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開拓隊"雙基"建設管理規劃及考核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礦井基層組織建設和基礎安全管理,全面落實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永煤集團及永貴能源公司"雙基"建設考核管理文件精神,構建基層區隊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形成可靠的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和科學的安全保障體系,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特制訂**煤礦開拓隊雙基"建設考核管理辦法。
一、組織領導
1、成立"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雙基負責人:Z
雙基管理員:Z
2、"雙基"管理具體分工
Z:負責開拓隊"雙基"建設全面工作。
Z:負責開拓隊"雙基"建設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落實,質量標準化工作。
Z:負責全隊安全工作。
Z:負責材料回收以及"雙基"建設工作。
Z:負責檢修班"雙基"建設工作。
Z:負責"雙基"建設的技術管理工作和培訓安全教育工作
Z:負責"雙基"資料收集、完善、整理工作。
二、考核內容:
1、雙基建設考核范圍:所有班組、職工。
2、雙基建設考核內容:班組日常管理、班組生產任務、班組工程質量、班組學習情況、班組安全生產。
三、獎罰辦法:
1、"雙基"建設實行月度考核,月度兌現,由考核領導小組考核,考核結果與班組及職工安全質量結構工資直接掛鉤。
2、掛鉤標準:每月以公司及礦的雙基檢查為標準,獲得公司及礦獎勵和表揚的,對等增加班組長和職工的安全積分,并轉化為安全質量結構工資。在檢查中出現問題并被扣分的,扣減相應的安全積分,扣分落實到安全質量結構工資中。
3、凡是獲得第一名的班組,獎勵班組長200元;獲得第二名的班組,獎勵班組長100元;最后一名的班組,取消"雙基"考核掛鉤安全質量結構工資。
四、保障措施:
1、加強學習,提高認識。組織全隊職工認真學習煤業公司及**煤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實施辦法,深刻領會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及長遠意義,使每個員工都能夠自覺地、積極地投入到此項工作中去。
2、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要求組織施工,樹立廣大職工"質量是安全的命脈和基礎"的思想理念,實現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工程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3、做好本隊安全檢查和治理整改工作,區隊管理人員每次入井必須到信息站填寫隱患單,對于影響到安全生產的隱患,必須實施隱患專盯整改和閉合制度,并建立隱患整改臺帳,保證所有隱患得到整改閉合。
4、認真做好日常安全檢查與整改工作,督促班組做好班組制度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
5、強化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利用班前會、班后會、安全學習例會,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與學習,利用宣傳媒體進行安全工程的宣傳工作,安全文化建設的開展要長期化、制度化、強化以人為本抓安全的安全文化理念,樹立廣大職工"安全無小事、小事當大事、事事有責任、事事抓落實、確保不出事"的防范意識,做到隱患與未然。
6、每月礦井開展安全活動日,區隊明確活動主題,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區隊必須開展每日一題活動,使職工每天接受不同方面的知識培訓。區隊員工每人都配備學習筆記,認真記錄,并定期寫出心得體會。
7、實現經濟杠桿對安全工作的傾斜政策,對安全班組進行重獎,對不安全班組進行重罰,做到人人有壓力,事事有責任,達到安全生產互保聯保,做到長治久安。
8、在月度礦自檢和公司安全檢查、"雙基"檢查中表現好的班組和個人,給于適當獎勵。班組獎勵不少于300元,個人獎勵不少于50元,由"雙基"建設領導小組討論給予獎勵。
9、強力推行"手指口述"、崗位安全確認描述工作,在檢查中手指口述崗位安全確認描述開展較好的職工,給于不低于100元獎勵。
10、對在區隊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辦法的職工,根據取得效益的大小,給于不低于50元的獎勵。
11、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中及時總結,上報礦管理部門,評定為A級的創新項目獎勵200元;評定為B級的創新項目獎勵100元;評定為C級的創新項目獎勵50元。
篇2: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
?。?0**年11月19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1日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充分發揮城鄉總體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前郭爾羅斯鎮、其他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農林牧漁場、工礦區、旅游風景區的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級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涉及村級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事項,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決定。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建設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建設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章 城鄉規劃
第六條 前郭爾羅斯鎮的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松原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和村莊的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前郭爾羅斯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組織編制,依法報請批準、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確認的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或在執行過程中需作出調整時,應當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鎮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八條 編制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鎮總體規劃、鄉和村莊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規模。
城鄉規劃區內的建筑設計、建筑裝飾設計,應當突出自治縣的地方特色,體現蒙古族傳統文化特點。
自治縣城區重要基礎設施項目要與市區有效銜接,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辦理審批手續;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景觀風貌要與市區相協調,其設計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規劃審批委員會審批會通過后,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城鄉規劃管理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定的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否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獲得建設用地。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出讓前,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否則不得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須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和定位、放線測量報告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蓋前申請驗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現場核驗放線情況。
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道路、地下管線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放線。
第十三條 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規劃的要求和技術規定,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總平面圖或者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無障礙設施、道路管線、消防、綠化、城市排水、環境衛生、夜景亮化等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城鎮小區的綠化用地,新區建設不應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區改建不應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
第十四條 城鄉建筑物采光的方向應當為南向、東向或西向。每戶至少保證一個朝向的垂直采光。住宅樓的山墻均不作為采光的朝向。城區建筑物采光標準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十五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期間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舊建筑物和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ǘ┮笥嘘P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ㄈ┴熈钔V惯`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城鄉建設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招標代理發包或委托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 在自治縣從事勘察、設計、測繪、施工、監理和中介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備案。
第二十條 凡為招標活動提供場所、提供服務、依法收費的有形建筑市場的設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凡屬國有投資、國有控股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投標手續,實行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并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否則不得開工。
國有投資、參股或者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以及國家有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必須進行建設監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建設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出臺的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和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不得推廣使用未經認定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建材產品。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上進行包括施工暫設工程在內的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村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取得臨時用地手續后方可施工。臨時設施工程因村鎮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應當拆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采石、挖砂、取土、設置垃圾場、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的,須經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下列行為須經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ㄒ唬Τ擎傊饕值纼蓚鹊呐R街建筑進行外部裝修、搭建的;
?。ǘ┰诔擎偨值纼蓚群凸矆鏊逊盼锪?,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商亭、攤點、大排檔等的;
?。ㄈ┰诔擎倯敉夤矆鏊鶑氖陆洜I性宣傳、咨詢、演出活動的。
第三十條 對城鎮、鄉村臨街的單位、業戶(住戶)實行門前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應當保證責任區符合國家或者自治縣規定的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第三十一條 城鄉主要街路兩側、集貿市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應設置公廁和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保潔、清運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用清掃人員,負責所在地主要街路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有條件的村鎮,應當實行集中供水,并使飲用水的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主要街路公共場所和集中住宅區不得使用高噪聲設備。歌舞廳、酒吧等經營場所的音響設備音量,在夜間22時以后不得超過45分貝。
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y倒垃圾、污水、糞便,隨地吐痰、便溺,不擇場地屠宰畜禽,亂棄動物尸體;
?。ǘ﹣y丟瓜果皮核、煙蒂、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拋撒和焚燒垃圾、冥紙,散發小廣告等;
?。ㄈ┰诮ㄖ?、廣場、道路、公用設施上刻劃、涂寫或未經批準張貼張掛宣傳品,破壞花草樹木及綠地;
?。ㄋ模┰谂R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或吊掛有礙市容物品;
?。ㄎ澹┰诮致泛凸脠龅厣狭罆?、堆放糧食、柴草、物料;
?。┰谧≌瑓^內飼養畜禽;
?。ㄆ撸┢渌绊懯腥莺铜h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城鎮單位、業戶(住戶)的生活垃圾須按規定的地點、時間傾倒。垃圾收容點的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由責任人封閉運輸到指定地點。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須自行清運至指定地點。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各類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條 在城鄉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三十七條 在城鎮從事各種建筑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ぷ鳂I不得超出批準的占地范圍,工地應設置圍墻、護欄、圍布遮擋;
?。ǘ┦┕ぼ囕v運輸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等,應防止造成沿途污染,禁止車輪帶泥上路行駛;
?。ㄈ┦┕び盟坏寐骰蛭唇浥鷾氏虺鞘信藕榕盼巯到y排放;
?。ㄋ模┩9龅貞鞅匾?、覆蓋,竣工場地須及時清理和平整;
?。ㄎ澹┦┕ぴ肼暡坏贸^國家規定標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城鎮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須經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置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畫廊、標識牌等,應造型美觀,內容健康,安全牢固,規格、色彩與街景協調。過期或破損的,應當更新或拆除;
?。ǘ┡曝矣妹晒?、漢兩種文字規范書寫。禁止在臨街門面、墻體上直接書寫店名、經營種類等文字;
?。ㄈ┡R街單位、門店的門面標牌,應安裝霓虹燈、射燈等亮化裝置,商業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三十九條 對城鄉道路和公用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加玫缆窋[攤設點、攪拌混凝土、傾倒污水垃圾;進行有損道路的施工作業,擅自行駛履帶車、超重車;
?。ǘ┥米栽诠迷O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爆破;在地下管線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資;
?。ㄈp壞或改變公用設施現狀,干擾公用設施正常運行;
?。ㄋ模┢渌袚p城鄉道路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鄉應當建設獨立有序的露天集貿市場,不得擠占道路作為集市。
需要臨時挖掘城鄉道路的,須經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道路挖掘費及回填道路和恢復設施保證金。需要臨時占用城鄉道路的,須經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交納占用費。
挖掘道路或進行道路養護維修等活動,應事先發布通告,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車輛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條 城鎮新建住宅小區須實行物業管理。原有住宅小區和非住宅應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也可根據業主意愿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專營公司實行專項服務。
自治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對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及時注銷資質證書。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物業的日常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青l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ǘ┪唇浥鷾?,擅自搭建雨陽傘、遮陽棚、攤棚及其他臨時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ㄈ┰谥饕值纼蓚冉ㄖ镪柵_及窗外堆放或吊掛有礙市容物品;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亂掛及破壞花草樹木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采用刻畫、噴涂、膠貼等難以清除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唇浥鷾?,擅自懸掛、張貼、設置廣告宣傳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唇浥鷾?,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R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不作遮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擎偱R街的單位、業戶(住戶)未履行門前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中所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ò耍╇S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拋撒焚燒冥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城鎮街道和公共場所隨意擺攤設點,焚燒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ň牛┻\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運輸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丟棄、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運輸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ㄊ┰诔擎傋≌瑓^違規飼養畜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所飼養的畜禽,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浥鷾蕦嵤κ姓迷O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施工改造的,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ㄊ┪唇浥鷾收加没蛲诰虻缆返?,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ㄆ谙迗笏徒ㄔO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ㄊ模┻`反規定,制造高噪聲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唇泜浒笍氖陆ㄖ洜I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補辦備案手續。
?。ǘ┙ㄔO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未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責任。
?。ㄈ┙ㄔO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匆婪ㄈ〉绵l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5%至10%的罰款,其中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ǘ┥米栽诖彐傄巹潊^內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并恢復原貌。
?。ㄈ┥米栽诖彐傄巹潊^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p壞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2012修正)
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7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31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13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停車狀況,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規劃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等;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方便群眾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機制,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停車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工商、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由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結構布局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經依法修改后,應當及時調整相關的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
經依法批準的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的比例。
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求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并劃定公共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的區域。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游景區(點)、廣場、車站、碼頭、航空港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場、餐飲、娛樂、銀行等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改變建筑物用途,從事餐飲、娛樂、商場等經營活動的,其停車位應當達到規定配建指標;達不到規定配建指標的,應當配建或者增建停車位,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停車位未達到規定配建指標的,不得批準改變建筑物用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
第十二條 在公共交通樞紐和城郊結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第十三條 道路規劃紅線預留地符合臨時停車場建設條件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后,可以實施臨時停車場建設。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停車場建設專項資金,保障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自用場地建設臨時停車場;鼓勵推廣立體式停車場(位)建設,提高停車場建設的土地利用效率。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優惠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按照規定轉讓或者出租。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根據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與建設項目一并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以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等設施,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第二十條 停車場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停車場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區域停車誘導系統和停車信息網,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停車誘導子系統,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區域停車誘導系統。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成的各類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縮小使用范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為專用停車位。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應當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報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洜I者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
?。ǘ┩\噲隹⒐を炇蘸细褡C明;
?。ㄈ┓弦幎ㄒ蟮耐\噲鲈O施和經營管理設施清單。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定價形式。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級別和停車需求,劃分不同等級的收費區域,制定科學、合理的停車收費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收費標準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不按照規定出具發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據的,停車人有權拒付。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員,佩戴統一標志上崗。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停車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谕\噲龀鋈肟诘娘@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員的姓名、營業執照、營業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車輛停放規則和投訴、舉報電話;
?。ǘ┴撠熯M出車輛查驗、登記;
?。ㄈ┚S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保持停車場環境整潔,秩序良好;
?。ㄋ模┙寡b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在場內停放;
?。ㄎ澹┒ㄆ谇謇韴鰞溶囕v,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坏贸鍪刍蛘咭詫S密囄恍问匠鲎夤餐\囄?;
?。ㄆ撸┳龊猛\噲龇阑?、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以及根據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與建設項目一并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單位,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收入應當納入公共停車場建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經營,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經營的,應當報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停止經營的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其專用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對外經營應當具備相關條件,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的管理,依照《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道路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車輛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統一設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和標志標線,不得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收費使用和免費使用兩種方式。
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收費使用的,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收費停放標志牌,標明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停車費價格,并根據需要配備專業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裝置。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在統一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停放,不得隨意占道停放。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和標示的停車方向停放。使用收費道路停車泊位的,應當足額繳納停車費。
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區域,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縮小使用范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為專用停車位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機動車位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未按照規定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停止經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設置、毀損、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和標志標線,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或者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專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不按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停放車輛或者使用收費道路停車泊位不繳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