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簡單照明線路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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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的照明線路計算辦法

  對于非電氣專業的技術人員,可以用以下辦法進行簡單的照明線路計算。

  照明支線簡易計算:

  對于單相220v,1kw近似等于4.55安培電流。

 ?。▽τ谌?80v,1kw近似等于2安培電流。)

  舉例如下:

  計算照明負荷功率為1.0kw。

  根據負荷功率計算電流:1.0kw=4.55A1.0乘以4.55等于4.55A

  根據電流選擇斷路器:DZ47-63/2P (插座回路一定得2極)10A(該數一定要大于負荷電流)

  根據斷路器整定電流選擇導線截面:BV-1.5mm240度 3根導線穿塑料管的載流量為13A。13A大于10A,滿足條件,選擇1.5mm2的導線正確。

 ?。▽τ谌?80v負荷的計算步驟與上述基本相同,只是要注意導線的根數和斷路器的級數與單相的不同)

篇2: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2013)

  撫順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撫順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1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欒慶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撫順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站、公共停車場、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住宅小區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管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區(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城鄉建設、房產、環保、供電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為主、景觀照明為輔,遵循統籌規劃、同步建設、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綠色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對損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站、公共停車場、廣場、公園、住宅小區等應當規劃、設置城市功能照明設施。

  第十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應當規劃、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ㄒ唬┏鞘袠酥拘越ǎ嫞┲?;

 ?。ǘ┏鞘兄饕致穬蓚冉ǎ嫞┲?;

 ?。ㄈ┐笮凸苍O施、橋梁、廣場、綠化帶、公園、大型花壇以及河道城市段兩岸;

 ?。ㄋ模┏鞘姓彰鲗m椧巹澊_定的其他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或者建(構)筑物。

  已建建(構)筑物未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在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景觀照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照明設施年度建設、維護、更新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配套設置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配套城市照明方案。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同時審查配套城市照明方案,并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設施納入設計方案,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弦巹澮蠛拖嚓P技術規范及標準;

 ?。ǘ麸椩煨秃蜔艄庹彰餍Ч坏门c道路交通指示燈、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相似;

 ?。ㄈ┓瞎馕廴究刂茦藴?,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坏糜绊懝舶踩蛘咚栏浇ǎ嫞┲锏慕Y構安全。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變壓器、鎮流器和控制電器,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顿Y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ǘ┓钦顿Y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人負責。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范進行維護。

  第十九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澕坝嘘P標準;

 ?。ǘ┨峁┍匾木S護、運行條件;

 ?。ㄈ┨峁┩暾目⒐を炇召Y料;

 ?。ㄋ模┏鞘腥嗣裾幎ǖ钠渌麠l件和范圍。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可以采取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季節、節假日、重大活動等實際情況的需要進行啟閉,啟閉時間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移交給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用途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在統一啟閉期間發生的電費,由城市人民政府全額撥付。撥付的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標準。

  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維護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安全作業、動態巡查、檢查考核、保養維護、應急搶險等責任制度,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做到定期排查故障隱患,及時維修和更換出現故障或者損壞的照明設施,及時清理廢棄的照明設施。城市照明設施一般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修復。

  第二十四條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通知城市綠化管理機構予以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功能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姓彰髟O施上刻劃、涂污;

 ?。ǘ┰诔鞘姓彰髟O施安全距離內,擅自種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ㄈ┥米赃w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ㄋ模┥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ㄎ澹┥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渌绊懗鞘姓彰髟O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利用城市照明設施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應當經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過失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損害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事故責任方應對損壞的設施進行賠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啟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維修和更換出現故障或者損壞的照明設施,未及時清理廢棄的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條款,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具體實施,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縣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實施?!稉犴樖谐鞘芯坝^燈飾管理辦法》(20**年2月22日市政府令第77號發布、2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號修正、20**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162號修正)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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