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對干預和越權的監督規定
一、目的
加強公司內部權力約束機制,對公司內部越權行為引發的問題加以解決,有利于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現代企業管理,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越權和干預的定義
越權行為是指超越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內部決議和規定的權限范圍,下級行使上級權限的行為。干預是指上一級管理者(部門)超出其職責范圍繞過其直接下屬行使應由其直接下屬執行的權限的行為。
三、對越權行為的監督
1、公司管理層應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所授予的權限內從事各種經營活動,負有依照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的義務。如果其實施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該行為無效且必須禁止。如果其越權行為合法合規且對公司發展有利,則可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追認而使之有效。越權行為結果的認定及處理決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按管轄級別行使。
2、加強內部約束機制,防止管理層越權行為的發生。遵循以下制度:
?、?、公司股東的請求權。因公司管理層實施公司目的范圍以外的行為使公司可能遭受損失時,公司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請求管理層停止其越權行為。
?、?、公司管理層對第三方的責任。公司管理層不僅就其行為應對公司負責,而且在一定條件下應對第三方負責。公司管理層相關人員應就其違反公司組織章程、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越權行為致第三方之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對干預和越權的管理
1、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公司業務過程中,應當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在正常情況下,不得直接干預直接下屬及下級管理人員的工作。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上級主管領導可以進行干預,事后書面記錄備查:
?、?、下屬或下級管理人員因組織原因暫時出現空缺時;
?、?、下屬或下級管理人員因公出差不能正常行使職權且無法聯系時;
?、?、下屬或下級管理人員與要處理的業務有潛在的利益沖突需要回避時;
?、?、其他下屬或下級管理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執行其職能時。
2、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公司業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各崗位職責權限范圍開展各項工作,不得超越權限行使職權。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下級人員可以越權行事,并要在越權行為發生后 24 小時內,填寫有關記錄,報其直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備查:
?、?、其上級因組織原因暫時出現空缺時;
?、?、其上級因公出差不能正常行使職權且無法聯系時;
?、?、其上級與要處理的業務有潛在的利益沖突需要回避時;
?、?、其他其上級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執行其職能的情形。
3、對惡意的越權或越級行事,特別是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按照公司有關獎懲條例對越權或越級者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以下行為屬于惡意越權:
?、?、事先知道將給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帶來經濟損失仍超越權限范圍行使權力的行為;
?、?、以收受他人賄賂、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超越權限范圍行使權力的 行為;
?、?、即使從公司利益出發但給善意第三方帶來損害的超越權限范圍行使權力的行為;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超越權限范圍的行為等。
4、如果是對重大突發事件(如重大自然災害等)采取應急減災措施導致的臨時越權,應及時申請辦理追認批準手續,如因情況特殊不能及時辦理的,事后由公司有關部門調查審議結果,做出追認或其他處理決定。
五、審批程序
管理層:填寫干預或越權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審批,經股東大會予以追認,留公司法務處保存備查。各級管理人員:由被授權人填寫干預或越權報告,報授權人審批,留各級管理人員所在部門保存備查。
重大事項和事件導致越權行為的處理由公司董事會最終裁定。
篇2:(企業)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公司(企業)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是指班子內部成員之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發現一般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互相進行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監督、勸誡和幫助,以維護領導班子的整體形象,保證領導班子順利履行上級組織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有力武器,堅持和健全組織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項黨內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提高整體素質。
第四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行,不準以監督為名,進行竊聽、盯梢、錄音錄像等活動。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五條 是否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機關的各項決策、決議、指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認真負責、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條 是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特別是重大決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是否經會議研究,實行了表決制,是否有不經集體研究個人擅自決策的現象。
第七條 能否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互相補臺,有無各自為陣的現象。
第八條 能否正確地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有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現象。
第九條 是否插手工程項目、大型采購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工作。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是否有參與暗箱操作的現象。
第十條 是否有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的現象。
第十一條 能否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組織、廉政紀律,履行黨員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能否在八小時內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內始終保持公仆形象,講黨性,講原則,講正氣,不做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事,不說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話。
第三章 監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批評、勸誡、建議,并接受對自己的批評、勸誡、建議。
第十四條 黨內生活會。在黨內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勸誡。
第十五條 談心。通過互相談心,提醒他人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會。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如有無介紹工程隊,參與經營活動,干預項目審批,傍大款,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發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撥款貸款,為外商和個體私營企業主的經濟訴訟案說情等問題;在住房裝修和婚喪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中,有無違紀或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行為。通過回顧、反思,達到對班子成員進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條 向上級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發現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成員有重要問題,不便當面批評或雖經勸誡但無效果的,可向上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組織、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主要負責人勸誡。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要求,經常檢查他們遵守紀律和制度的情況,特別是檢查他們遵守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等有關規定的情況。主要負責人發現班子其他成員存在某方面的問題,可對其談話勸誡;班子成員之間發現問題,可報告主要負責人處理,也可直接與之談話勸誡。
第十九條 研究群眾意見。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眾征求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群眾意見經匯總后,在領導班子內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員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工作事項匯報。領導班子要及時召開會議,聽取分管領導就某一重大事項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一條 凡屬違法和嚴重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處理。但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時的積極態度可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監督的情況一般應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報告。年終,領導班子應以適當方式向上級黨委匯總報告一次本班子內部監督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發展公司內部監督管理條例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內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部監督,發展內部民主,維護公司的團結,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執行能力,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始終做到以人為本,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江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由總經辦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監督對象、內容
第三條內部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公司的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監督的重點內容為:
(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
(二)保障員工權利的情況;
(三)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公司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廉潔自律和抓廉政建設情況。
第五條內部監督要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公司各部門、各分子公司和各級管理人員,應該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公司員工和外部客戶的監督。
第三章監督職責
第六條公司總經辦是監督的專門機構??偨涋k在總裁的領導下,在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公司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公司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公司中層以上干部履行的職責和行使的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公司內違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等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受理對公司各級干部違犯紀律行為的檢舉和員工的控告、申訴,保障員工權利。
第七條員工在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員工的正當利益;
(二)在公司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公司內的任何部門和任何個人,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三)檢舉公司內任何部門和個人的違紀違法的事實;
(四)參加公司開展的評議領導干部、員工的活動,發表意見。
第四章監督制度
第八條民主生活會:公司應堅持和健全領導干部、員工的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
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干部、員工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九條巡視:公司應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了解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情況,公司要求巡視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輿論監督:公司的內部刊物為輿論監督的主要載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詢問和質詢:公司每位員工都有權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半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詢問人在對有關部門所作出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復。
第五章監督保障
第十二條總經辦及其它相關部門應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鼓勵、支持、保護領導干部和員工在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公司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領導干部或員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公司總經辦負責監督執行、受理并處理違反本條例的各種行為。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