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設備調劑管理制度(二)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調劑處理:
1、累計停用一年以上的閑置設備。屬于備用、維修、技術改造、特種儲備和搶險救災的設備除外。
2、因工作變更不再使用的設備:技術指標下降,但未達到報廢標準尚能降級使用的儀器設備;重復購置的同種儀器設備,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3、嚴禁把國家有關部門明文規定不準生產、不許擴散和轉讓、淘汰的醫療設備或待報廢的設備作為裝置設備調劑。
4、調劑設備中可供家用者,審批時應嚴格審批和把關。
5、調劑設備應本著就內就近的原則,盡量避免長途運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所有調劑設備,包括無償轉讓的醫療設備,在估價時,應根據使用期限、技術狀況等合理作價,經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按合同執行。
7、實際辦理后要及時履行財務手續,調劑收入應列入設備更新、改造基金項目專項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8、所有待調劑設備,均應按照設備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蝕、損壞、遺失。
9、加強對設備調劑工作的財務管理監督,對利用調劑設備的便利損公肥私的行為應予以追究,嚴肅處理。
篇2:人民醫院醫療設備購置審批制度
> 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設備購置審批制度1.各業務科室應根據臨床、科研、教學需要按年度編報設備計劃,三十萬元以上的設備應填寫計劃論證表,由設備科匯總后交醫院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討論,形成年度計劃,并由院領導批準后執行。
2.購置大型醫療設備,必須先編寫可行性報告及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申請表,報省衛生廳批準后執行(以省衛生廳為準)。
3.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醫療設備購置計劃,應先上報zz市政府采購部門批準后,報相應的采購機構實施。
4.對緊急情況或臨床急需的醫療設備,應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交院領導批準后,優先辦理。
5.各業務科室不得對外簽定訂購合同或向廠商承諾購置意向。參加各類會議時,可將會議上廠商介紹的產品資料帶回單位,按有關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6.對各類設備所需的耗材、配件,應做好計劃由設備科審核,報分管領導批準執行。
7.對科研項目所需的醫療設備,應根據科研經費、批準項目,由科教科統一提出計劃,報設備科審核后,由分管領導批準執行。
8.對于贈送、科研合作、臨床試用或驗證的醫療設備,必須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設備和醫療管理部門審核,報單位領導批準執行。對違反規定造成醫療事故或醫患糾紛,由當事人承擔有關的責任。
篇3:中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中醫院醫療設備報廢制度
1.凡使用期滿并喪失效能、性能嚴重落后不能滿足當時需求、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且無法修理或無維修價值的醫療設備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2.醫療設備報廢,必須先由使用科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報廢原因、數量、經醫療設備科相關技術人員和報廢鑒定小組審核鑒定,設備科或醫院領導批準后(單價一萬元以上貴重設備必須經院領導審批后),方能辦理報廢。
3.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由醫療設備科會計辦理銷帳手續,建立殘值帳目,檔案員辦理相關檔案手續。
4.凡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必須送交醫療設備科,進價萬元以上的設備須由設備科報國有資產管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