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試行辦法(三)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勞動效益,保障勞動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條聘用勞動合同工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聘用合同工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品德優良,遵紀守法;
2、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3、具有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識、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崗位工作要求,能勝任所聘崗位工作。
第五條聘用勞動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人員編制內,向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年度用人需求申請表。
(二)人事科審核后提交院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后通知用人科室。
(三)招聘
1、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2、應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規定遞交的證件(如本人身份證、畢業證、資格證書等)報名應聘;
3、醫院對應聘人進行考核,擇優聘用,安排體檢;
4、體檢合格者填寫《勞動合同工登記表》;
5、非本區常住戶應聘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醫院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
(四) 獲準人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工合同書》。合同期限可根據需要確定,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合同期滿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六條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資,由醫院根據崗位制定標準,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年度**區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 養老保險按杭州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參加本院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四)在國家規定享有特殊津貼的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醫院按規定給予一定的保健補貼。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間請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間的待遇,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用合同工醫療費用報銷按規定執行。確屬因工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經有關鑒定機構鑒定后,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資、獎金、福利等,需經人事科審核,并報財務科按科室崗位考核方可發放。
第七條聘用合同工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職業道德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自覺遵守各項操作規程,保證生產安全。
第八條聘用合同工具體由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職能科室。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院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的;
2、嚴重違反醫院規章制度的;
3、因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差錯事故并造成較大后果的;
4、因失職,對醫院利益造成明顯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等問題受到行政治安處罰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6、詆毀醫院名譽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不能勝任現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換崗位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雙向選擇未能被崗位錄用;
4、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未按本管理辦法科室擅自聘用勞動合同工的,屬非法用工,醫院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關責任人負責。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規程工作,或不聽醫院有關人員勸阻而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醫院人事科負責解釋。
篇2:醫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辦法(3)
醫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試行辦法(三)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勞動效益,保障勞動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條聘用勞動合同工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聘用合同工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品德優良,遵紀守法;
2、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3、具有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識、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崗位工作要求,能勝任所聘崗位工作。
第五條聘用勞動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人員編制內,向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年度用人需求申請表。
(二)人事科審核后提交院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后通知用人科室。
(三)招聘
1、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2、應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規定遞交的證件(如本人身份證、畢業證、資格證書等)報名應聘;
3、醫院對應聘人進行考核,擇優聘用,安排體檢;
4、體檢合格者填寫《勞動合同工登記表》;
5、非本區常住戶應聘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醫院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
(四) 獲準人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工合同書》。合同期限可根據需要確定,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合同期滿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六條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資,由醫院根據崗位制定標準,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年度**區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 養老保險按杭州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參加本院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四)在國家規定享有特殊津貼的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醫院按規定給予一定的保健補貼。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間請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間的待遇,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用合同工醫療費用報銷按規定執行。確屬因工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經有關鑒定機構鑒定后,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資、獎金、福利等,需經人事科審核,并報財務科按科室崗位考核方可發放。
第七條聘用合同工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職業道德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自覺遵守各項操作規程,保證生產安全。
第八條聘用合同工具體由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職能科室。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院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的;
2、嚴重違反醫院規章制度的;
3、因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差錯事故并造成較大后果的;
4、因失職,對醫院利益造成明顯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等問題受到行政治安處罰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6、詆毀醫院名譽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不能勝任現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換崗位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雙向選擇未能被崗位錄用;
4、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未按本管理辦法科室擅自聘用勞動合同工的,屬非法用工,醫院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關責任人負責。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規程工作,或不聽醫院有關人員勸阻而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醫院人事科負責解釋。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