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商業集團員工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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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業集團員工離職程序

  據公司組織架構,結合實際情況將離職員工分為以下二類,并制訂相應離職程序。

  一、商場普通(含工人)員工、主管、經理

  1、普通(含工人)員工離職須提前一周向商場經理提出申請,獲同意后至人事行政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并逐項認真填寫;

  2、普通(含工人)員工離職時,商場經理須待工作交接完畢后,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就工裝、工牌、辦公用品、考勤、工具及是否同意離職等,簽署相關意見;

  3、普通(含工人)離職員工持獲同意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至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須向離職員工工作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并由人事行政部主管領導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4、普通(含工人)離職員工持獲得商場經理同意的并經人事行政部核準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至公司總部財務室主管領導處,總部財務室主管領導須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簽署核準意見;

  5、普通(含工人)離職員工持獲總部財務室主管領導核準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至商場財務室辦理工資結算;

  6、商場主管以上(含主管)經理以下員工離職,須獲得商場經理商場總監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7、商場經理(含經理)以上員工離職,須報經商場總監總經理及董事長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公司各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員工

  1、普通員工離職程序參照商場普通員工離職程序執行;

  2、主管(含主管)以上經理以下員工離職,須獲得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按商場離職員工程序進行;

  3、經理(含經理)以上員工離職,須報經分管領導、總經理及董事長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4、分公司或子公司普通員工離職參照商場普通員工離職程序執行;

  5、分公司或子公司主管(含主管)以上經理以下員工離職,須獲得分公司或子公司經理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按商場離職員工程序進行;

  6、分公司或子公司經理(含經理)以上員工離職,須報經分管領導、總經理及董事長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人事行政部

篇2: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zz先生/女士,自zz年zz月zz日至zz年zz月zz日在我公司擔任zz(部門)的zz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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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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