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2
一、凡發生在施工生產中,由于生產區域和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錯誤,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至使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達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應由事故發生的單位負責人立即如實上報到主管部門(不準隱瞞或拖延上報)。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的條文執行。
二、各單位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應立即對受傷人員應積極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三、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審批表》報公司安全部門,重傷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副經理組織工會、安全、保衛等部門及項目部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對事故調查處理,并由公司安全部門收集、整理有關材料上報市建委、勞動局審批。
四、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事故單位人員必須如實反映和提供,不得拒絕、隱瞞,偽造假情況和假資料。
五、事故處理完畢復工時,應由責任單位填寫工傷事故復工報告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六、工傷事故的統計
(1)工傷事故頻率
年(月)工傷事故頻率:年(月)發生工傷總人數÷年(月)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2)重傷頻率
年度重傷頻率:年度重傷總人數÷年度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3)死亡頻率
年度因工死亡頻率:年度因工死亡總人數÷年度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篇2:公司工傷事故處理規定(9)
公司工傷事故處理規定(九)
第一條 確保工作全是公司及其每一個干員的責任,每一個干員責任預防和報告不安全工作情況。
第二條 員工如因公受傷或生病,應立即向直屬干部報告,干部應立即組織人員申請車輛護送,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醫治。
第三條 受傷員工之直接班組長干部應及時填空工傷事故報告表。
第四條 掌權員工之直接單位主管應對事故發生原因,詳細經過闡述清楚,以及處理見意。
第五條 行政部對公司工傷事幫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對發生事故要在12小時內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采取處理決定呈報上一級主管。
第六條 總經理對調查事故應掌擔之責任處理意見給予最終裁決。
篇3:綠航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事故處理辦法
綠航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事故處理辦法
一、員工受傷救治及申報
1、員工在本工作場所受傷,部門或成員企業負責人應及時組織人員救治;
2、員工在非本工作場所受傷,部門或成員企業負責人應積極協助其親屬對受傷者進行救治;
3、員工受傷,部門或成員企業負責人應視情節第一時間及時報告集團公司總經理并通知當事人家屬,同時在12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申報,人力資源部根據事故情況向上級安監部門報告;
4、員工在住院治療時所報姓名必須與身份證姓名一致。
二、受傷材料報送及性質(工傷或非工傷)鑒定程序
1、若當事人受輕傷,由本人在事故發生3日內將事故發生經過用書面材料報送部門或成員企業負責人;若當事人受傷較重,無法書寫時,可由本人口述,家屬或同事代為書寫;若當事人受重傷,無法書寫或口述,由事故見證人提供事故經過材料。無論何種情況,員工受傷經過要由一個以上見證人簽字;
2、部門或成員企業負責人根據事故發生的書面材料,5日內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擬受傷性質報告;
3、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將事故初擬認定情況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4、當事人若對集團公司認定的受傷性質有異議,可以和集團公司進一步交涉或請求上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
三、工傷認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人員治療待遇
1、工傷人員到指定的醫院治療,醫療費憑票全額報銷,未經許可,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到其它醫療機構自行治療者,治療后果和治療費用公司概不負責;
2、工傷人員住院需陪護的由受傷者或其家屬申請,公司視情況派陪護人員或指定傷者家屬陪護,無論單位派陪護人員工家屬陪護,市內每人每天補助40元,市外每人每天補助50元;
3、工傷人員出院后,要開具診斷書和復制病歷等材料,如需院外治療或休養的,憑醫院診斷,經單位同意后,方可治療、休養;
4、員工因工傷需停工治療的,在治療期內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治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事故處理
1、因工致殘,根據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的傷殘等級,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具體規定雙方協商一次性處理,協商不成,交由上級勞動保障部門處理;
2、死亡,報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七、工傷員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勞動鑒定結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等行為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八、集團公司員工統一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上述與國家《工傷保險條例》有抵觸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