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建筑規劃師崗位說明
崗位職責:
1、依據現行的規劃原則和設計規范,科學思考、分析、運籌當前項目,提供合理有效的規劃設計方案;
2、編制規劃方案各階段的設計文件及相關進度、費用計劃;
3、負責開發項目及合作設計單位施工圖圖紙審核工作;
4、在項目進行期間現場指導,確保項目符合建筑設計計劃書;
5、國內外同類建筑在規劃、設計方面的發展趨勢,定期提供研究成果報告;
6、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資格:
1、正規院校規劃設計專業畢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規劃設計工作經驗,具有國家注冊規劃師資質;
3、具有較強的方案能力和專業技能,能夠完成大型規劃項目的方案規劃設計;
4、熟練使用3DMA*、AutoCad、Photoshop、Sketchup等各類設計軟件和辦公軟件;
5、熟悉國內規劃領域的相關規范及規定,熟練掌握規劃技術性規范;
6、強烈的責任感和團隊合作精神,良好的溝通能力和方案表述能力。
篇2: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9)
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
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年7月30日
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統運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不包括農村個人自建自用住宅和臨時性民用建筑,但鼓勵采用民用建筑節能措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民用建筑節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節能意識。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設計文件應當設建筑節能專篇。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第九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并預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間。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并依法備案和發布。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國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工程質量監督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筑節能標準、設計文件及技術規范,對民用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目錄中不得有地區歧視和變相推薦的內容。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十三條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節能推廣使用目錄中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重大科研項目、示范項目和重點工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ㄒ唬┟裼媒ㄖ澞芗夹g、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標準制定;
?。ǘ┟裼媒ㄖ澞苁痉豆こ?、節能項目、綠色建筑的推廣;
?。ㄈ┘扔忻裼媒ㄖo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
?。ㄋ模┛稍偕茉丛诿裼媒ㄖ械膽?;
?。ㄎ澹┟裼媒ㄖ澞艿男麄?、培訓和獎勵。
第十五條 地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居住建筑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第十六條 經測評達到節能標準要求的民用建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節能建筑標識和證書,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并在建筑物上鑲貼節能建筑標識;未經測評或者經測評未達到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不得鑲貼節能建筑標識。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節能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不予批準預售;已經建成或者銷售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予產權初始登記。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九條 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鼓勵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條 實行集中供熱建筑應當配套建設供熱采暖分戶計量系統,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室內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和保修期限,明確供熱計量裝置的采購、保修和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h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時間由省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熱工計算書,二萬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方案還應當包括節能專題報告。
第二十三條 設計文件中采用的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沒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對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監理。墻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檢測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活動,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查驗,驗收報告中應當有民用建筑節能專項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上述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返修或者退房;因檢測、返修或者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民用建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當事人約定期限多于五年的,從其約定。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屬于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狀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本地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訂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分步實施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經費來源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方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制訂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地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訂節能改造方案,經有關專家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改造完成后,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改建、擴建。
第三十三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既有民用建筑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改造應當和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同步進行。
第三十四條 地方國家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障的事業單位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建立能源供應計量服務體系,鼓勵實行合同能源管理,推進能源供應計量技術開發和應用。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規劃,推廣各種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在民用建筑上的應用。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熱水供應,并與民用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條 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民用建筑的太陽能集熱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技術規范,在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第三十九條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筑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裝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太陽能利用系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進行民用建筑設計時,對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適宜采用淺層地能的,應當優先采用淺層地能供熱、制冷技術。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地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標準建立節能監測系統,并與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系統聯網,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能源消耗狀況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統計制度,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統計指標體系,確保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并依法將統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集中供熱,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實行分戶用熱計量收費制度。
第四十四條 民用建筑具備實行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用熱量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受供熱單位委托向最終用戶收取用熱費的,不得收取用熱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實施前,已經竣工驗收備案達到節能標準,按面積收取用熱費的民用建筑,可以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供熱單位應當依法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技術創新,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改造、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厦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实拿裼媒ㄖ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開工建設、批準預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初始登記的;
?。ǘ┎灰婪男斜O督檢查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鑲貼節能建筑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設供熱采暖分戶計量系統,未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或者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建筑條例(2004)
河北省建筑條例(20**)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世紀(第22號)
《河北省建筑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年5月28日
河北省建筑條例
?。?0**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對建筑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四條 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的百分之五十;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工程施工。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原施工許可事項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十五日內重新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標代理、監理、工程質量檢測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相應的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建筑和中介服務活動。
第七條 從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分別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并在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筑和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八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開招標。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設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需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分立。
第十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提供如下服務:
?。ㄒ唬檎袠送稑嘶顒犹峁﹫鏊?、設施;
?。ǘ┦占?、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政策法規、材料設備價格等信息,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詢服務;
?。ㄈ檎嘘P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
?。ㄋ模┡c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有關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门c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ǘ┟鞔_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ㄈ┎坏靡匀魏畏绞叫孤墩袠送稑嘶顒拥膬炔啃畔?;
?。ㄋ模┎坏脜⑴c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人;
?。ㄎ澹┌l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坏靡云渌魏畏绞椒欠ǜ缮嬲袠送稑嘶顒?。
第十二條 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在本省從事建筑及中介服務活動的省外企業,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審查投標申請人的資質等級、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信用狀況和設備等情況。
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標準必須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從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省依法設置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設置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未中標的投標人對中標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中標結果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核查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在建設工程中鼓勵推行擔保和保險制度。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招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書面合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結算,支付價款。合同對工程結算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的,發包人應當自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支付價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建設單位未清償拖欠工程款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其新的建設項目。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使用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報酬的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限,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筑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的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采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和建筑市場參考價、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承包價由投標人自主報價,并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確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并可參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設定額。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二十七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內,將竣工結算資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監理
第二十八條 下列建筑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ㄒ唬﹪?、省和設區市確定的重點工程;
?。ǘ┦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ㄈ╉椖靠偼顿Y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
?。ㄋ模┥唐纷≌?、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區、七層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工程;
?。ㄎ澹┪幕?/a>、教育、衛生和體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法規和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全過程,以及工程的質量、安全、投資和工期等事項進行監理。
承擔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的監理任務的監理單位,應當為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辦理執業保險。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送監理報告和工程建設情況。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監理權限,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動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調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員和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執行。
施工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下達的指令持有異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裁定。
因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錯誤的指令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撥付與建筑工程有關的款項或者對建筑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六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建筑生產活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ㄒ唬┮汛_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工程概算;
?。ǘ┓虾贤s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
?。ㄈ┦┕そM織設計中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ㄋ模┢渌嘘P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獨立行使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職責。
第三十七條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采購、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產品。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單獨列明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該項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在建筑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由總承包單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對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和環境質量,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各自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從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涉及到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現場取樣,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實施檢測。
依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進行檢測后,當事人對檢測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認定。
第四十四條 自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以及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建筑工程備案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自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檔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 建筑工程質量的保修范圍和期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修復;屬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權要求房屋出賣人修復。
建設工程修復應當自接到修復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屬于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修復。施工單位、房屋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建設單位、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施工單位或者房屋出賣人承擔。
房屋出賣人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復、賠償損失后,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有權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制度。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持有關證據材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法定職責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投訴受理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及處理情況。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務
第四十八條 建筑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約定,為委托人提供相應服務,并對服務的質量負責;因中介服務機構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建筑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應資質的建筑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建筑中介服務活動。
第五十條 建筑中介服務活動的服務費由委托人支付。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對收費標準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建筑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ǘ┎殚喤c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ㄈ┫虮粰z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ㄋ模┌l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時,責令立即改正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ㄎ澹Σ环媳U习踩a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勒辗ǘǔ绦蚝蛢热葸M行監督檢查;
?。ǘ┡c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有關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ㄈ┎坏脜⑴c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ㄋ模┎坏美寐殭嘀\取私利。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行為,依法需要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拒不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提交了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而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交支付擔保,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依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其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由其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資質證書、許可證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ㄈ┪匆婪ㄏ蛏暾埲苏f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ㄋ模斒芾淼耐对V、舉報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應當調查處理而不調查、不處理的;
?。ㄎ澹┎灰婪男斜O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受到損害,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關于建筑許可、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造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