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制度(七)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促進建設事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2、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組織設計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3、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電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2、修改用電組織設計的資料。
3、用電技術交底資料。
4、用電驗收表。
5、電氣設備的試驗、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5、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
6、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7、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
8、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地。采用TN系統作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
9、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即三相五線制,其絕緣顏色分別為黃、綠、紅、N線為淡藍色,PE線為黃綠色。PE線不做供電用線。
10、保護零線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11、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
12、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鋁線。
13、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五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
14、施工用電必須是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15、施工現場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室內照明應設有閘刀開關及漏電保護器。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時,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
16、電工必須經過按國家現行標準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用電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方可上崗工作。
17、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18、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篇2: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在小區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大廈物業管理處申請,在得到管理處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1.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2.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3.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5.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6.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7.正在使用的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8.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9.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10.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12.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13.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篇3:中石化集團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團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海上平臺獨立發電設備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ㄒ唬?在運行時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ǘ?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ㄈ?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
?。ㄒ唬?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ǘ?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
?。ㄈ?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ㄒ唬?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ǘ?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ㄈ?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ㄋ模?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ㄎ澹?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ㄆ撸?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八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