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團資金往來款項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后勤集團財務管理,規范資金往來款項的結算,加速資金周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后勤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往來款項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業務結算。
第三條 集團各單位往來業務的總賬及明細賬由集團財務部各分管會計負責核算和管理。各分管會計應根據往來業務的內容,在不同的往來賬戶中進行明細登記。
第四條 集團各單位之間發生經濟業務往來,要求雙方單位填寫《z后勤集團內部結算〈轉賬〉單》。由收款單位填寫具體結算內容與金額,經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經手人、領導簽字確認;結算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須加蓋雙方單位公章。由收款單位財務人員將填列完整的單據交集團財務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條 集團各單位主管會計(報帳員)或收費負責人要建立資金往來備查登記簿,按業務內容、往來單位(個人)、經辦人員、金額等進行詳細登記,以便賬務清理和核對;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與各單位負責資金往來備查登記的人員應于每月月初核對上月往來款項總賬、明細賬及備查賬金額,及時調整誤差,保證賬賬相符;各單位主管會計負責監督、檢查。
第六條 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應將核對無誤后的往來款項按月結出各賬戶的余額,依據不同的往來科目,打印明細清單,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償債務。
第七條 每年第四季度,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應會同各單位財務人員(主管會計、報賬員)、收費負責人對往來賬戶進行全面清理,并與往來單位進行核對,核實往來款項,采取措施加強催收工作。
第八條 年度末,各往來結算科目的余額應結轉下年,并詳細列明業務發生的時間和內容,以便進行賬齡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往來款項的催收工作。對發生的往來款項要及時進行催收,對收回有困難的款項要及時書面上報單位領導及集團有關領導,申請幫助解決,最大程度避免壞賬的發生。
第十條 符合壞賬條件,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各單位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說明,由單位領導簽字確認,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壞賬處理。
第十一條 確認壞賬的條件:
1、債務單位撤消,經民事訴訟確認無法追還的款項;
2、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還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第十二條 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尚有追還可能的應收往來業務,要建立備查簿予以登記,并督促有關經辦部門相關當事人繼續催收。
第十三條 壞賬損失核算采用備抵法,按應收賬款年末余額5‰計提壞賬準備金。
本條款僅適用于集團內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四條 “應付賬款”等債務,賬齡超過三年的,經確認為無法清償時,各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說明,報經各單位領導簽字確認,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后,做銷賬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集團財務部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學校往來款項管理和核算制度
學校往來款項管理和核算制度
應在學校領導的領導與支持下,嚴格控制各種往來款項,具體管理和制度的內容如下:
1.學生的代辦項目不能跨學期收,本學期內進行結算,期末無余額。
2.通過加強應收、應付款的管理,加強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財務制度允許的范圍內盡量延長應付賬款的還款期,合理高效使用資金。
3.對各種應收、應付款項,應按照購貨或勞務合同的規定,按單位名稱分科目設置有關的明細賬,詳細記載。
4.對應收、應付款項,應督促有關經辦人員或單位及時辦理結算手續。
5.定期向領導匯報往來款項的發生及結余情況。
篇3:后勤集團資金往來款項結算管理辦法
后勤集團資金往來款項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后勤集團財務管理,規范資金往來款項的結算,加速資金周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后勤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往來款項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業務結算。
第三條 集團各單位往來業務的總賬及明細賬由集團財務部各分管會計負責核算和管理。各分管會計應根據往來業務的內容,在不同的往來賬戶中進行明細登記。
第四條 集團各單位之間發生經濟業務往來,要求雙方單位填寫《z后勤集團內部結算〈轉賬〉單》。由收款單位填寫具體結算內容與金額,經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經手人、領導簽字確認;結算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須加蓋雙方單位公章。由收款單位財務人員將填列完整的單據交集團財務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條 集團各單位主管會計(報帳員)或收費負責人要建立資金往來備查登記簿,按業務內容、往來單位(個人)、經辦人員、金額等進行詳細登記,以便賬務清理和核對;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與各單位負責資金往來備查登記的人員應于每月月初核對上月往來款項總賬、明細賬及備查賬金額,及時調整誤差,保證賬賬相符;各單位主管會計負責監督、檢查。
第六條 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應將核對無誤后的往來款項按月結出各賬戶的余額,依據不同的往來科目,打印明細清單,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償債務。
第七條 每年第四季度,集團財務部分管會計應會同各單位財務人員(主管會計、報賬員)、收費負責人對往來賬戶進行全面清理,并與往來單位進行核對,核實往來款項,采取措施加強催收工作。
第八條 年度末,各往來結算科目的余額應結轉下年,并詳細列明業務發生的時間和內容,以便進行賬齡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往來款項的催收工作。對發生的往來款項要及時進行催收,對收回有困難的款項要及時書面上報單位領導及集團有關領導,申請幫助解決,最大程度避免壞賬的發生。
第十條 符合壞賬條件,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各單位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說明,由單位領導簽字確認,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壞賬處理。
第十一條 確認壞賬的條件:
1、債務單位撤消,經民事訴訟確認無法追還的款項;
2、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還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第十二條 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尚有追還可能的應收往來業務,要建立備查簿予以登記,并督促有關經辦部門相關當事人繼續催收。
第十三條 壞賬損失核算采用備抵法,按應收賬款年末余額5‰計提壞賬準備金。
本條款僅適用于集團內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四條 “應付賬款”等債務,賬齡超過三年的,經確認為無法清償時,各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說明,報經各單位領導簽字確認,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后,做銷賬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集團財務部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