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電氣照明知識
電氣照明設計的首要任務是在缺乏自然光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區域內,創造一個適宜于進行視覺工作的環境。合理的電氣照明是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事故、保護工作人員視力健康以及美化環境的必要措施。適用、經濟和美觀,是照明設計的一般原則。
第一節照明的基本知識
光是人眼可以感覺到的、波長在一定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即電磁波。波長在380~780nm (1nm =10-9m)范圍內的電磁波能使人眼產生光感,這部分電磁波稱為可見光。與其相鄰波長長的部分稱為紅外線(780~34000nm),波長短的部分稱為紫外線(10~380nm)。
一、基本物理量
光作為電磁能量的一部分,當然是可以量度的。
光的基本度量單位有以下幾個:
1.光通量()
光源在單位時間內向周圍空間輻射出去的,并使人眼產生光感的能量,稱為光通量。光通量的符號為φ,單位為流明(lm)。
舉例
手電筒小燈泡:6lm;
100W白熾燈:1038lm;
1000W白熾燈:15870lm
電光源的發光效率:光源消耗1W電功率發出的光通量。
白熾燈:10 ~ 20 lm/W
熒光燈:50 ~ 60 lm/W
高壓汞燈:40 ~ 60 lm/W
高壓鈉燈:80 ~ 140 lm/W
發光效率是研究光源和選擇光源的重要標志之一。
2.發光強度(I)
光源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單位立體角(每球面度)輻射的光通量,稱為光源在該方向的發光強度。
發光強度的符號為I,單位為坎德拉(cd),1坎德拉表示在1球面度立體角內,均勻發出1流明的光通量,用公式表示為:
lcd=1lm/sr
是表征光源發光能力的物理量。
3.照度(E)
是指單位被照射面積上所接受的光通量。
照度的符號為E,單位為勒克斯(l*)
1 l*=1lm/m2
4.亮度(L)
物體被照射后,將照射來的光線一部分吸收,其余反射或透射出去。被反射或透射的光在眼睛視網膜上產生一定照度時,才可以形成人們對該物體的視覺。被視物體在視線方向單位投影面上所發出的發光強度稱為亮度。
亮度的符號為L,單位為熙提(sb)。
二、照明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視覺不是單純地依靠充足的光通量,還需要一定的照明質量的要求。影響照明質量的因素很多,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照明質量:
1.合適的照度
照度是決定物體明亮度的間接指標。
在一定范圍內增加照度,可使視覺功能提高。合適的照度有利于保護視力,提高工作和學習效率。
選用的照度值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見522頁附錄。
2.照明的均勻度
在工作環境中,人們希望被照場所的照度均勻或比較均勻。如果有彼此照度極不相同的表面,將會導致視覺疲勞。因此,應合理布置燈具,力求工作面上的照度均勻。
3.合適的亮度分布
當物體發出可見光(或反光),人才能感知物體的存在,它愈亮,看得就愈清楚。若亮度過大,人眼會感覺不舒適,超出眼睛的適應范圍,則靈敏度下降,反而看不清楚。照明環境不但應使人能清楚地觀看物體,而且要給人以舒適的感覺,所以在整個視場(如房間)內各個表面都應有合適的亮度分布。
4.光源的顯色性
在需要正確辨色的場所,應采用顯色指數高的光源。如白熾燈、日光色熒光燈等。
5.照度的穩定性
照度變化引起照明的忽明忽暗,不但會分散人們的注意力,給工作和學習帶來不便,而且會導致視覺疲勞,尤其是5~10次/秒到1次/分的周期性嚴重波動,對眼睛極為有害。因此,照度的穩定性應予以保證。
照度的不穩定主要是由于光通量的變化所致,而光源光通量的變化主要由于電源電壓的波動所致。因此,必須采取措施保證照明供電電壓的質量。如將照明和動力電源分開,或用調壓器等。
另外,光源的擺動也會影響視覺,而且影響光源本身的壽命。所以,燈具應設置在沒有氣流沖擊的地方或采取牢固的吊裝方式。
6.限制眩光
眩光是由于光源的高亮度,或有強烈的亮度對比,對人眼產生刺激作用。
限制眩光:限制光源的亮度,降低燈具表面的亮度,正確選擇燈具,合理布置,并選擇適當的懸掛高度。
7、消除頻閃效應
頻閃效應:氣體放電光源在交流電源供電下,其光通量隨電流一同做周期性變化。在其光照下觀察到的物體運動顯示出不同于實際運動的現象。
措施:對氣體放電光源可采用二燈分接二相電路或三燈分接三相電路的方法。
三、照明的種類和方式
照明的種類按用途分為:
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
警衛照明、景觀照明和障礙照明。
1.正常照明
在正常情況下使用的室內外照明。
所有居住房間、工作場所、運輸場地、人行車道以及室內外小區和場地等,都應設置正常照明。
2.應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動的照明。它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所有應急照明必須采用能瞬時可靠點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和鹵鎢燈。
(1)備用照明
用于確保正?;顒永^續進行的照明。
在由于工作中斷或誤操作容易引起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或造成嚴重政治后果和經濟損失的場所,均應設有備用照明。例如醫院的手術室和急救室、商場、體育館、劇院、變配電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都應設置備用照明。
(2)安全照明
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
如使用圓形鋸、處理熱金屬作業和手術室等處應裝設安全照明。
(3)疏散照明
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照明。
對于一旦正常照明
熄滅或發生火災,將引起混亂的人員密集的場所,如賓館、影劇院、展覽館、大型百貨商場、體育館、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等,均應設置疏散照明。
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最低不低于15l*。
3.值班照明
非工作時間為值班所設置的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衛照明
為加強對人員、財產、建筑物、材料和設備的保衛而采用的照明,如用于警戒以及配合閉路電視監控而配備的照明。
5.障礙照明
在建筑物上裝設的作為障礙標志的照明,稱為障礙照明。
例如為保障航空飛行安全,在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上安裝的障礙標志燈。
障礙標志燈的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最高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6.景觀照明
用于室內外特定建筑物、景觀而設置的帶藝術裝飾性的照明,包括裝飾建筑外觀照明、噴泉水下照明、用彩燈勾畫建筑物的輪廓、給室內景觀投光以及廣告照明燈等。
四、照明方式
由于建筑物的功能和要求不同,對照度和照明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是為照亮整個場所而設置的均勻照明。
一般照明由若干個燈具均勻排列而成,可獲得較均勻的水平照度。
對于工作位置密度很大而對光照明方向無特殊要求或受條件限制不適宜裝設局部照明的場所,可只單獨裝設一般照明,如辦公室、體育館和教室等。
2. 局部照明
局部照明是為特定視覺工作用的、為照亮某個局部而設置的照明。
其優點是開、關方便,并能有效地突出對象。
3. 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稱為混合照明。
對于工作位置需要有較高照度并對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的場合,應采用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的優點是,可以在工作面(平面、垂直面或傾斜面)表面上獲得較高的照度,并易于改善光色,減少照明裝置功率和節約運行費用。
篇2:建筑電氣照明知識
建筑電氣照明知識
電氣照明設計的首要任務是在缺乏自然光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區域內,創造一個適宜于進行視覺工作的環境。合理的電氣照明是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事故、保護工作人員視力健康以及美化環境的必要措施。適用、經濟和美觀,是照明設計的一般原則。
第一節照明的基本知識
光是人眼可以感覺到的、波長在一定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即電磁波。波長在380~780nm (1nm =10-9m)范圍內的電磁波能使人眼產生光感,這部分電磁波稱為可見光。與其相鄰波長長的部分稱為紅外線(780~34000nm),波長短的部分稱為紫外線(10~380nm)。
一、基本物理量
光作為電磁能量的一部分,當然是可以量度的。
光的基本度量單位有以下幾個:
1.光通量()
光源在單位時間內向周圍空間輻射出去的,并使人眼產生光感的能量,稱為光通量。光通量的符號為φ,單位為流明(lm)。
舉例
手電筒小燈泡:6lm;
100W白熾燈:1038lm;
1000W白熾燈:15870lm
電光源的發光效率:光源消耗1W電功率發出的光通量。
白熾燈:10 ~ 20 lm/W
熒光燈:50 ~ 60 lm/W
高壓汞燈:40 ~ 60 lm/W
高壓鈉燈:80 ~ 140 lm/W
發光效率是研究光源和選擇光源的重要標志之一。
2.發光強度(I)
光源在某一特定方向上單位立體角(每球面度)輻射的光通量,稱為光源在該方向的發光強度。
發光強度的符號為I,單位為坎德拉(cd),1坎德拉表示在1球面度立體角內,均勻發出1流明的光通量,用公式表示為:
lcd=1lm/sr
是表征光源發光能力的物理量。
3.照度(E)
是指單位被照射面積上所接受的光通量。
照度的符號為E,單位為勒克斯(l*)
1 l*=1lm/m2
4.亮度(L)
物體被照射后,將照射來的光線一部分吸收,其余反射或透射出去。被反射或透射的光在眼睛視網膜上產生一定照度時,才可以形成人們對該物體的視覺。被視物體在視線方向單位投影面上所發出的發光強度稱為亮度。
亮度的符號為L,單位為熙提(sb)。
二、照明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視覺不是單純地依靠充足的光通量,還需要一定的照明質量的要求。影響照明質量的因素很多,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照明質量:
1.合適的照度
照度是決定物體明亮度的間接指標。
在一定范圍內增加照度,可使視覺功能提高。合適的照度有利于保護視力,提高工作和學習效率。
選用的照度值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見522頁附錄。
2.照明的均勻度
在工作環境中,人們希望被照場所的照度均勻或比較均勻。如果有彼此照度極不相同的表面,將會導致視覺疲勞。因此,應合理布置燈具,力求工作面上的照度均勻。
3.合適的亮度分布
當物體發出可見光(或反光),人才能感知物體的存在,它愈亮,看得就愈清楚。若亮度過大,人眼會感覺不舒適,超出眼睛的適應范圍,則靈敏度下降,反而看不清楚。照明環境不但應使人能清楚地觀看物體,而且要給人以舒適的感覺,所以在整個視場(如房間)內各個表面都應有合適的亮度分布。
4.光源的顯色性
在需要正確辨色的場所,應采用顯色指數高的光源。如白熾燈、日光色熒光燈等。
5.照度的穩定性
照度變化引起照明的忽明忽暗,不但會分散人們的注意力,給工作和學習帶來不便,而且會導致視覺疲勞,尤其是5~10次/秒到1次/分的周期性嚴重波動,對眼睛極為有害。因此,照度的穩定性應予以保證。
照度的不穩定主要是由于光通量的變化所致,而光源光通量的變化主要由于電源電壓的波動所致。因此,必須采取措施保證照明供電電壓的質量。如將照明和動力電源分開,或用調壓器等。
另外,光源的擺動也會影響視覺,而且影響光源本身的壽命。所以,燈具應設置在沒有氣流沖擊的地方或采取牢固的吊裝方式。
6.限制眩光
眩光是由于光源的高亮度,或有強烈的亮度對比,對人眼產生刺激作用。
限制眩光:限制光源的亮度,降低燈具表面的亮度,正確選擇燈具,合理布置,并選擇適當的懸掛高度。
7、消除頻閃效應
頻閃效應:氣體放電光源在交流電源供電下,其光通量隨電流一同做周期性變化。在其光照下觀察到的物體運動顯示出不同于實際運動的現象。
措施:對氣體放電光源可采用二燈分接二相電路或三燈分接三相電路的方法。
三、照明的種類和方式
照明的種類按用途分為:
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
警衛照明、景觀照明和障礙照明。
1.正常照明
在正常情況下使用的室內外照明。
所有居住房間、工作場所、運輸場地、人行車道以及室內外小區和場地等,都應設置正常照明。
2.應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動的照明。它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所有應急照明必須采用能瞬時可靠點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和鹵鎢燈。
(1)備用照明
用于確保正?;顒永^續進行的照明。
在由于工作中斷或誤操作容易引起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或造成嚴重政治后果和經濟損失的場所,均應設有備用照明。例如醫院的手術室和急救室、商場、體育館、劇院、變配電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都應設置備用照明。
(2)安全照明
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
如使用圓形鋸、處理熱金屬作業和手術室等處應裝設安全照明。
(3)疏散照明
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照明。
對于一旦正常照明
熄滅或發生火災,將引起混亂的人員密集的場所,如賓館、影劇院、展覽館、大型百貨商場、體育館、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等,均應設置疏散照明。
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最低不低于15l*。
3.值班照明
非工作時間為值班所設置的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衛照明
為加強對人員、財產、建筑物、材料和設備的保衛而采用的照明,如用于警戒以及配合閉路電視監控而配備的照明。
5.障礙照明
在建筑物上裝設的作為障礙標志的照明,稱為障礙照明。
例如為保障航空飛行安全,在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上安裝的障礙標志燈。
障礙標志燈的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最高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6.景觀照明
用于室內外特定建筑物、景觀而設置的帶藝術裝飾性的照明,包括裝飾建筑外觀照明、噴泉水下照明、用彩燈勾畫建筑物的輪廓、給室內景觀投光以及廣告照明燈等。
四、照明方式
由于建筑物的功能和要求不同,對照度和照明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是為照亮整個場所而設置的均勻照明。
一般照明由若干個燈具均勻排列而成,可獲得較均勻的水平照度。
對于工作位置密度很大而對光照明方向無特殊要求或受條件限制不適宜裝設局部照明的場所,可只單獨裝設一般照明,如辦公室、體育館和教室等。
2. 局部照明
局部照明是為特定視覺工作用的、為照亮某個局部而設置的照明。
其優點是開、關方便,并能有效地突出對象。
3. 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稱為混合照明。
對于工作位置需要有較高照度并對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的場合,應采用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的優點是,可以在工作面(平面、垂直面或傾斜面)表面上獲得較高的照度,并易于改善光色,減少照明裝置功率和節約運行費用。
篇3:物業法律知識:公攤水電費
物業法律知識--公攤水電費
親愛的業主朋友們:
物業服務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一部分,為了便于業主朋友們對物業服務各項費用的了解,我們推出物業服務法律知識序列篇。
今天我們來進行公攤水電費知識的學習吧!
1什么叫公攤水電費?
答:公攤水電費是為了保障小區公共照明、景觀、消防、門禁、監控、周界報警、電梯、發電機、高低壓配電、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產生的用水用電費用及損耗,屬于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部分的費用,應當由業主分攤。
2《民法典》關于公攤水電費怎么說?
答: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3物業服務合同關于公攤水電費怎么說?
答:
1、預繳公攤水電費?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項目管理面積、公共區域規劃的設施設備和時間進行計量測算的,按月預繳、定期公示,實行多退少補。
2、共有部分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所以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公攤水電費用。
4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公攤水電費怎么說?
答:
1、公共區域用水用電費用如何收取?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下列規定向物業管理區域內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公共使用的由業主分攤,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2、物業所有權轉移費用如何結算?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以及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