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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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八、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m.airporthotelslisboa.com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九、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


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十、附則: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篇2: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篇3:工傷保險工作工作責任制度

  工傷保險工作工作責任制度

  一、每月25號之前更新保險名單,將辭職或換崗的員工更換為在職在崗員工,注意事項:

  1. 以受傷率較高的制管、吊帶、換模、調機、機電、司機等工種為主要購買工傷保險對象;

  2. 更換時必須查詢計劃換下的員工是否有工傷,工傷是否理賠。保險公司只理賠在保的工傷員工,禁止更換待理賠的工傷員工,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理賠過的員工不能夠作替換申請。

  3. 所有更換名單都必須經過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部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通知保險公司更換。

  二、工傷事故報案操作流程

  1. 各部門、各車間主管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通知人力資源部。

  2. 人力資源部查詢該員工是否有購買保險,若沒有購買保險,必須在工傷發生24小時內更換名單,醫院病歷上日期必須在保險公司受理有效日期后(向保險公司遞交名單更換申請后的2-3天);

  3. 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保險統計記錄工作

  1) 工傷保險購買記錄表:記錄工傷保險購買日期、姓名、年齡、工種。

  2) 工傷備案表:詳細記錄員工姓名、工種、工傷時間、報案時間、住院時間、出院時間、費用、是否仍需要治療、理賠申請時間、收到賠款時間、金額等資料備查。

  三、理賠操作流程

  1. 人力資源部保險責任人準備相關資料,通知保險公司過來理賠;

  2. 理賠資料:

  1) 事故證明(蓋公司章,注意要與工傷員工購買保險時用的公司名稱一致);

  2) 事故通知(蓋公司章,注意要與工傷員工購買保險時用的公司名稱一致);

  3) 傷者病歷、發票;若住院還需提供出院小結、住院清單等(注意傷者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4) 委托授權書(工傷員工簽名加蓋手印);

  5) 保單復印件;

  6) 團險常規理賠申請書(工傷員工簽名加蓋手印,蓋公司章);

  7) 傷者身份證復印件A4一張。

  3.理賠費用:正常情況下,在遞交申請十個工作日后,保險公司將賠款匯入公司帳戶,并附賠款通知書,人力資源部保險責任人在確認理賠金額后,通知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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