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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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本司認為銷售乃一門專業工作,樓盤銷售成功與否不單表現出個人能力高低,更重要是體現出團隊精神,所有從事銷售之業務員必須具備專業精神及態度進行銷售工作,以客為尊,貫徹售前及售后服務,充分了解樓盤所有資料并掌握市場最新資訊,統一口徑演繹樓盤銷售賣點,全力配合整體銷售策略,嚴格執行公司規定之規章制度,服從并尊重項目負責經理之最終決定?,F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接待客戶實行"輪流接待、專人全程服務的制度",銷售部經理負責監督調查接待順序,保證每個客戶能得到銷售員主動的接待。

  1、銷售現場應保持環境干凈整齊,接待臺資料物品擺放有序。

  2、接待順序根據簽到的順序。銷售人員須按此排序表進行客戶接待工作。輪到接待的銷售員須攜帶相關售樓資料站在門口等候,其余銷售人員在接待臺后等候。若銷售員不按順序接待客戶,遭其他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以后計入季度考核。

  3、銷售員如因正常工作如接待客戶或其他公務不能按次序接待而導致空缺的 ,可以給予彌補。若輪到的銷售員因私不在現場,則自動跳過,不另行補回。

  4、每個客戶由專人全程服務,無特殊情況避免一個客戶由多人接待的現象。

  5、不得令客戶受冷遇,不論客戶的外表、來訪動機,銷售員都要全力接待。銷售員在接待第一次見面的客戶必須委婉地詢問客戶以下兩個問題:(1)您是否來過?如來過,則詢問`是哪位銷售員接待的您?若客戶有來過并說出該銷售人員,應及時給回該同事,若該銷售員恰巧休假,則其他業務員有責任第一時間通知有關銷售員,并招呼客戶先坐下,有關銷售員亦需及時決定找指定同事跟進或親自跟進;若客戶未能說出先前接待同事姓名、相貌特征,且現場同事無人認識該客戶,則由輪值同事跟進,并于客戶總登記冊進行客戶登記,并于排序表上登記。若有刻意隱瞞,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對于既成事實的成交的情況,業績歸屬第一接待者,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除名。

  銷售員有責任跟進已登記并屬于其跟進的客戶,促成交易??蛻艨偟怯泝詢?/p>

  6、之客戶登記以第一次簽署為準,當天起計7日內,視作銷售員的老客戶,若于7天內客戶與另一名銷售員成單交易,傭金平分,但必須于當日向銷售經理提出,并在認購書上簽署兩人的姓名(7天后視作新客戶處理);對于同一客戶多人接待過,以第一接待人與最后成交者為準,傭金平分;老客戶帶來新客戶除非指明或直接找某位銷售員,否則作為新客戶處理(若新客戶回訪有老客戶陪同,也視做新客戶處理)。

  7、排序中不能代接客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8、如因服務態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戶投訴,現場經理查實后給予銷售員書面警告,累計兩次自動離職。

  9、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客人多時,只能兼顧)。若因服務態度問題遭客戶書面投訴,處理方式同上。

  10、規范銷售員用語,不該在客戶面前說的話決不允許說。其中包括:公司內部資料,其他已成交客戶資料,有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言語,與政府相關規定不符的言論。銷售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客戶面前發生爭執,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銷售員之間發生爭執而向客戶查核當時成交或登記的情況。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處罰,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立即除名。

  11、當發現售樓資料有不清楚或錯誤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決不能當著客戶的面提出錯誤。

  12、銷售員接待客戶完畢后,須送客戶出售樓處,并目送客戶上車離開現場方可返回,不得于客戶背后談論、辱罵或取笑客戶。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3、銷售員接待客戶后須在《接待輪序表》上簽字確認,并按順序接聽電話。

  14、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做電話咨詢,做好電話記錄,并鼓勵客戶來訪售樓現場,客戶主動留下電話的,登記在來電登記表上,當此客戶來訪時,由輪值銷售員按順序跟進。

  15、銷售人員須定時定期如實填寫相關銷售工作表格。

  16、銷售員接待完客戶,要完整填好一份客戶來訪登記表,以備今后查閱,否則將視作放棄該客戶。

  17、嚴禁挑選客戶接待,否則將視為放棄本次接待客戶的權利。若銷售員正在接待客戶,登記過的老客戶來訪則由其他銷售員義務接待,該銷售人員繼續接待新客戶,接待完畢,盡快接回老客戶。

  18、嚴禁爭搶客戶及破壞成交的行為。銷售員不得在其他銷售員接待客戶的時候,主動插話或幫助介紹(除非得到邀請)。若遭到其他銷售員投訴,影響成交,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

  19、銷售員在接待其他同事的客戶時不得主動遞送名片,除非得到該銷售員的同意。若客戶主動要求,事后必須及時知會原銷售員。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幫助其他銷售員促成交易,在原銷售員不在或繁忙的情況下,其他銷售員必須協助接待。如有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給予書面批評,罰款50元;

  20、請假者,視為自動放棄當日接待新客戶的機會,過期不予彌補。

  21、發展商公司人員的接待不計次數;老客戶直接再次定房接待不計次數,其他情況一律視為有效接待。違者參照第1條處理。

  22、購房認購書應由銷售人員自行填寫,交現場經理簽字審核保管(經理不在時由主管跟進)。

  23、銷售員需'留單位',需通知'銷控人員',銷售完畢亦必須通知'銷控人員',同時填寫成交客戶調查表,現場銷售經理作為銷控人員,進行當日銷控及統計。

  24、原則上客戶定房后不予調換和退房,客戶退房后,獎金、任務指標均不計。

  25、換房必須經銷售部經理簽字生效且須交納手續費,換房原則上可以以小換大,不可以以大換小,可以價格低換價格高的,不可以價格高的換價格低的;退房按公司規定執行。

  26、銷售人員應協助客戶順利完成(如交款、簽合同、按揭手續、辦房產證)等手續,未按期交款的,應協助財務部門催收。

  27、以下客戶屬于老客戶:與其是直系親屬的客戶;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該公司其他人員。

  28、私人會客時間應在15分鐘以內,私人電話時間應在5分鐘以內,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篇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8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于20**年3月14日經建設部第38次部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四月四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F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疬w安置已經落實;

 ?。┕┧?、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ㄆ撸┪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 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嗣Q或者姓名和住所;

 ?。ǘ┥唐贩炕緺顩r;

 ?。ㄈ┥唐贩康匿N售方式;

 ?。ㄋ模┥唐贩績r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ㄎ澹┙桓妒褂脳l件及日期;

 ?。┭b飾、設備標準承諾;

 ?。ㄆ撸┕┧?、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 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ò耍┕才涮捉ㄖ漠a權歸屬;

 ?。ň牛┟娣e差異的處理方式;

 ?。ㄊ┺k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ㄊ唬┙鉀Q爭議的方法;

 ?。ㄊ┻`約責任;

 ?。ㄊ╇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娣e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ǘ┟娣e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 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 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 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ǖ默F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ǘ┪窗凑找幎ㄔ谏唐贩楷F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ㄈ┓当句N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ㄋ模┎扇∈酆蟀饣蛘咦兿嗍酆蟀夥绞戒N售未竣工商品 房的;

 ?。ㄎ澹┓指畈鹆沅N售商品住宅的;

 ?。┎环仙唐贩夸N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ㄆ撸┪窗凑找幎ㄏ蛸I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ò耍┪袥]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本司認為銷售乃一門專業工作,樓盤銷售成功與否不單表現出個人能力高低,更重要是體現出團隊精神,所有從事銷售之業務員必須具備專業精神及態度進行銷售工作,以客為尊,貫徹售前及售后服務,充分了解樓盤所有資料并掌握市場最新資訊,統一口徑演繹樓盤銷售賣點,全力配合整體銷售策略,嚴格執行公司規定之規章制度,服從并尊重項目負責經理之最終決定?,F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接待客戶實行"輪流接待、專人全程服務的制度",銷售部經理負責監督調查接待順序,保證每個客戶能得到銷售員主動的接待。

  1、銷售現場應保持環境干凈整齊,接待臺資料物品擺放有序。

  2、接待順序根據簽到的順序。銷售人員須按此排序表進行客戶接待工作。輪到接待的銷售員須攜帶相關售樓資料站在門口等候,其余銷售人員在接待臺后等候。若銷售員不按順序接待客戶,遭其他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以后計入季度考核。

  3、銷售員如因正常工作如接待客戶或其他公務不能按次序接待而導致空缺的 ,可以給予彌補。若輪到的銷售員因私不在現場,則自動跳過,不另行補回。

  4、每個客戶由專人全程服務,無特殊情況避免一個客戶由多人接待的現象。

  5、不得令客戶受冷遇,不論客戶的外表、來訪動機,銷售員都要全力接待。銷售員在接待第一次見面的客戶必須委婉地詢問客戶以下兩個問題:(1)您是否來過?如來過,則詢問`是哪位銷售員接待的您?若客戶有來過并說出該銷售人員,應及時給回該同事,若該銷售員恰巧休假,則其他業務員有責任第一時間通知有關銷售員,并招呼客戶先坐下,有關銷售員亦需及時決定找指定同事跟進或親自跟進;若客戶未能說出先前接待同事姓名、相貌特征,且現場同事無人認識該客戶,則由輪值同事跟進,并于客戶總登記冊進行客戶登記,并于排序表上登記。若有刻意隱瞞,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對于既成事實的成交的情況,業績歸屬第一接待者,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除名。

  銷售員有責任跟進已登記并屬于其跟進的客戶,促成交易??蛻艨偟怯泝詢?/p>

  6、之客戶登記以第一次簽署為準,當天起計7日內,視作銷售員的老客戶,若于7天內客戶與另一名銷售員成單交易,傭金平分,但必須于當日向銷售經理提出,并在認購書上簽署兩人的姓名(7天后視作新客戶處理);對于同一客戶多人接待過,以第一接待人與最后成交者為準,傭金平分;老客戶帶來新客戶除非指明或直接找某位銷售員,否則作為新客戶處理(若新客戶回訪有老客戶陪同,也視做新客戶處理)。

  7、排序中不能代接客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8、如因服務態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戶投訴,現場經理查實后給予銷售員書面警告,累計兩次自動離職。

  9、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客人多時,只能兼顧)。若因服務態度問題遭客戶書面投訴,處理方式同上。

  10、規范銷售員用語,不該在客戶面前說的話決不允許說。其中包括:公司內部資料,其他已成交客戶資料,有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言語,與政府相關規定不符的言論。銷售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客戶面前發生爭執,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銷售員之間發生爭執而向客戶查核當時成交或登記的情況。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處罰,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立即除名。

  11、當發現售樓資料有不清楚或錯誤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決不能當著客戶的面提出錯誤。

  12、銷售員接待客戶完畢后,須送客戶出售樓處,并目送客戶上車離開現場方可返回,不得于客戶背后談論、辱罵或取笑客戶。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3、銷售員接待客戶后須在《接待輪序表》上簽字確認,并按順序接聽電話。

  14、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做電話咨詢,做好電話記錄,并鼓勵客戶來訪售樓現場,客戶主動留下電話的,登記在來電登記表上,當此客戶來訪時,由輪值銷售員按順序跟進。

  15、銷售人員須定時定期如實填寫相關銷售工作表格。

  16、銷售員接待完客戶,要完整填好一份客戶來訪登記表,以備今后查閱,否則將視作放棄該客戶。

  17、嚴禁挑選客戶接待,否則將視為放棄本次接待客戶的權利。若銷售員正在接待客戶,登記過的老客戶來訪則由其他銷售員義務接待,該銷售人員繼續接待新客戶,接待完畢,盡快接回老客戶。

  18、嚴禁爭搶客戶及破壞成交的行為。銷售員不得在其他銷售員接待客戶的時候,主動插話或幫助介紹(除非得到邀請)。若遭到其他銷售員投訴,影響成交,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

  19、銷售員在接待其他同事的客戶時不得主動遞送名片,除非得到該銷售員的同意。若客戶主動要求,事后必須及時知會原銷售員。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幫助其他銷售員促成交易,在原銷售員不在或繁忙的情況下,其他銷售員必須協助接待。如有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給予書面批評,罰款50元;

  20、請假者,視為自動放棄當日接待新客戶的機會,過期不予彌補。

  21、發展商公司人員的接待不計次數;老客戶直接再次定房接待不計次數,其他情況一律視為有效接待。違者參照第1條處理。

  22、購房認購書應由銷售人員自行填寫,交現場經理簽字審核保管(經理不在時由主管跟進)。

  23、銷售員需'留單位',需通知'銷控人員',銷售完畢亦必須通知'銷控人員',同時填寫成交客戶調查表,現場銷售經理作為銷控人員,進行當日銷控及統計。

  24、原則上客戶定房后不予調換和退房,客戶退房后,獎金、任務指標均不計。

  25、換房必須經銷售部經理簽字生效且須交納手續費,換房原則上可以以小換大,不可以以大換小,可以價格低換價格高的,不可以價格高的換價格低的;退房按公司規定執行。

  26、銷售人員應協助客戶順利完成(如交款、簽合同、按揭手續、辦房產證)等手續,未按期交款的,應協助財務部門催收。

  27、以下客戶屬于老客戶:與其是直系親屬的客戶;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該公司其他人員。

  28、私人會客時間應在15分鐘以內,私人電話時間應在5分鐘以內,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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