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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湖生態環境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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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林湖生態環境規劃設計

  清源·上林湖山水地形

  清源·上林湖地居銀湖上風上水之地,陽坡柔谷,暗溪明湖,山水呼應,對景成色。

  山與谷:清源·上林湖連依午潮山系,三面環山,南山為景,西山為屏,北山為枕。原始地貌自然起伏形成山麓、山谷、山坡,谷中有坡,坡上連谷,為銀湖罕見的自然山景。

  湖與池:清源·上林湖基地含山藏水,山溪縱橫,澗泉遍布,池湖相應。西擁5萬方水面的上林湖,東有傳奇逸事的七星池,自然天成之水源清澈純凈,石上流水之清音輕暢悅耳。

  清源·上林湖草木植被

  樹是年華開始的記憶,清源·上林湖山林蔥郁,花草斑斕,風景秀麗,步入其間,一幅獨具田園風情的水彩畫鋪展而來。千年銀杏,百年香樟,梓樹,修竹,蘆葦,茶園……猶如一個珍藏在銀湖的自然博物館。

  無可比擬的原生態環境,使這片土地生靈紛繁,綺麗動人。區內白鷺成群,飛鳥靈越,夏蛙鳴田,秋蟬叫蟄。清晨有小鳥輕鳴喚醒,夜了有蛐蛐低吟伴睡,置身其間,晃若回到"蟬噪林逾靜,鳥鳴山更幽"的田園意境。

  清源·上林湖生態氣質

  清源·上林湖身居銀湖腹地,山水相繞,山林相環,和風麗日,和境悠生。

  光:清源·上林湖東面向陽出口,谷內坡地由東南向西北自然緩抬,視野開闊,日照充分,徜徉薄云華日之下,領略光影散落大地的壯麗和諧。

  水:清源·上林湖南山北坡,東池西湖,風生水,水藏氣,豐富的植被與原生的地質,孕育著天然純凈水源,將靈魂凈化為圣潔的明鏡臺。

  氣:清源·上林湖基地千傾森林氧吧涵養無限清新空氣,溫潤的泥土芬芳,沁心的山間花香,風起而塵不揚,讓人沉醉在久違的深呼吸中。

  聲:清源·上林湖后退九龍大道700米景觀林蔭道,避去車流人聲,同時幽處山谷,靜謐恬隱,超凡脫俗,似銀湖境內的桃源之地。

篇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5年)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新華社北京20**年12月3日電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2-3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全文如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現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0**年至20**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省份的確定另行按程序報批。

  二、試點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國情與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三、適用范圍

  本試點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試點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試點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四、試點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點地方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試點地方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F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試點地方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授權后,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管轄劃分、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試點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試點地方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試點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

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點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六)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七)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地方要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試點地方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方省級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國務院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環境保護部要會同相關部門于20**年年底前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認真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及時提出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向國務院報告。

  (二)加強業務指導。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對試點地方環境健康問題開展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

  (三)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臺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臺。相關部門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究。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試點地方優先考慮、予以傾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篇3: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5)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準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

  更多資料房 地產 e網 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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