶鹿噬蠄笾猎O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鞯娜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呀洸扇〉拇胧?;
?。┢渌麘攬蟾娴那闆r。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ㄈ┦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ㄎ澹┦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