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規劃與計劃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規劃與計劃管理在成都**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管理職能中的作用,規范醫院規劃與計劃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醫院發展戰略并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劃與計劃是醫院管理的主要職能。規劃與計劃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醫院的目標與外部環境、內部條件相協調,從而保障醫院醫療服務活動按規劃與計劃有序進行,確保目標能夠順利實現。
第三條 規劃與計劃管理的原則
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突出醫療,確保重點;持續穩定,和諧發展;
需要與可能、長遠與近期、規模與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醫院規劃與計劃的管理幅度劃分
區別規劃計 劃
范圍全面或部分 部 分
期限長期或中期 短期
特點輪廓性詳細性
方法定量與定性 定量為主
層級醫院或部門 醫院、部門、科室、班組
方式期限、滾動 期限、專題
第五條 醫院下達的規劃和計劃,是醫院組織醫療服務等活動的依據,未經醫院批準,任何部門和員工無權修改和撤銷。
第六條 醫院的規劃和計劃由醫院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規劃與計劃編制的方法。
妥善處理需要與可能的關系,既考慮規劃與計劃指標的先進性又留有適當的余地。醫院采用綜合平衡法、滾動計劃等方法。
第八條規劃與計劃編制的要求
?。ㄒ唬┛煽康囊罁?;
?。ǘ┻M行不同規劃與計劃方案的比較和可行性分析,選擇最優方案;
?。ㄈ┟鞔_保證規劃與計劃實現的各種措施;
?。ㄋ模┍砀裉顚懸幏?,指標含義準確,數據符合邏輯關系,文字說明簡明扼要。
第九條長遠規劃。
五年以上的規劃是長遠規劃,主要是規定醫院醫療服務和管理活動的發展方向、奮斗目標等,由醫院辦公室依據醫院發展戰略要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編制,經醫院院務會審定或職代會審議后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下達實施。
?。ㄒ唬╅L遠規劃編制的依據
1.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政策;
2.醫療市場的需求;
3.醫院發展戰略。
?。ǘ╅L遠規劃編制的內容
1.發展規劃及目標;
2.效益規劃及目標;
3.市場開拓及目標;
4.創新規劃及目標;
5.員工收益和集體福利規劃與目標。
?。ㄈ╅L遠規劃編制的程序
1.調查預測,估量機會;
2.統籌安排,確定目標;
3.擬定方案,比較優選;
4.綜合平衡,形成規劃。
第十條 三年滾動規劃。
三年滾動規劃是根據長遠規劃編制的逐年滾動規劃,首年編制三年,之后每年向后滾動一年。由醫院財務部結合醫院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每年年初進行編制,經院務會審定后下達實施。
第十一條 年度計劃。
年度計劃規定年度任務的項目、內容、數量、進度、實施措施等,由醫院財務部結合醫院規劃組織編制,經醫院院務會審定后下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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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級年度計劃;
2.醫院發展戰略及長遠規劃;
3.醫院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4.醫院醫療市場開發及市場預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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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醫療服務、管理計劃;
3.投資、技術改造、采購計劃;
4.市場開拓、利潤計劃;
5.預算及成本、資金、勞動人事工資計劃;
6.其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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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制計劃的準備工作;
2.系統、科學、合理確定具體目標,編制專項計劃;
3.進行綜合平衡:醫療服務與市場需要、物資供應、能力建設、資金、主要經濟指標等的平衡;
4.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季度計劃。季度計劃是根據醫院年度計劃編制的,經財務處統編,主管院領導審定后下達實施。
第十三條 專題計劃。專題計劃是根據臨時或特殊任務編制的具體實施計劃,由責任部門負責編制,報辦公室審核,主管醫院領導審定后實施,專題計劃不得與年度計劃中有關內容相沖突。
第三章規劃與計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規劃與計劃辦公室負責加強規劃與計劃的協調,及時檢查督促,發現問題摸清情況及時向醫院決策層提出
建議,保證規劃與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負有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責任。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的內容、口徑、含義和計算方法保持一致,各種統計數據必須準確、及時、完整。計劃執行結果由財務處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形成分析報告后適時在醫院專題會上發布,或呈送有關部門并向院領導提出對策建議,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落實相關措施,提高規劃與計劃的執行力。
第十六條 保持規劃與計劃的嚴肅性。計劃經批準下達,即嚴格按照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報請醫院決策層批準后修改或調整。
第十七條 修改或調整規劃與計劃,必須保持規劃與計劃的協調和平衡,并按原規劃與計劃報批程序審批后實施。
第四章 責任和評價
第十八條 規劃與計劃辦公室的主要責任:
?。ㄒ唬┙M織編制上報、下達醫院的規劃與計劃。
?。ǘ┙M織實施統計工作,檢查與監督規劃與計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各計劃實施部門根據醫院下達的規劃與計劃,負責編制實施計劃,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部門計劃執行情況納入部門和崗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醫院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醫院規劃與計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
?。?0**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h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確定一定區域作為重點區域,由重點區域所在地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組織編制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組織編制機關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應當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民防空設施、通信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管線、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統籌安排,并與地面建筑銜接。
第十五條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編制和審批:
?。ㄒ唬╅_發區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ǘ╅_發區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明確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并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報送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第十八條 鼓勵編制城市設計。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應當因地制宜,體現傳統建筑特色與現代建筑風格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 承擔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其他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風景名勝區內的鎮、鄉、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實施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相鄰兩側重大項目建設和規劃管理等事宜進行磋商、協調。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ㄒ唬╄F路、公路、軌道交通、港口、機場、道路、廣場;
?。ǘ┕艿涝O施、核電站、輸配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人民防空設施、燃氣設施、殯葬設施;
?。ㄈ┚G地、公園、濕地、河道、湖泊、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
?。ㄋ模┫?/a>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ㄎ澹┫勒?、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公廁、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垃圾中轉站、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醫療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廢棄物處理廠、危險品倉庫;
?。W校、幼兒園、醫院、鄉鎮衛生院、養老院、福利院、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館(場)、影劇院;
?。ㄆ撸┢渌枰婪ūWo的用地。
違反城鄉規劃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建設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依法辦理有關的規劃許可手續。與地面建設工程同步開發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市政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市政設施建設計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新建道路、橋梁、隧道上的各類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市政規劃設計要求統籌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建設程序,綜合組織施工,與道路、橋梁、隧道同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需要保護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省和設區的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審批:
?。ㄒ唬┬杞泧鴦赵河嘘P部門審批與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監管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ǘ┦〖壱韵碌胤饺嗣裾嘘P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ㄈ┛缧姓^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規定程序報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后,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少于七日。公眾意見應當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ㄔO項目選址書面申請;
?。ǘ┙ㄔO項目情況和選址要求的說明;
?。ㄈ┙ㄔO項目選址方案;
?。ㄋ模嗣鬟x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選址地點地形圖;
?。ㄎ澹┯墒∪嗣裾青l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當附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初審意見和建設項目選址紅線圖。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出具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確定是否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出具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并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用地的位置、范圍、性質、面積以及建筑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界線、建筑退讓、建筑高度控制、停車場(庫)設置、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ǘ┍仨毰渲玫墓苍O施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
?。ㄈ┯嘘P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出讓合同無效。
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原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同步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等,向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書面申請、地形圖以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等,向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婪ㄏ虺青l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內容和依據;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報刊公示,采用多種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報刊公示,同時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
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準。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ㄖ?、構筑物、道路、管線工程;
?。ǘV場、停車場;
?。ㄈ┑叵驴臻g開發和利用工程;
?。ㄋ模┏鞘械袼?;
?。ㄎ澹┱加贸鞘杏玫睾涂臻g的戶外廣告設施;
?。┓?、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條件,包括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
依法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持書面申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建設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M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標明項目位置的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依法應當經審批、核準、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ǘ┺r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村民委員會同意意見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派人到現場踏勘。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其他建設項目,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非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的程序,依據鄉、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一條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向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機關申請驗線。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驗線意見。經驗線合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報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ㄒ唬┯绊懡诮ㄔO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ǘ┣终茧娏?、通信、人民防空、廣播電視、防洪保護區域、公共綠地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ㄈ┙ㄔ熳≌蛘呓ㄔ煊糜谏虡I、旅游、娛樂、教育、工業、倉儲、餐飲、畜禽養殖等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登記。
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他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原批準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并清理場地,退還臨時用地。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規劃條件,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竣工測繪報告、竣工圖等資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人到現場對規劃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并依法予以查處。
未經核實規劃條件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需要變更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報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投入經營使用的,或者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使用功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計算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工程設計。
第四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測繪技術規范、程序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勘測、放樣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準實施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鞘邪l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ǘ┮巹濍A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ㄈ└黜棌娭菩詢热莸膱绦星闆r;
?。ㄋ模┲贫ǜ黝悓m椧巹?、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ㄎ澹┫嚓P建議。
第五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評估報告要明確原規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就修改強制性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條 修改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不得修改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傮w規劃發生變更,確需修改的;
?。ǘ┗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內容存在明顯缺陷,確需修改的;
?。ㄈ┙浽u估,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三條 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及其修改方案、申請聽證的期限,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關系人,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規劃地段、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情況,并接受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有效實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察,受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城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舉報、控告受理制度。對舉報或者控告行為,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鎮、鄉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測繪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整體建設工程造價;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建設的;
?。ǘ┥米哉加玫叵鹿こ袒蛘邏赫汲鞘泄芫€、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ㄈ┯绊憞液褪≈攸c工程項目建設的;
?。ㄋ模ξ奈锉Wo、風景名勝區保護造成嚴重影響的;
?。ㄎ澹┢渌麩o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是指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經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達到城鄉規劃要求的違法建設。
第六十八條 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主要媒體或者在該違法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拆除。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